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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财务报告比较研究及其启示|中美警察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0-03-15 09:30:5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美国作为当今经济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会计实务体系被公认为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会计模式,对我国会计的影响之大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财务报告体系大量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和成果,因此在许多方面都十分类似美国的财务报告体系。但是,国别的差异仍然是巨大的,历史、文化、经济等的差异,导致了我国财务报告与美国的一些区别。

    一财务报告格式的比较

    (一)资产负债表的的比较

    中美两国的资产负债表基本相同,一个重大的区别是美国规定资产负债表可以采用帐户式和报告式来编制和报告;
    而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公司、企业都必须采取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另外,我国资产负债表术语的使用过于标准化,不能较好地反映企业的独特事项或适应独特的企业类型,而美国资产负债表的术语却是多样化的。再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还特别设立了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这两个资产负债表要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所没有的。

    (二)损益表的比较

    从损益表的格式上看,中美基本相同,两者都将损益表项目分为两大部分,即营业利润部分和非营业利润部分,但其含义不同。我国的营业利润的范围比美国的小,比如投资收益在美国属于营业利润,在我国属于非营业利润。在我国的损益表项目中,除计算项目外,其他项目都有一一对应的账户。美国损益表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无法直接从某一账户中找到,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因其会计核算的账户是各取所需,灵活多样的,在编表时则按统一的项目分析填列。另外,我国损益表项目的规范性与美国相比更严格,美国只是从大类上规范损益表的项目,营业利润部分更是如此。填报收入时,可将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合并为一项,也可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投资收益单列;在费用方面,不象我国严格划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而常常将销售费用和一般行政管理费用合并列示,将折旧费、利息费用单列,也有的将利息净收入单列,但对非营业部分却是严格的。

    (三)现金流量表的比较

    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本上和美国相一致,区别是:美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有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而在实际应用中,间接法比较流行。因为直接法虽然更为合理,但需要改变企业的报告形式和披露企业实际现金流量的敏感信息,同时如果企业现金流动种类多、收支渠道错综复杂,采用直接法会很困难。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用直接法,并且只要求提供当年数据。此外,一些美国公司还会出具现金流量预测报告。

    (四)财务报告附注的比较

    我国财务报告的注释部分远不及美国的内容丰富、方法多样。我国的注释部分主要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其中报表附注是主要的,其内容包括: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大事件等,揭示方法主要是底注和旁注。而美国会计附注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其篇幅大多超过会计报表本身,包括会计政策的提示、报表中具体项目的补充说明、报表格式内难以反映的内容和业务情况等,对于违反一致性、可比性原则的事项,注释也要求予以揭示,而且揭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旁注、底注、括号、补充报表、附表和信息分析报告等。

    二中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差异比较

    (一)财务呈报法律规范的比较

    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美国主要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而我国主要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原则性约束与规定外,还受证监会的

    信息披露细则和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的法律约束。

    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美国立法强调三方面内容:强制披露、强制审计、法律责任。美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均由三大体系构成:会计准则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审计准则体系。在我国也强调强制披露、强制审计、法律责任这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对于法律责任中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未作规定,还有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便于司法的具体操作。

    在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fasb这样的民间机构,sec则保留了对fasb所制定会计准则的监督权和否决权。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政府性机构——财政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1年1月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公开披露的反映公司未

    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据此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从而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从19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现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目前,美国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象已非常普遍。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体系中还缺乏预测性信息的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还处于空白的状态。

    (三)表外信息披露

    表外信息是企业提供的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而又不能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会计信息。表外信息包括非财务信息、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等。

    就目前我国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看,大部分是财务信息,这种不全面性的信息已不能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美国财务报告则充分利用了表外信息披露这种形式,将无法在报表内确认的信息,如人力资源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难以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以及环境信息等等,通过表外披露进行报告,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获得比较充分的信息,从而方便其进行决策。在美国,财务报告使用者需要的是能够报告企业所有经济活动信息的报表,从这样的报表中他们能挑选出适合他们需要的信息。

    三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中美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理论比较

    国际上对中期财务报告(简称“中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与方法:独立观、整体观和综合观。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整体观,明确规定要把中期只看成是年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需考虑对全年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有关费用需以适当的标准和方式在各中期期间进行分配。

    我国侧重于采用独立观,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在独立观下,中报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简称“年报”)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中期终了,编制中报,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年报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比较

    关于对中报编报时间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应按季度编制中报,并在该季度结束后,.天内向该委员会提供报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报是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实务中,我国中报主要是指半年报和季报。

    关于中报内容的详略程度,美国只要求企业提供有限的财务资料,中期会计报表项目可详可略,报表附注可以简化,认为资料的及时性可以弥补资料细节的不足。鉴于详细披露信息需承担更多的成本,美国上市公司通常只提供最低限度的中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报中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一致。

    关于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美国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收益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如果管理当局认为提供上一会计年度可比期间末的资产负债表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季节性波动,则可以提供这样的资产负债表;
    同时,可以提供离本中期末最近的几个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在中报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关于对中期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的要求。对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两国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美国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内,则该变更的累积影响应包括在第一个中报的净收益中;
    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以外的期间,应将变更会计年度由变更之前的中报改用新的会计准则加以重报。当不能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能计算模拟金额时,可以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金额,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采用新会计政策对各中期以及年初至今报表的每股净收益的影响数,并同时说明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信息的理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指出,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其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否则企业应当对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
    同时,涉及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期间一贯采用。

    四对我国财务报告的改进的启示

    针对我国财务报告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发展,我国的财务报告体系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进一步改革:

    (一)继续完善三大基本财务报表,使它们逐步完善

    首先,随着股份公司的增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财务报表的详细程度需进一步加大。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方面,要根据需要适当将某些项目具体化,加大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其次,要对资产负债表中市价变化影响较大的项目如存货、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项目,应以相应的补充形式列示其现行市价,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程度较高的财务信息。再次,还要尽快地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现金流量表,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及会计信息各方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提出的更高要求,必须适当地增加一些新的内容:

    1.预测财务报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已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急需了解企业的未来经营发展趋势和情况。但由于报表使用者自身在经验、技术和对企业了解程度上的欠缺,无法对企业未来的情况做出合理的预计,因此他们要求企业编制预测报告(表)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大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预测财务报告(表),并纳入企业正式的财务报表体系,以完整反映企业预测信息。另外,编制预测财务报告(表)也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需要。

    2.股东权益变动表。近几年来,我国的股份制改革日益发展和完善,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迅速增多,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除了要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外,同样非常关心企业的收益分配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股东权益变动表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成为财务报告中的一种报表。

    (三)扩大报表注释的信息容纳量,并做到进一步规范化,使企业编制时有章可循

    我国会计报表附注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还远远不如美国,因此在报表附注的改进上还有很大的空间。

    我国企业在编制注释时至少应披露以下信息:(1)会计政策、方针的变更说明;(2)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3)非常项目的说明;(4)不确定项目的披露;(5)关联企业及其交易的说明;(6)法定义务赞助的说明;(7)合并事项的说明;(8)重大期后事项的说明;(9)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另外随着日新月异的金融工具创新和各种软资产的出现,给现行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带来了强烈的冲击,现行财务报告应相应增加附表或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有关这方面的信息。

    (四)改善中期财务报告

    我国中报的内容十分详细,编制成本比美国要大,而实际的效果恐怕不如美国。

    中报应突出信息披露的重心,如重点披露中期销售收入、中期收益、中期现金流量等,

    其他重大事件可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公布。这样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编制中报的成本,减轻其压力。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特别重视对中报的审计。通过独立第三者的鉴证,可减少虚假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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