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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设计史中的设计伦理象征】中国设计史论文

    时间:2019-05-12 03:24:0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伦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古今中外,都有许多关于伦理的真知灼见,关于伦理的概念也不断有新的内容注入到其中。设计伦理出现于上个世纪60年代,它是建立在伦理学基础上的一门科学,但在中国古代朴素的造物理念中,并不乏关于设计伦理的理念,重新审视这些古代设计史中的关于设计伦理的朴素思想,无疑在今天仍会带给人启示。
      设计史设计伦理伦理象征
      “伦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古今中外都有许多关于伦理的真知灼见。从字面上理解,“伦”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则。“伦”,次序之谓也,上下长幼尊卑之序。①“理”指的是道理和规则。伦理一词最早出现于《礼记·乐记》中,“乐者,同伦理者也”。根据学者朱建民的观点:伦理(ethics)除了指某种规范系统之外,亦指对于这类规范的研究;人伦常理往往是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社会道德领域的一种价值观念而存在,同时它又合乎大众的伦常理范,借以完成对普通民众的教化。若一旦伦理意识有所改变,那最终就会对与之相存的社会环境产生相应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向好的方向前进,也可能向坏的一面腐蚀。
      历经千年的文明史中,关于伦理的概念也不断有新的内容注入到其中。设计伦理作为伦理学中一个分支,出现于上个世纪60年代。设计伦理最早的提出者维克多·巴巴纳克有感于现代社会中的设计行为往往是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体制中完成的,在这种体制下,设计作品往往重视少数富裕阶层的设计需求,而忽视多数普通人群,甚至贫困人口、弱势人群的设计需求,将设计作为生产工具的一部分来最大化地谋求利润,在设计中忽视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漠视自然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因此,维克多·巴巴纳克在其著作《为真实世界的设计》中提出,设计应包含伦理价值,并一再阐释其必要性。设计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重载体,必然要体现出新时代的人文关系。根据学者董占军的理解,设计伦理学是建立在伦理学基础上,将伦理观念与各种社会关系相联系,通过认定正确的思想意识,运用一定的手段作用于设计活动的一门科学。伦理学是一门在人类社会复杂关系中,以道德和道德关系为主题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设计伦理学是以道德关系为基础的、跨越物质(设计活动)与思想的社会关系。展开的物质与伦理观念的矛盾研究,其任务是运用一定的伦理学观念与发展规律,基于人和特定条件与环境、正确设置的行为准则与社会规范实物,通过物质的人工设计,从道德观念上求得人类社会的共同生存、平等、进步、秩序和安全,给予人类社会容易接受的造物实体,并促进整个社会道德教育。②
      柏拉图认为,美不仅包含物质对象,还包含心理对象和社会对象,包含着性格和装束、美德和真理。③当代学者徐恒醇认为,美不仅体现在感官的愉悦和视觉形式的感受,还要受制于社会的功利效应和伦理观念。美必须是善的,只有无害于四方才能取得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④也就是说,审美实践与道德理念必须合二为一。因此,设计作为人类审美实践的一项重要活动内容,必然也包含着美与善的关系,这样的艺术设计活动才是得到认可的艺术实践活动。中国文明孕育了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史,任何文明史都包括物质和精神两部分,设计就是一部包含物质和精神两部分。作为设计作品的物,必然也是人们设计理念的载体。设计伦理的提出到现在为止不过数十年的时间,但在中国古代朴素的造物理念中,并不乏设计伦理的理念,中国古代的设计史中,可以找到很多这样饱含人文关怀的设计伦理学案例。
      春秋时期,随着封建制生产方式的逐渐出现,各阶级出现在历史舞台上,诸子百家的思想活动异彩纷呈,各抒己见。其中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的思想非常具代表性,他提出“重本抑末”的思想观,“本”指的是给国家带来稳定的“农业”;“末”泛指工商业,狭义地讲,是指当时贵族间竞相攀比夸耀的奢侈工艺品生产。《汉书·食货志》中曾这样记述韩非子的思想:“……商通难得之货,工作亡用之器,……以追时好而取世资,伪民实而要名,……富者木土被文锦,犬马余肉粟,而贫者短褐不完,晗菽饮水……”这个时期奢侈工艺品的生产不是以实用为目的,而是为满足贵族的贪欲和野心,这种耗费了巨大民脂民膏的工艺之风,导致了富者更富,贫者更贫。因此在韩非子的观点中,“本”与“末”孰轻孰重,泾渭分明。韩非子作为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尽管其观点主张的背后有各自不同的出发点和标准,但其反对用设计来满足贵族奢靡风气的主张和“求俭去奢”的观点也反映出,中国在造物初始阶段就具有了朴素的设计伦理意识。韩非子的重视实用、反对奢靡的实用主义观点,与老庄追求自然素朴,反对投机取巧的观点也有一定的相同之处。老庄从超越功利的人生观出发,追求最高层次上即精神上的超脱和自由,韩非子则立足于对实用的最大满足,摒弃一切不实用的奇技淫巧。尽管他的观点有局限,但不可否认,他的观点在今天仍会给人以启示作用。
      春秋时,左丘明在其著作《国语·楚语上》中曾记载过楚灵王与大夫伍举谈论美与善的一段重要文字:“夫美者也,上下、内外、小大、远近皆无害焉,故曰美。若雨目观则美,缩于财用则匮,是聚民利以自封而瘠民也,胡美之为?”⑤在这段文字中,美与善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在大夫伍举的理解中,“美”首先应该是“善”;其次,“美”应该是一种实用之善,只有“无害”的设计才是美。因此,左丘明认为,在建造章华之台的过程中,积聚老百姓的财富而满足一己之欲的行为何美之有?大夫伍举强调的是一种德义之美。
      明代文震亨在《长物志·几榻》⑥中说道,“古人制几榻,虽长短广狭不齐,置之斋室,必古雅可爱,又坐卧依凭,无不便适。……今人制作,徒取雕绘文饰,以悦俗眼,而骨制荡然,令人慨叹实深。”因此,我们从中得知,文氏有崇尚古雅的倾向,这种倾向在当时的士人阶层中也很常见。除“古雅可爱”的审美倾向外,他提倡家具陈设应以实用为本。在《长物志·器具》中,文震亨又说道:“古人制具尚用,不惜所费,故制作极备,非若后人苟且,上至钟、鼎、刀、剑、盘、匜之属,下至隃糜、侧理,皆以精良为乐,匪徒铭金石、尚欸识而已。今人见闻不广,又习见时世所尚,逐致雅俗莫辨。更有专事绚丽,目不识古,轩窗几案,毫无韵物,而奢言陈设,未之敢轻许也。”作为晚明时期文人士大夫的代表人物,文震亨追求一种艺术化的生存方式。对“长物”的追求尽管有求其古雅、有趣的一面,但也是建立在实用及适宜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一味求奢逐靡;他观察到古人在制作器具时,非常重视实用功能,制作上不惜费工费时,故品质十分精良,形制上也无不适。他反感在流行的时尚纹饰上耗费心力,一味寻求华丽,制作出来的器具徒有华丽外表,却无雅致、耐用可言,这种主张抛弃浮华外表,重视实用价值的设计理念显然具有浓厚的设计伦理象征意味。
      另外,唐代柳宗元在《梓人传》⑦中记述了一个主持建筑设计、精于规划的大木匠形象,这个大木匠在整个房屋营建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类似于今天所说的总设计师,这位大木匠的技艺非常高超,能够精准地核算出营建屋舍所需花费的木料种类、长短、形制并做出统筹安排。更为关键的是,他能在古代普通人生存极为不易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设计理念,当房屋的主人坚持用自己错误的意图来干涉大木匠的设计时,大木匠的回答充满了智慧,以及对设计伦理的坚持,“夫绳墨诚陈,规矩诚设,高者不可抑而下也,狭者不可张而广也。由我则固,不由我则圮彼将乐去固而就圮也,则卷其术,默其智,悠尔而去。不屈吾道,是诚良梓人耳!其或嗜其货利,忍而不能舍也,丧其制量,屈而不能守也,栋桡屋坏,则曰:‘非我罪也’可乎哉?可乎哉?”在这位大木匠心中,设计房屋的原则是不能轻易因为屋主的喜好而加以随意改变,当他的设计原则和主人的错误理念发生冲突时,他不选择屈从,选择坚持自己正确的设计理念,绝不因为利益的原因轻易改变自己的原则。根据学者李砚祖的观点,在设计缔造或预设的价值中,其荦荦大者有三,一为实用价值,二为审美价值,三为伦理价值。伦理价值于前两者而言,又具相关性,即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是伦理价值的基础。在这一意义上,又可解析为,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是伦理价值中的基础层面。实用价值的保障和满足应该是设计的基本任务和目的。设计之物应该体现人的真实需要,如果设计的手段造成了过度奢侈,那设计行为就不是善行了。笔者认为,设计师在决定自己的设计时,必须将自己的私人利益放在一边,而根据那些被所有道德行动者采纳为自身行事准则但也是合理的那些准则来支配自己的行动,即他的设计行为和取向,应以大众的利益需求为基础,并与自己的意志、选择相融合,即自己的意志与选择符合大众的利益要求。
      所谓伦理价值,是指伦理层面上的价值及最高价值,这种最高价值实际上是设计的目的本身,即为人的生存、生活服务,是人的生活达至幸福的境地之目的,此为“至善”。通过设计这一手段、工具而使人生活得幸福,这应是设计的终极价值、最高价值。⑧尽管在古代中国尚没有设计伦理的概念,谁又说大木匠的这种行为不是设计伦理的最佳诠释?设计伦理表现之一就是每个设计师应该遵守的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从设计伦理的角度出发,坚持正确的设计理念,相比今天的设计界有些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味妥协让步,甚至违背设计原则的行为,我们应从其中得到反省。
      设计伦理的提出反映了人自身的反省,尽管设计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总会因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有所偏颇,设计伦理的提出也并不意味着过去设计行为中的所有过失都会得到纠正。提出设计伦理就像在茫茫大海中划出了航线一般,船只也许无法做到时时刻刻都在航线中前行,但至少不会偏离太多。在中国传统设计史中,设计伦理的实践必然也有难以实现的地方,但它反映出的伦理象征仍会像一盏灯,照亮我们的前行的路。
      注释:
      ①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3.
      ②董占军.设计艺术教育大事典[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215.
      ③柏拉图.文艺对话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210.
      ④徐恒醇.设计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40.
      ⑤王震复.中国美学重要文本提要(上)[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14.
      ⑥奚传绩.中外设计艺术论著·长物志[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8(6):25—29.
      ⑦奚传绩.中外设计艺术论著·梓人传[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8(6):6—29.
      ⑧李砚祖.设计之仁——对设计伦理观的思考[J].装饰,2005(10):8—10.
      作者系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教师,
      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在职博生
      (责任编辑:贺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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