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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权”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权分置

    时间:2019-04-09 03:22: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物质财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农民奠定了保障土地权益的基本原则。文章仅就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男女平等权、流转自愿权、承包拥有权予以概要分析,旨在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男女平等权;流转自愿权;物权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021-2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规范我国农村土地分配、使用、维权的根本大法。在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的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范由《民法通则》开始,至《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走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进入到赋予给土地承包人物权的现阶段。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体现出我国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体现了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依法制土”的治国方略。特别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体现出的男女平等权、流转自愿权、承包拥有权的特质尤应引起关注。
      1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男女平等权利的体现与保障
      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条款,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在追求着男女平等的实现。但不可否认,男尊女卑思想意识导致的问题在我国还时有发生,特别在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的实践中,有着具体的现实问题,如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应怎样对待,是否女性的土地承包权是附属于男性的,而且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这类问题非常尖锐和突出,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制约。如网上曾有一离婚妇女寻求关于自己没有承包地的问题,内容大概是:她离婚多年,孩子16岁了,她是村里的合法村民。结婚时是丈夫到她家落户,她现在没有土地可耕种,生活没有保障,特向人民日报社反映这个问题,看看该怎样解决。人民日报立即做出反应,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给她做了答复。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体现出的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可从三个方面看: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全部法律规范的一致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只要该妇女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就必定同男性一样享有土地承包权,这一权利不容无视、剥夺和践踏。不得剥夺不允许歧视妇女的,只要该妇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不得随意剥夺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具体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
      《土地承包法》对于保障女性权益的规定是实事求是的,也是与时俱进的。从所引述的前个条文看,是一种原则性的刚性规定。从所引述的后个条文看,是解决由我国国情所带来的具体问题的。因为在我国一直保持着这样的传统习俗,即女性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成为男方家的家庭成员,和男方一同生产生活。这就引发了女性未婚时在生养自己的家庭中的土地处理问题。依据法律规范,为了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照顾到每个农村家庭的实际情况,我国农村普遍采取了女性嫁入地优先解决其女性承包地的做法。对女性嫁入地还未实行延包的地方,延包进行时需分给嫁入女性土地;对女性于嫁入时土地延包已结束的地方,则保留女性在娘家分得土地的承包权,即做到“两头保一头”。
      2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自愿权”的体现与保障
      可集中体会法律中这样一些规定:由家庭承包得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就从法律规范的原则认可和保护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为了保障土地流转能够按法律规范进行,又专门规定,土地流转行为要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来进行,任何介入者都无权干涉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自身,其依法自主来做出流转与否和流转方式的决定。在承包限期内,发包方物权以任何借口收回承包地或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一系列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行使自主权,他方无权干涉或强迫。发包土地的承包金收益的归属。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土地承包方土地流转“自愿权”的保障条款,都对农民承包土地期间进行土地流转活动给予“自愿权”的规定。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拟就了农村改革战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在这次会议上,党中央绘制了“新土改”的蓝图,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更明确的阐述。实际上,当时我国农村土地流传现象已普遍存在,但大都是在民间中私下或小规模的流转中,这既因为当时种地“不值钱”,更因为在城里无暇顾及自己的承包田。承租者也几乎都是农田经营的小户,出租者并不能从租赁人那里得到多少收入。农村改革战略的实行与推进,为农民转让土地的“自愿权”的行使进一步做出了政策性的导向。
      在我国实行耕地补贴后,农村土地流转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党和国家的重视领导下,我国各地依据《土地承包法》制定和颁发了适用于保障本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地方法规,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这方面权益。2012年春节期间,温家宝总理到甘肃革命老区看望干部群众说,“我很关注这三分地,它依然是农民的财产,财产权在农民手里,一定要依法保护。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依法流转,合理补偿。”[3]
      3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拥有权利的界定与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十六条对承包方应该拥有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包括:使用、收益、经营权流转、自主经营和处置产品权;获得承包地被依法占用的补偿权;其他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权利。
      对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经营权流转、自主经营和处置产品权是土地承包人最重要的权利,承包人可自主的利用土地来搞种植、养殖业,还可以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获得承包土地的租到收益而在土地上修建各种必须的附属设施,且这些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不会他属,有效的保障了农民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积极性,也有效的避免了某些地方强制农民利用所承包的土地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问题。同时,自主生产经营使得农民更加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他们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生产资料、市场销售等各因素予以资助思考,增强自我提高、自主获取、自行开拓的主观能动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让常保土地的农民根据个人情况来资助考虑如何处理自己的土地,真正能更在追求提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基点上来处理土地,他们可随意于或耕种农田,或将耕田出租给他人,进城打工来获取更好收益的选择,为农民致富提供了更多个机会和更大的空间。法律明确界定了土地承包方和租赁方的权利、义务与操作规范,避免了经常会发生的一些纠纷,有利于保障双方利益和人际关系和谐与农村社会和谐。特别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农村征地、占地问题不可避免,附属设施将征地权利和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做了明确的划分,可规范相互间的行为,让土地承包人获得应有的补偿,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蒙受损失。也让征用土地方能够有明确的法律可循,把征地行为控制在法律规范内,不得非法征用土地和占用承包方的土地补偿费,构成犯罪者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拥有权利的界定的上述解释仅仅建立在例证的基础上,当然还有着其他方面的规定。
      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有益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高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探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9,(10).
      [2] 陈小君.我国妇女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运作的实证研究与完善路径[J].现代法学,2010,(3).
      [3] 中国政府网http://www.省略/zhengfu/2012-01-24 01:36:18.
      作者简介:韩强(1974-),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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