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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复权制度研究【破产制度价值研究】

    时间:2019-04-03 03:24:5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一、破产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一词有多种含义,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客观状态,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二是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1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第二种含义。
      (二)破产的特点
      首先,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一般的债权不同,破产还债是通过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实现的。
      第二,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是债务人已资不抵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资产虽然多于债务但却无法归还债务。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维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则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就可以达到满足债权人债权的目的。但如果有多个债权人特别是当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时,则需要使用破产程序。
      第四,破产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一旦适用破产程序,债务人就必须受法院的概括性执行程序的支配。破产的申请、受理、审理和执行都必须在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
      二、破产制度的价值理念
      (一)公平观与效率观
      破产制度发源于古罗马,那时的破产制度在我们看来虽然是原始残酷的,但它奠定了其后破产制度的一个基本理念---公平。后世破产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但都将公平作为破产法的首要价值。当然,“公平”的涵义也在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变化。在其设立初期,所谓的公平仅指对债权人的公平,即债权人享有获得债务偿还的平等权利,强调结果的公平。与之相应,那时的破产制度追求使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来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平的指针也从偏向债权人转向债务人,最终变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并重。在资本主义时期,公平则表现为每个债权人受偿的机会是平等的,一律按比例受偿。
      效率是指通过对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个人和社会的多样化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效率概念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商业阶段的产物。它形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商品生产阶段。随着人类之间开始有了交往,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债务。经济效率的要求使得债务的“有限化”日趋明显,并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方式。于是,债务的偿还也由人身债务逐渐限制为财产债务,而财产的清偿责任也从无限责任发展为有限责任。
      (三)破产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的最本质内容在于它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相对于生产力的状况和效率的提高而言:能够促进效率的最大限度的提高,是公平的本质内涵;反之,不能促进效率提高的,即使从道德上看是进步的,也不认为是公平的。2经济领域中的公平的目标就在于提高经济效率。经济效率的根本要求就是机会均等,这既是效率原则,也是公平原则。
      在破产制度产生的初期,债务人的权利一度是被忽视的,只是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中世纪时,地中海沿岸的海上贸易逐渐兴起,商业中心逐渐形成,促使人们重温罗马法。中世纪后期确立了商事破产制度,接着在欧洲几个城市形成了一系列城市法规。这些法规中规定了概括执行制度,沿袭了罗马法中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规则;更值得注意的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债务人有权申请对自己债务的执行,后逐渐演变成今天各国破产法普遍同行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破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公平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理念都越来越突出地被体现出来。
      三、破产制度的功能
      (一)稳定社会秩序
      稳定性是法理学上用以形容社会关系状态的术语。社会秩序主要是指人类社会通过各种规范手段(道德、宗教、法律等)自觉调解而使人际关系所处的一种有序状态,表现为个人角色、职业、地位的确定性,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协调性。3在不同历史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经济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人与人相互交往绝大多数与经济要素有关,因而维持经济的稳定和安全是现代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经济关系的实质就是民法上的债的关系。债的法律关系的畅顺又内在的要求建立破产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二)均衡利益
      均衡利益意味着在合理的利益格局下尽可能地关注各行为主体的利益主张,同时尽可能地让各利益主体有表达其利益主张的按合理标准看是一视同仁的机会。毫无疑问,破产法的利益关联是极为典型的。破产关系中,每一方都可望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分割到较大一块以最大限度地补偿自己的利益损失。这都是一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主张。破产法如何公平而又公正地对破产菜场进行补偿性分配以实现一种补偿性的均衡利益,将直接影响到破产法旨在构筑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市场秩序及其效率。破产程序不仅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利益,当然要有制度设计上的考虑。因此,破产法律制度也有均衡各方利益的功能。
      (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永恒法则,优胜劣汰则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必须发挥其最大能力使得自己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而沦落到破产地步的企业我们认为其至少不能算是市场主体中的强者。优胜劣汰法则告诉我们,这样的企业走向破产是正常的现象。
      现代破产法普遍引入了淘汰与保障功能。破产法的手段是淘汰,目的是挽救。破产不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也是为了挽救破产企业。破产法不仅有淘汰债务人的功能,更有保障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功能。如果在破产法对债务人进行重组的情况之下依然不能挽救该企业,那么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功能也就实现了,这无疑对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1]赵万一:《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2]李风圣:《公平论》,哲学研究,1995(11)
      [3]张文显:《法的一般原理》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重组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比较民商法丛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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