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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时间:2019-04-08 03:23: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72-02  摘要:反垄断法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演进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市场已超越主权空间向世界范围扩展。国内反垄断法如何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对域外垄断进行有效规制成为极其现实的课题。一些国家面对这种现实赋予本国反垄断法一定的域外效力,这就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根脉。
      关键词: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一、反垄断域外适用的概述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念
      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表述,有学者认为是:“内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内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涉及的是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1]
      (二)反垄断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
      1.属地原则
      传统的属地原则是指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和效果仅限于在本国领域以内的人、物和事件。依此原则,一国的反垄断法只能适用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垄断行为,即应当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是否享有管辖权。然而,20世纪初由于国际卡特尔运动的兴起带来了将国际经贸法律关系复杂化,引起了国际管辖权问题的冲突,一些国家即在其国内竞争法中规定了域外适用原则。由此,属地原则不仅包括依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主观属地原则,还包括依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客观属地原则。[2]
      2. 效果原则
      二战之后伴随着美国经济力量的空前强大,在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律领域扩大国际管辖权,于Aloca案中确立了效果原则,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国外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对国内所产生的效果。当发生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效果,并且这种效果正是作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的结果而出现时,就可以域外行使管辖权。
      3.合理管辖原则
      美国法院大量使用“效果原则”将其反垄断法拓展至域外去适用,往往会引发其他国家的强烈不满和抗议,并对其进行坚决抵制。许多国家通过外交手段,抗议美国的有关反托拉斯诉讼,迫使美国通过谈判解决。
      于是美国1982年颁布《对外贸易反垄断改进法》改变了传统的效果原则,它使法院将注意力集中在域外行为是否对美国商业产生“直接而实质性的影响”以及“可预见性的影响”上,并进一步规定了平衡分析方法,指出在作出域外适用的决定时,应当平衡“美国政府在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利益与被影响的外国在实施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利益”。总之,应将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并结合具体情况决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3]
      二、我国反垄断域外适用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 我国《反垄断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后半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表明我国引入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效果原则,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制度。
      除了《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外,我国目前尚未对该条的实施进行任何法律解释,也未出台更为细化的实施规定。就反垄断法域外管辖而言,我国目前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界定“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的问题。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的界定并不限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而是事关我国《反垄断法》违法标准的认定问题。第二,如何定义“国家利益”问题。 “国家利益”是一个错综复杂甚至超出了反垄断法本身目标的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并未直接规定“国家利益”是反垄断审查中的考虑因素,只规定在审查中要考虑到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理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与联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4]
      (二)反垄断法双边合作中存在问题
      反垄断法双边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冲突,通过事前通报以及合作调查等方式减轻适用本国法律给对方造成的主权侵犯以及利益损害,通过这种合作执法来协调双方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法分歧。反垄断法双边合作还可以避免实施境外调查或执行的现实困难,提高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效率。但是,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只是达成一个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中的冲突预警和协作机制,并不能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所有冲突问题。
      三、我国反垄断域外适用的完善建议
      (一)签订双边合作协定,争取国际礼让
      大型的国际卡特尔行为通常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和当事人,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必要条件。由于国际卡特尔的跨国性质和证据的隐蔽性,一国的单独行动,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执行判决都是很难实现的。由于目前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的缺失,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实现域外适用从实践角度是一个有效的途径。[5]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许多政策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企业的经营行为往往也带有以往的习惯,距离发达国家的竞争法要求可能还有很大差距,因此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定的方式,争取其他国家国际礼让的实施就有更加重要的意义。[6]
      (二) 积极参与国际统一反垄断法的制定
      当代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经济、贸易、市场融合的同时,客观上要求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为各国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因此,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特别是在域外适用上的分歧最好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实现协调。但是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竞争法在标准和执行上很难统一,这注定了制定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此,以我国合理的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则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统一竞争法的制定,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实现法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 完善配套法规、完善监督体系
      从法的实施角度看,对外国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势必涉及诸如取证、执行等问题,很可能会侵犯他国法律规定甚至立法抵制,进而势必牵涉他国国家利益,问题不但得不到有效解决,更可能引发他国的报复行为,因此需要有配套法律法规来保证反垄断域外管辖权的有效施行。我国已经出台与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有关的相关配套规定。这些法规对于完善反垄断法的运行体制、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关于“经营者”的申报和审查角度规定上,缺乏具体执法环节的细则性内容。因此,建议以加强反垄断法执法为切入点,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行使所涉及的执法取证、执行等问题,进行系统规范。我国《反垄断法》从实体法的角度确认了“域外管辖权”[7]的存在,但是权力健康行使所依赖的路径来源于程序法的健全。一项完善的程序立法应当包括程序的启动、运行、制裁和监督,每个环节的有效完成共同构成程序法治的实现。针对“域外管辖权的有效实现”应当成为下一步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重点。
      注释:
      [1]王克玉.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3):6.
      [2]黄勇,董灵.反垄断法经典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90.
      [3]许光耀.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J].时代法学,2004,(3):22.
      [4]仲春.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J].政法论丛,2009,(6):63.
      [5]陈灿祁.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9,(1):23.
      [6]王中美.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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