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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知识 2

    时间:2020-08-25 08:33:2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知识

     2011年07月29日热度:123[字号?大?中?小]

      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体,就是我国的政治制度(有时也称根本政治制度)。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国国家根本性质相联系的,这是中国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总结,也是参考国际有关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和解放后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最好的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民主政权组织形式,它是适合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它最便于而且也能够有效地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因为它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度,广大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广泛的民主性。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就是说根据宪法规定,在国家计划和重大政策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保证地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其具体表现例如: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我国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民族,至少也应有全国人大代表一人。选举法还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比例作了专门规定。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般是四级政权体系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的政权体系一般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共四级。政治制度体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凡有民族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地方,则是五级,即中央——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在政治制度体系中,增加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一级。

      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有,(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5)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6)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7)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各级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第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国家和地方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以求提高工作效率,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第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这些方针一经决定,由政府具体执行。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充分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的建设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政权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第—,就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而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由它选出的代表。民主集中制的这一内容,把它同封建的强权专制区别开来。

      第二,就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各级政府的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或任命的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和其他人员。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民主集中制的这一内容,把它同三权分立原则区别开来。

      第三,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而言,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性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它们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主集中制的这一内容,把它同联邦制相区别开来。

      总之,民主集中制是一条既不同于三权分立,又不同于封建专制的政权组织原则,是民主与集中的高度统一,是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原则。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权形式,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活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它最便于而且也能够有效地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因为它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度,广大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各民族、各阶级和各阶层、各地区、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得到反映。各级人大代表都不脱离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人大代表始终成为群众的一员,从而避免了象西方资产阶级的议员当选后就蜕变为职业政客的危险。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矛盾,成功地实现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高度统一。人民代表大会一方面通过民主选举制度和一系列的民主工作制度,确实地保证了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同时,通过合理地划分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避免了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和各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扯皮,保证了国家政权的高效率。具体表现为:(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本级的国家权力,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与本级人大不是并行和相互制约关系,而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2)各级人大内部集体行使职权,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各级政府机关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重大问题由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相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重大问题和其他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能够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够充分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族关系,既实现了民族的团结和统一,又为各民族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我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历来是困扰统治阶级的头等重大问题。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符合我国民族特点的民族关系制度。此外,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名额比例作了专门的规定,保证了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能有一定的代表。

      以上四点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

      8.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等,但是,最根本的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各项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公务员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等,但最根本的是政权的组织制度,其他各种制度都是通过它才得以建立和发挥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权的组织制度,它一经确立之后,通过它自身的活动(如立法),可以建立其他各种政治制度。如通过制定婚姻法,可以建立起我国的婚姻制度;通过制定兵役法,可以建立我国的兵役制度;通过制定公务员法,可以建立公务员制度,等等。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总概括,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体现了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其他政治制度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只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

      9.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选始于1953年,当时直接选举的范围限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1979年颁布的选举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范围有所扩大。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乡、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它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出本级人代会的代表,在此基础上产生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在宪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性质和地位是宪法赋予的,我国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它的作用由宪法规定,主要包括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选举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负责人;保障全国立法的统一;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决定国家重大事项;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作用主要是决定本区域的重大事项;选举本区域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负责人;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全民、集体的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主要职权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也有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监督、保证四个方面的职权。在地方立法权力方面,只有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此项权力,依照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自治县可以制定本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3.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主要职权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九条,主要有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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