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作文 > 正文

    [和谐视角下藏族部落习惯法的积极影响]

    时间:2019-04-17 03:18:5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藏族部落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俗成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它一般靠约定俗成等方式来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人身、财产关系,对维护藏族地区的生产和生活,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达到维护家庭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藏族习惯法;社会功能;积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8-02
      藏族部落习惯法作为一种民族法律文化资源,是在藏区部落建构基础之上形成,包含了大量的宗教观念、家族观念、部落意识、神权思想。它作为制约部落成员社会行为的规范,长期存在于藏区社会并对我国现行某些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也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藏族部落习惯法概述
      在对藏族部落习惯法的界定上,吕志翔教授认为“藏族部落习惯法是藏族地区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世代传承、逐渐演变并为本民族所信奉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俗成的生活模式”。杨世宏教授则认为“藏族部落习惯法是藏族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并靠盟誓约定方式调节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藏族部落习惯法是由藏族部落成员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其特殊的制定主体,因此属于不成文法的范畴,再者以盟誓强制力保证实施,兼具大量的宗教和神学方面的色彩。
      藏族部落习惯法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生活等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弥补性、地域性、任意性、转化性的特点。
      二、部落习惯法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容
      恩格斯在论述法的起源问题时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规范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藏族部落习惯法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影响我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阐述。
      1.部落习惯法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规定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有个人与自然和谐的机制。中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的思想,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民约、部落法规,维护自然资源的和谐发展。早在吐蕃时期,就以“十善”为基础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一直到17世纪初由西藏噶玛政权发布的《十六法典》中说:“为了爱护生灵,施舍肉、骨、皮于无主动物。为救护生命重危之动物,使他们平安无恙,遂发布从神变节(正月十五)到十月间的封山令和封川禁令”。川西理塘藏区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生物。若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50元;雪猪或岩羊一只罚10元;獐子、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夏克家划定山林牧场为神山、“禁地”,不准牧民进入,并有晓谕牧民的告示,如:罗布麻山上林木系不可侵犯的神林,禁止在神林上挖掘;禁止采摘砍伐神林上的花草树木;禁止将神林的物种带回家;禁止将污浊之物扔入神湖;禁止捕捞神湖水中之物,倘敢违犯,吊九次外,并罚白银25两。再者藏民将自然界视为神圣之地,自然心生敬畏之情,从古到今,这种自然的禁忌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禁忌网。首先从对待土地方面来看:“在牧区,严禁挖掘草地资源,以免使其肤肌损伤;同时,为避免对秋冬季草地的破坏,禁忌春夏两季举家搬迁另寻牧场”。在农业区,对土地不动是不可能的,但是出于对土地的珍惜,又有附加的禁忌,即动土前须祈求土地神;随意挖掘土地是被禁止的,且要保持土地的纯洁性。比如农村有这样的禁忌:“不能在田野赤身裸体;不能在地里烧骨头、破布等有恶臭之物”。
      2.部落习惯法对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规定
      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基。藏族部落习惯法在维护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中,明确了个体的权利及相应的义务;并提出了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机制。在吐蕃赞普颁布的《十六条纯正人伦》中有这样规定:“敬信三宝;求修正心;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尊重游得之士;敬贵尊老;利济相邻;直言谨慎;义待亲友;追随高尚、远虑高瞻;饮食有节安守财获;追认旧恩;不拖欠债务,科斗无欺;慎戒嫉妒;不信邪说,自持主见;温语寡言;担当重任,宽宏待人”。习惯法在生产规范中要求贯彻互相帮助、统一行动的原则,表现生产中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互相帮助的原则是藏族人民助人为乐的美德在法律中的体现,至今在本地仍然有积极的影响,要求统一行动对协调生产,提升人类的生产本领有重大作用。
      部落习惯法对人与国家和谐相处的规定。婚姻律是藏族部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藏族部落属民婚姻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这里我们着重从以下方面体现:从婚姻方面,提倡一夫一妻制,海西的汪什代部落规定,一般男子不得娶妾,女子不嫁数男;青海海北的刚察部落一夫一妻制亦是当地婚姻缔结的主要形式;禁止近亲结婚,具体说来在同一骨系内部,不仅杜绝婚配,而且禁止任何性行为,一旦违反这种禁例,必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此外,在法治严明的部落,一旦认定近亲婚配,部落头人会将其逐出部落,无处安身。在财产的继承问题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如藏族谚语有云:“折磨迫害父母这有罪孽,虐待践踏子女者有恶果”,可见在藏族社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部落还规定:女儿、养子与亲生儿子一样,享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
      三、藏族部落习惯法的效力基础
      1.心理基础:对原始、图腾的崇拜
      藏族部落早期就对神、动物、图腾有很强的敬畏性,这种敬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崇拜,习惯法借助宗教的力量得以在实践中具备了坚实的执行力。
      2.哲学基础:普遍联系
      部落对人和天地万物的尊崇,万事万物的相生相克、相辅相成思想。
      3.物质基础:物资资源的匮乏
      由于环境的影响,藏族地区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再加上宗教信仰的力量,使得藏族部落民众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四、藏族部落习惯法的积极影响
      1.广泛的社会调节功能
      在藏族部落社会,习惯法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用十分广泛,从杀人放火到小偷小摸;从婚姻关系到财产归属;从山林争端、水源纷争到市场交易、借贷关系,如果部落族人不服从制度的规定会受到其族人的冷落甚至是驱逐出部落,最后沦落到无家可归的境地,这样就无形地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强制力。这些相应的制度调节规定,起到一个从上而下的制约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调节作用。
      2.重视自然资源的保护
      人是自然界的一分子。人的生存价值就在融于自然,拓展自然的潜能,而人类却经常的忘记这一点,总是以人定胜天的观念对待自然界,无情地搅乱自然界的生存法则,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物种灭绝,资源匮乏,最终会加速地球毁灭的进程,而习惯法通过对自然的禁忌正好中和了这种现象,通过部落对食物、图腾等的禁忌,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通过习惯法制定各项制度,维护本部落的正常生产及生活秩序,部落习惯法还明确规定了权利义务的界限,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比如习惯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私生子继承权的确立等等,无不彰显出习惯法在其中所呈现出的价值。
      4.明确的社会规范功能
      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藏族部落的法律谚语也体现了这些特征。第一,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范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有求的知晓为前提。藏族部落习惯法的谚语也体现了这一点,“没有自然法则,哪有人的法规”,要求法律要适应自然规律。第二,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作用。法通过这种评价,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法官要守法如山方面,法官要听取被告人的诉求不能剥夺被告人的权利;在要求统治者审慎用刑方面,国王滥用酷刑必将失去天下,不得人心。第三,预测作用,藏族的预测作用渗透着佛教善恶因果的宗教色彩,没有德性的人是不会得到别人的尊重,欺压邻里暴行之人必定会遭到报应。第四,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体现在,通过把国家或者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国有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民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到人民的内心深处,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习惯法则是通过带有神学特色的谚语、习惯来教育人们什么事该做、为什么做、怎么做。第五,强制作用。藏族部落习惯法对违反了习惯法的人规定较为严格,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杀头,且连累亲属,甚至株连整个家族。
      综上所述,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唯一的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如何的重要,他们都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部分,在国家法范畴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法律体制,它们不但填充着国家法遗漏的空隙,甚至构成了国家法的基础”。国家法与部落习惯法虽然有一定的冲突,但是本质上是一致的。即维护社会的稳定,提倡民族团结。我们首先应当肯定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尽管以国家法为价值取向,并不意味着排挤甚至消除民间法,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理性互动原则应是宽容原则和温和原则”。部落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法的补充和完善,甚至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国家制度法要充分吸收习惯法的有益部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不断完善丰富自身。
      参考文献:
      [1]吕志祥.藏族习惯法:传统与转型[M].北京:民族教育出版社,2007.
      [2]杨士宏.要重视对藏区习惯法的研究[J].人大研究,2003,(8).
      [3]王佑龙.西部社会民族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相关热词搜索: 藏族 习惯法 视角 和谐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