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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技术问题探析】 十大考研没出路的专业

    时间:2019-04-15 03:31:2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树立权威、健全法制、完善职能和加强专业化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本文为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研究项目(2009SJGLX022)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教育督导制度 建设 问题及对策
      教育督导作为国家对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恢复重建20多年来,在完善机构设置、形成督导网络、建立健全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起步较晚,因而,人们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和误解。有的认为教育督导可有可无,加强教育督导建设纯属走形式、走过场;有的认为接受教育督导就是一个“过关”的过程,所以,心理上存在被动,行动上也只是重视有关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对一些更深层次的思考和建设则视而不见;有的则不重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工作中墨守成规、得过且过,不关注、不重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这些认识和做法无疑都是与现代教育管理理念格格不入的,影响和制约了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2 教育督导法制建设落后
      依法治教是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加强教育督导,更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力推进。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性法规只有一部1991年颁布实施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面对当前我国教育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教育督导法制建设都远远落后于具体实践。这无疑降低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教育督导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基础教育的学生学习质量监测系统、义务教育的监测系统等相关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道路任重道远。
      1.3 教育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授权但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和领导。政府只授权不领导,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却无法授权,这就使得教育督导机构在行使督导权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二是完全隶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既授权又领导,教育督导机构完全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只能“督学”,而无法也不可能真正“督政”的局面,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完全丧失,督导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三是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主管部门平行设置,其主要负责人由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兼任。这依然无法保证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而且由此还衍生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究竟如何界定、与政府其它监督机构的关系如何协调等,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达不到应有的督导效果。
      1.4 督导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最突出的问题是督导干部队伍严重老化,很多地方缺乏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正确认识,配备督导干部优先考虑一些已经退居二线或者即将退居二线的同志,这固然保证了督导干部队伍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但也造成了督导干部队伍身体素质较差、知识结构老化、教育思想落后、工作方式保守等方面的问题。另外,专业结构不合理,对一些专业尤其是计算机和外语专业的督导人员相对较少,专业化水平不高,受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所限,“督学”容易做到,但有针对性的“督政”则相对困难,这些都集中反映了督导干部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现实。
      2、解决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突出问题的对策
      2.1 树立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
      (1)强化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具有较大独立性的专业机构,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也是当前需要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
      (2)落实教育督导的后续效应及其反馈,坚决避免草草检查了事的现象,切实通过督导结果的强化及运用,树立和保持督导工作应有的权威;
      (3)推进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规范是树立权威的基础,树立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就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教育督导工作运行体系,细化和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在此基础上,努力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2.2 加快推进教育督导的法制进程
      教育督导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如果我们对此不加以足够重视,而是任由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停滞不前,那么,无论是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还是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必须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甚至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出台教育督导法,以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地位、明确其职能、规范其程序。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对当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教育督导工作走上公平、透明、科学、高效的轨道上来。
      2.3 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的职能
      首先,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山村要加强教育监督,向“督政”和“督学”同时加力,在城市地区则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着力向“督学”倾斜;其次,对教育机构的真实状态进行综合评估,增加对教育督导对象的随访,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切实追究不合格者的责任;再次,用发展性评价逐步取代鉴定性评价,与被督导单位一起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多提建设性意见,在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最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坚持将教育机构和教育过程看作是和谐的生态统一体,切实处理好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2.4 提高教育督导的专业化水平
      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要强化教育督导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围绕教育公共利益这一中心,为教育政策的完善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要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学科,探讨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加强教育督导专业的师资力量,加快教育督导专业人才的培养步伐,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队伍;要在实践中广泛听取意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创新,不断开创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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