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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有偿家教不应立法禁止]2018有偿家教新规定

    时间:2019-02-16 03:28: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教师有偿家教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教育行为,其存在和发展有较强的时代必然性与合理性。教师有偿家教可以使优质教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可以满足家庭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对教师个人发展和学校发展亦有利。所以,无论是从法理分析,还是从教师职业道德判断,政府都不宜立法禁止教师有偿家教。正确的做法是理性认识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充分尊重主体利益,发挥此类行为所产生的互惠作用,规范有偿家教市场。
      [关键词]教师;有偿家教;职业道德
      
      在我国,教师有偿家教是市场经济发展以来优质教育资源与旺盛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衍生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从20世纪80年代初萌发至今,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持续繁荣”的局面。一些地方政府主张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以禁代管”,但往往禁而不止。此种现象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教师有偿家教现象一时又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是“堵”是“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笔者认为,我们应正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持续繁荣”的事实,不能因部分不良现象的存在因噎废食,甚至立法禁止。
      
      一、立法禁止。法理不通
      
      首先,“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教师有偿家教行为是法律所默许的。《教育法》不仅没有对教师有偿家教作出否定性规定,还在第四章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的六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也没有限制或禁止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在该章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这不仅表明教师在学校的工作时间所付出的劳动应有工资保障,而且表明其在业余时间从事家教获取报酬是合法的,应予以法律保障。《涝动法》也并未对类似于“教师有偿家教”的兼职行为作出约束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反,该法第三十六条确定的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教师行业的劳动具有特殊性,教育活动是耗费心血和精力极大的活动,在时间尺度上难以精确衡量。因此,捍卫教师作为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乃是相关法律的题中之义,不能因时空的转变而否认这一点。
      其次,“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立法禁止教师有偿家教依据不充分。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教育法》和单行法规《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是由全国人大讨论并通过的。其相对于地方省市人大颁行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教育规章等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文件来讲是上位法。按照我国的立法原则,“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下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然上位法一系列规定都未对教师有偿家教作出否定性规定或约束性规定,而且强调了要保护教师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力,那么地方性法规中与之冲突的条文成立依据就不充分。对于教师有偿家教,仅仅一纸条文一禁了之,态度消极,做法简单。
      再次,公权过于膨胀,压迫了教师私权空间。现代社会的立法精神是以权利为本位,以利益为出发点,既强调个人利益的维护,也平衡公共利益的落实。不同性质的权力按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应地被分为私域和公域,政府与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力界限将二者划开。“个人事务以及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内部的事务,属于‘私人领域’,是公共权力不可介入的自由领地;社会共同体所面临的事务或影响社会共同体每个成员的事务,属于‘公共领域’,是公共权威即政府权力应当发挥作用的政治领域。”[唰教师在正常教学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属于教师个人处理私人事务的私域空间。自主、独立地决定纯属私人范围内的事务是正当的,法律不得随意进入。此次山东立法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是对教师私权的侵犯?是不是公权对私域的蔑视与僭越?是不是缺少对教师权利的“返身性公正”的表现呢?是不是对公民权利缺少应有的尊重呢?
      
      二、诚信劳动,无损师德
      
      有些人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需要禁止,即使立法禁止也未尝不可。其主要理由是部分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利用家教过分追逐个人利益,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课上留一手”“班中有班”、与其他教师交换家教“顾客”等恶劣现象,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不仅使教育教学工作质量下降,还有损教师道德和职业形象。这些利用职务之便的丑恶行为已经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但是这种现象并非主流,更多时候是少数教师的个人行为,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试问,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必然会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消极影响吗?其与师德败坏有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吗?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走下圣坛,还原真实。有些人之所以反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认为教师职业是神圣的,不容金钱“玷污”,追求物质利益有辱教师人格。在很多人心中,“高”“大”“全”的教师形象要求教师教书育人时要默默无闻,忘我奉献。“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类的比喻已经太多,谈到有偿家教就是在败坏教师形象,就俗不可耐。是不是无偿家教才是正道?君子国的故事告诉人们:一部分人的无私与让利成就了另外一部分人自私与不劳而获,要求教师无私无我只能“成就”一批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小人”。教师作为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也要通过交换来改善自己的生存境况,照顾家庭,维护社会关系。我们必须正视教师方方面面的正当需求,并承认其合理合法满足自身需求的努力,尊重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劳有所得的权利。过于苛求教师“无偿家教”,最终只会演变为“恪尽职守”,无益于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诚实劳动,多劳多得。古有孔子立“束修”门槛,今有教师行有偿家教。现实生活中,“教师”首先是职业名称,是谋生行当,然后才是追寻教育使命。这种对待教师工作的义利观倾向在教师群体中普遍而且客观存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们奋斗和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相关,思想和道德一旦离开利益就会“出丑”。邓小平曾说:“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就是唯心论。”追求个人合理合法的正当利益是应当肯定和鼓励的。有偿家教行为本质上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供求双方达成共识的一种市场行为。按照市场原则判断,在正常情况下,哪些教师在家教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很显然,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课程内容、了解学生情况、教学效率较高的优秀教师。特别是部分名师,虽价格不菲,但供不应求,以至于出现所带家教学生形成“班级规模”仍有“群起而争之”的现象。他们绝大多数是学校的骨干教师、中坚力量,只要这些教师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常规教育教学任务,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工作之余从事有偿家教又有何不可呢?难道其提供教育服务只有学校这一条途径吗?难道优秀的教师不能提供更多的教育服务以满足更多的需求、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吗?恰恰相反,在以供求机制为导向的家教市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货币报酬是依据其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决定的,而且,教师有偿家教是符合市场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的。
      第三,适应市场,提升能力。在自由竞争的家教市场中,教师实现价值的过程是一个生产性的过程,其不仅要在业务水平、业务能力上达到较高层次,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因为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反而能设身处地地为家长和学生考虑,认真考虑家长对孩子的学业期待,反复琢磨学生的真实情况,不断总结和反省自身教育教学的成功与不足之处。思学生之所思,急家长之所急,尽职尽责,通过提供精诚的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学生的需要成为获得家长、学生肯定的捷径。否则,其欲在家教服务的市场立足只能基本停留在愿望阶段。由此观之,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还能促进其本身业务能力的提升,追求正当物质利益的同时形成并彰显高尚师德。
      另外,有人认为,在职教师履行的职责属公权性质,享受的是公务员待遇,因此,应严格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这种将教师等同于公务员的看法有待商榷。教师(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供职的教师)只能从广义上被理解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雇员,而不是狭义上的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管理的管理人员。我国向来具有狭义理解公务员的倾向,而且现实的教师福利待遇方面也的确与公务员待遇有很大差距。加之地区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许多教师的物质待遇的改善有待进一步落实。强调教师待遇向公务员看齐是为了确保教师待遇有效落实,而教师的职责、权限与公务员有着本质的差别。“根据《公务员法》,要成为公务员,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中小学教师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然而中小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教师不占用行政编制,因此,中小学教师不在公务员之列。”因此,使用《公务员法》中的条款严格要求教师不合理,我们应当尊重教师业余时间作为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三、正当家教,互惠多赢
      
      目前,我国有偿家教属于补习教育的一种重要类型。绝大多数在职教师所从事的有偿家教是教育供需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性人才选拔机制作用于主流学校教育时在时空上的延伸和发展。如果将教育视为一种服务性质的产品,那么“从教育的间接消费特点出发,教育是准公共产品;从教育的直接消费特点出发,教育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作为一种提供教育服务的方式或途径,其存在具有合理性,我们应正视其在现阶段正在发挥着的积极作用。
      首先,教师有偿家教有利于提高教育效率。缓解优质教育资源的供求矛盾。改革开放30余年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社会进入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阶段,人们的需求已经从求生存转变为求发展。这在教育上表现为人民要求政府不仅要提供足够的教育机会,还要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由于多年来国家实行精英教育模式,教育政策的倾向性和教育资源的不均衡造成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成为教育发展的一种重要补充。从宏观上看,现阶段教师通过业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在客观上增加了教育服务的总量,将优质教育服务的“蛋糕”做大,提高了人力资源开发与积累的速度,有利于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教育效率的提高是追求教育公平的基础条件。鉴于教育需求的多元化发展和国家短时间内无法予以充分满足的情况,允许市场规则部分介入教育服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其次,教师有偿家教有利于满足家庭教育需求的多元化和个性化。与国家关心教育的侧重方面不同,家庭教育需求的觉醒使之更关心教育对个人、家庭的效益。因为教育服务的直接消费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所以家庭更加重视教育效率,更加清楚个人投资教育的针对性,更灵活多变地配置教育资源,对教育也有着更加多元的期待。若国家提供的学校教育不能满足家庭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势必会导致家庭自发地寻求满足的途径,探索适合自身的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在学校教育不能很好地满足家庭教育需求而家庭又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家教作为学校教育的延伸进入家庭。教师作为专业工作者受到家庭和个人的青睐理所当然。
      再次,教师有偿家教可以弥补班级授课制难以因材施教的缺憾。制度化的班级授课制只能照顾到多数学习者是不争的事实。这样的教育形式对个人的教育需求而言缺乏应有的弹性。我国现阶段的学校教育中,班级人数在50人以上的大班额司空见惯,班级人数的饱和、不合理的生师比使课堂教学难有活力。在满足每位学生特殊的教育需求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虽“心向往之”,但“总不能至”。教师施教时,一方面要促使学生达到国家和社会对学生的普遍要求,另一方面要促进学生自身个性的发展――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用普遍的标准要求大多数学生。教师一旦对单个学生关注增多,就会影响到正常教学计划的推进,降低其他学生受到关注的程度,因此,总会有学生“饿得慌”或“撑得慌”。如果该教师要在课后实现每个学生的发展要求,无疑要耗费巨大精力与个人时间,对教师个人私域空间的保障也会造成严重威胁。这本身是我国现阶段学校教育、班级教学难以克服的弊病。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有效平衡班级教学与因材施教、本职工作与个人私域之间的矛盾。
      最后,教师有偿家教可以促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时间和空间意义上说,教师只有在学校或者虽然是在学校之外,但是在学校组织的、以学校名义从事活动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师,除此之外,教师的身份不是教师,而是一名普通公民。”㈣教师首先是人,是公民,有生理欲望、物质欲求,然后教师是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此外还要处理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最后才是教师。其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生存问题,这也是很多教师冒险参与有偿家教的经济动因。我们应该尊重和维护教师作为公民、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使教师在物质待遇上不打折扣地获得标榜教师精神时的地位,而非教师形象的神圣化、泛化、扩大化。有偿家教让教师有了改善自身经济条件的机会,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家教本身能促进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家教让教师在班级教学之外有了更多的一对一、一对少数几个人的锻炼机会。这二者相辅相成,对教师来讲是有内在价值的。此外,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对学校本身来讲亦有益处――学校教育工作的支柱是教师。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把教育看成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是符合国家、家庭、教师、学校等主体的利益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不能因少数不良现象就因噎废食。我们必须理性认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正视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尊重主体利益,妥善规范家教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家教市场的正常发展。政府在进行教育管制时应承认教育目的的开放性、教育资源的弥散性、教育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允许有偿家教市场的合理存在。作为教育工作的管理者,政府要敢于面对管理中的困难,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合理规范与引导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学校自身也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测评体系,对极少数教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行使教师权利的情况予以严肃处理。而教师本人也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和道德自律,因为“假如教师心中没有―个内在约束机制在起作用的话,所有的外在监督即使不是完全无效,也会大打折扣”。此外,家长和社会舆论也要自觉监督。总之,笔者建议形成一个市场主导、政府规范、学校管理、教师自我管理、社会舆论监督、健康有序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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