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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胶囊事件引发的思考【由“毒胶囊”事件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9-05-13 03:23:1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是政府监管体制的问题,是法律制度的问题,是企业责任、社会道德的缺失问题,还是消费者权利缺失的问题,文章作相关探讨。   【关键词】毒胶囊;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20-01
      自4月15日央视曝光修正药业、吉林海外制药、通化金马等9家药企13批次药用空心胶囊产品铬超标以来,这起今年最大的食品企业添加工业明胶致毒事件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了。修正药业官网还一度被黑,网页内容被改为“我的烂鞋子被你们拿去做胶囊了么,现在只能光脚路过”。今年刚刚结束的两会中,政府工作报告还在强调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添加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紧接着就出现了“毒胶囊”事件,确实很让消费者无言。
      一、 政府监管的问题
      1.在我国,胶囊被认为是药品的辅料,而药品辅料的监管和药品的监管严格程度是不一样的,药品的监管相比起来更为严格。对于像胶囊这类成品药的监管,只检测胶囊里面颗粒物的成分而不检测胶囊的成分,导致了胶囊的毒性不能被及时有效的发现,从而造成药物使用者可能接触到“毒胶囊”。而在美国,药品不仅仅包括成品药,其各个组成部分如活性成分以及辅料都被定义为药品,所以,胶囊会被监管。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措施,从而最大化的避免有毒胶囊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
      2.各地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提升,常常与企业相互“勾结”,形成互利共生的关系,达到双赢的目的。但是,此种双赢,也造成了一种“双失”,即政府监管的缺失造成的民心丧失和企业产品质量的缺失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失。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企业是其安生立命、升官发财的经济支柱和经济保障,他们和企业是“同一条绳子上的蚂蚱”,是利益共同体,在此情况下,他们又怎么会去监管同在一个利益链上的输利者呢?这就顺理成章的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监管制度的虚设化。有鉴于此,应该着力推进政府监管的约束条件,加大监管缺失的惩罚力度,并以此作为政府执政水平的评价标准,督促政府有效实施监管。
      3.“毒胶囊”的召回能不能全面、有效的召回;被召回后,能否彻底的被销毁。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也是值得思考的。之前三聚氰胺肆虐的毒奶粉事件,在事发后几年内新闻中还会不时传来三聚氰胺奶粉死灰复燃的消息,令消费者对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水平大感失望,信任度大大降低。虽然我国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也详细的规定了召回的程序、方法和法律责任,但是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个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特别重视一下。
      二、法律制度的问题
      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涉及到不同职能的部门,而且对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非常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各个执法部门的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造成执法冲突。此外,企业可以选择对其处罚较轻的法律,最大化的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改变违规成本过低的现状。除此之外,还得在实施上下工夫。对于违法的企业,就应该严惩不贷,使其意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产生警示作用。在欧美国家,企业一旦违规,罚的倾家荡产不说,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若我国也采取这种方法,各种有毒食品事件也不会层出不穷了吧。
      三、企业责任、社会道德的问题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毒胶囊”事件深刻印证了这句话。事件曝光后,河北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经理宋训杰立马纵火烧办公楼毁灭相关证据。十三家企业被证实药物胶囊生产存在严重问题,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表达道歉之意,相反地,他们极尽所能进行自我辩解和开脱。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温总理的一句话“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反观此次事件,企业家的血液估计快流干了了吧!我们坚信,如果血液已经流干,那么死亡必然到来,如若企业家们不想自寻死路,那么还是赶快给自己补血吧。
      四、消费者权利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关法律条文确实不少,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但是,当消费者的权益真正受到损害时,权利的行使却是困难重重。
      1.若消费者想要进行索赔,首先就要考虑到维权的成本,如果进行索赔得不偿失的话,一般没人愿意去行使权利。其次,即使消费者不考虑成本问题,赔偿要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前提,那么就得提供遭受了实际损害的证据。比如通过司法鉴定等途径,证明身体真的受到了伤害。但是,实践中,这是很难确定的,所以,消费者若行使权利,举证难的问题难以避免。
      2.即使通过司法鉴定等手段证明了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含铬的胶囊引起的,消费者还要证明该胶囊是哪个企业生产的。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人会刻意保留服药的证据,比如空药盒之类的东西,这也导致了举证难问题。所以说,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3.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去监管,但是如若遇到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那么消费者的权益一样无法保障和救济。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的发展和传统道德理念的冲突,法律的体制和社会问题的冲突,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冲突等等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我们所能做的不是一味的批判和激化矛盾,而是投身其中,努力寻求利益平衡和矛盾解决的方法,致力于社会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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