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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未成年犯罪的危害成因与对策

    时间:2019-04-30 03:26:2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教育的弱化   未成年人教育的弱化不仅包括学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教育,如果出现任何一方的教育的缺失和弱化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全。
      1.学校教育的缺陷
      我国虽然把素质教育已经提上日程,但在升学教育考核目标体制的影响下,各个学校还是以学业教育为主,一些学校忽视理想信念、勤俭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区分好学生与差生的唯一标准就是学业考试成绩,而不是包含思想道德在内的全面素质,结果伤害了一些成绩不好的“差等生”,对未成年人的人生价值观及法律等素质教育课程虽摆上日程,但是很少去落实,更别提意识到犯罪后将出现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随意性,因此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对孩子遵纪守法产生着重要影响。
      2.家庭教育的误区
      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放任型教育,家长把孩子的教育完全交付于学校,家庭温暖的缺失,导致家庭对孩子的抑制作用减弱,很容易使这些未成年人养成冷漠、压抑、忧郁和焦躁等品性,在不良诱因的引发下容易产生偏激的想法,实施偏激的行为,由此误入歧途,陷入犯罪的深渊。第二类是严管型,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很急切,迫使自己的孩子从小就承受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殊不知孩子幼小的心灵已经扭曲变形,这些家长往往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
      (二)社会传媒暴力的凸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真想传达社会事实的时候往往带有其特有的传媒暴力,也就是说在媒体中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详细过程及其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手段进行描写,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它在给人类带来快捷、便利的技术信息的同时,也在传播着腐朽没落的文化和有害信息,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过于刻画犯罪的越轨行为细节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不负责任。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未成年人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
      (三)司法审判的困惑
      在司法审判中,由于缺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的定罪量刑,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其判决结果也有存在着差异,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尺度。因此学者针对这种困境有两种观点,第一种就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未成人犯罪要深究,并且实施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刑罚,以此起到以儆效尤杀一儆百的作用。这种观点的效益很高,但是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将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影响,并且对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家庭、事业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第二种就是就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加强法庭教育的作用,这种观点打击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根本无法制止未成人犯罪。
      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的制止犯罪的发生。
      (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配合
      单独的家庭教育或者学校教育很难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家庭和学校应该形成一种合力,共同去应对未成人的犯罪,从而达到一种有效地预防作用。首先,家庭和学校应该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处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都有着叛逆的心理,在家里,家长要定期的与孩子沟通,同时也要和孩子的班主任取得联系及时的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学习情况,学校在培养未成年人学习技能的同时,也要拓宽其他能力的发展,并且重点开展心理辅导课程,对于一些家庭特殊、心理脆弱,挫折感强的学生要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并且定期的召开家长会议,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其次,家庭和学校对孩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法制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范违法犯罪的能力。
      (二)对网络媒体进行监管
      仅网络立法这一板块可以说法律体系相当的健全,但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没有被完全制止。笔者认为还应该从制度保障方面去努力,并且同法律一起构筑堡垒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应该建立传媒暴力举报监督和追究机制,让全民对媒体进行监督,比如在电视媒体上表明举报电话,如果出现了暴力或者暴力细节的信息,公众可以向媒体进行反应和举报,媒体对于举报数量多的信息进行专项审查,重新认定后做出是修改后发布、撤换还是继续发布等决定。并且对发布该信息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其次就是建立信息分级制度,不仅能够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也能够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我国不仅应该在信息上而且在电影电视剧中也应该实行分级制度,旨在保护青少年免受电影不良素材的影响,同时增加成年人对于电影的选择度的电影审查的形式。
      (三)宽罚与严管相结合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宽罚的司法实践中必去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这种配套措施就是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严管,也就是说力图将司法惩处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其基本要义就是在刑法的使用上要保持宽罚,在对违法少年的原则上要采取从严、从早的原则出发。这就要求我们从注重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后惩治转移到罪前的防范研究,任何的犯罪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都有一定的原因和因素的,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前研究和分析,进而对其犯罪进行合理的预测,从而消除造成犯罪的这些原因和因素,此外,对于已经违反法律的未成年人,在采取宽罚的同时,应该运用各种手段对他们加强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是一对一地专门监督,这样对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配套措施,例如可以把这些未成年分散到社会福利部门、行政机关、青少年组织、机构中去,由这些部门做好少年的帮教工作,以便他们尽早回归正常社会。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然而未成年具有多样性和发展性,其犯罪的要因也是多方面的,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具有深远和现实意义的大事情,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项任务关系到祖国前途命运。这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而且需要我们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
      
      参考文献:
      [1]武志坚.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D].吉林大学,2008.
      [2]崔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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