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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探析] 医疗事故未形成医疗纠纷

    时间:2020-02-20 10:31:5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分娩;
    脑瘫;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5)O4一O244—04
    案例
    2Oo0年4月l1日上午。已怀孕8个月的原告文
    某以其丈夫吸毒可能会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和今后对
    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影响.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要求引
    产,以终止妊娠。当时由经治医师袁某接诊,医师向其
    说明了怀孕的月份大,作引产产出的胎儿有存活的可
    能性。经文某同意后,收入该县人民医院的产科,当日
    1O时为文某抽羊水4 rnl注入雷佛偌尔100mg。4月
    12日2时许,宫缩开始,4时4O分分娩出一活女婴。
    接产医生即告知陪护的文某母亲张某,问是否抢救,
    张说:“不抢救”,随即将婴儿用草纸包上抱出产房,接
    着将婴儿从医院三楼的垃圾通道中扔掉至一楼。早上
    6点多钟,该县人民医院的清洁工李某在一楼清理垃
    (收稿:2005—07—14;
    修回:2005—10—10)
    圾桶中垃圾时。发现垃圾中有一活着的婴儿,将其抱
    回自己家中交给了妻子照看,下午抱到病房。不久婴
    儿由文某的母亲抱走。文某住院7天,于18日健康出
    院。其女取名文丹。后文某发现文丹发育不良,经检
    查,患脑瘫(属多因一果):(1)孕8月引产的新生儿为
    早产儿,早产儿可发生一系列的并发症。缺血缺氧性
    脑病是最常见的并发症,可致脑瘫;
    (2)引产儿出生后
    亲属从楼上扔下去弃之,可致新生儿脑部外伤,颅内
    出血可导致脑瘫;
    (3)引产儿为早产儿,未能得到很
    好、及时的治疗和康复,加上喂养是否得当,是否有条
    件进行早期教育及智力开发,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是
    否得到保障,等等均影响新生儿的智力发展,可导致
    脑瘫;
    (4)引产儿之父为吸毒人员,毒品可致胎儿窘
    迫、生长迟缓、出生时呼吸抑制、新生儿窒息、智力低
    下;
    (5)利凡诺引产存活下来的新生儿为正常的已有
    不少报道。原告文某以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违约为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民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李设球(1961一),男,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获湖南省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院长,高级法官。
    【通信作者】杨伟(1970一),男,汉族,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现任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副庭长。Tel:+86—736—5462340
    ① 技术陪审员系与法官同坐在法官席,与法官一同审案,协助法院处理技术问题的专家,是完全忠实于法庭。忠实于科学的专家。1999年《英国民
    事诉讼法)第35.15条及有关诉讼指引规定,法庭可以委任一名技术陪审员协助法庭。法庭可以指令技术陪审员就诉讼程序中待裁决之事项为
    法院准备报告,以及指令技术陪审员出席全部或部分开庭审理。就有关问题向法庭提出建议。他不出庭以言词方式作证或接受交叉询问.并与
    当事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参见张卫平著:《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12~123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4期)
    40余万元。
    讨论
    对于案件的审判,有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
    纠纷。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之间是一种医疗
    服务合同关系,其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订
    立过程中.原告不要小孩的堕胎目的和意见表示明
    确,被告尽管没有书面承诺帮其实现该目的.但因无
    医疗风险告知记录和不同意表示.应推定为已经承
    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采取阻止活体胎儿
    娩出的医疗措施.导致了残疾患儿文丹的出生.给原
    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负担。因此,被告应承担履行合
    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万余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人民医院
    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
    中。文某明确表示不要胎儿,某县人民医院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阻止活胎的出生.对此医院应承担违约责
    任,所造成的违约侵权的后果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文丹脑瘫形成的原因属于多
    因一果.医院的过错并不是形成文丹脑瘫的直接和惟
    一的原因,文丹的损失不应当由医院全部承担,某县
    人民医院赔偿文某部分损失25万余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违约责任的事实不能成
    立。某县人民医院对文某大月份引产,采用羊膜腔内
    注射利凡诺引产术,严格地履行了引产手术的程序,
    正常地使用药物,成功地实施了引产,终止了妊娠。活
    婴的娩出是常规引产手术中的意外,这种意外事件的
    发生,医院在用药、手术上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因此
    医院不应承担意外事件发生的责任。判决驳回原告文
    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医疗侵权纠纷?非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审理此类
    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这是本案的重点,也是
    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性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已引起了社会各
    界的高度关注,如何处理好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更
    是法学界与医学界共同探讨的话题。医疗纠纷案件是
    人民法院受理的解决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
    在认识上发生争议的案件,属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
    此类案件涵盖面广,既包括医疗事故纠纷,也包括非
    医疗事故纠纷。①医疗事故类案件有相对较为严格的
    · 245 ·
    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较易
    把握,引发的争议相对较少。而非医疗事故类案件,因
    表现形式多样.行为特征复杂,加之目前尚无直接而
    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增加了司法实践处理的难度,
    产生的争议相对较多。本文拟针对实践当中引发争议
    较多的非医疗事故类纠纷案件进行理论探析。
    准确把握非医疗事故类医疗纠纷案件的前提是
    要界定非医疗事故类医疗纠纷的内涵与外延。由于非
    医疗事故类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导致理论界没有形成
    一个统一、完整、科学的定义。当前,对此类纠纷通常
    地、笼统地定义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
    患双方的纠纷。这种非此即彼的定义法,难以揭示该
    类纠纷的特征。根据非事故性医疗纠纷在实践中的表
    现,笔者认为不妨采用列举式进行定义:患者在接受
    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疗方的下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
    权、财产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均是非医疗事故
    类医疗纠纷:(1)未达到“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过失
    行为;
    (2)非法行医行为;
    (3)对患者人身权以外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医疗行为;
    (4)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
    为;
    (5)产品质量造成的医疗侵权行为;
    (6)医疗过失
    行为是患者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的;
    (7)因没
    有提供安全的医疗活动环境的过失行为。这种列举式
    的定义法虽然文字繁琐。但能够生动形象地揭示非事
    故性医疗纠纷的特征,很容易同医疗事故类纠纷区别
    开来.也易于在实践中准确把握。那么非事故性医疗
    纠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其一,责任主体广泛。医疗事故类案件的责任承
    担者只有医疗机构。而非事故性医疗纠纷案件的责任
    承担者。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
    其他法人或组织,比如,个体诊所非法接诊的,产品质
    量事故的生产医药的厂家。
    其二,行为的违法性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
    失。医疗事故类纠纷只能是过失,而非医疗性纠纷一
    般表现为过失,但故意行为引发的纠纷也不鲜见,比
    如故意透露患者的隐私,医疗人员殴打患者等。
    其三.归责原则复杂。医疗事故性案件一般是按
    一般侵权原则进行处理。但非事故性医疗纠纷除了按
    一般侵权原则进行处理外,还存在按特殊原则进行处
    理的情形,比如,发生的医疗产品质量事故;
    医院的悬
    挂钩、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事故。
    其四,法律调整不同。医疗事故类纠纷往往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非医疗事故类案件,不能适
    ① 参加: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 246 ·
    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违约责任以
    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侵权责
    任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
    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
    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发
    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下列条
    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违法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
    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过错仅指
    过失。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认定医疗损
    害赔偿责任时,应严格按照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逐一比较对照。医疗损害是民事损害中的一种专
    业性较强的情况,关键在于认定造成损害事实的医疗
    行为是否有过错。但是医疗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造成
    的损害有不同之处。在医疗活动中,有很多医疗行为
    都具有创伤性或致损性,也就是说正常的医疗行为本
    身对患者就可以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健康损害,如手
    术切口、各种药物的副作用、X射线对人体的照射等都
    是对人体健康的侵害。而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并不认
    为这些医疗行为是对其身体健康权益的损害。有部分
    医疗损害是合法的。或者说是不违法。所以不会被追
    究法律责任,而另一部分医疗损害不能为患者接受,
    并且有时会被追究责任。前者称为合理的医疗损害,
    后者称为不良医疗后果。对合理的医疗损害和经过无
    过错的医疗行为诊治后出现的不良医疗后果(损害),
    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等都可以成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免责事由。①考察一起医患
    纠纷所争议的事件。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免责。有两个
    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应回避或忽略。一是该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能力.包括该医疗机
    构是否拥有与其等级和专业范围相当的专业人员、医
    疗设备和医疗水平,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
    与其医疗相当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二是行为是否
    符合通行的医学规范。即其对患者采取处置措施的方
    法或程序,是否符合医疗法规、行业规范、专业技术要
    求或通行的医学理论。有人认为。非医疗事故医疗纠
    纷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有的情况下。医疗
    机构和患者均无过错,但确实造成了患者的损害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实,应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分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
    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其功能在
    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
    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1)加
    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加害
    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3)对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
    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4)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
    显示公平;
    (5)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
    神损害赔偿。

    面已经提到过医疗领域是一个特殊
    的领域。医疗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不同
    之处,有部分医疗损害是合法的,是允许的。人是世界
    上最复杂的“机器”,人类对自身的研究和对疾病的认
    识是有限的。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
    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
    了受损害的风险。可见,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
    业。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
    于进了“保险箱”。在医疗活动中伴生的危险具有正当
    性,是以人类健康利益的谋求为目的.只有在医疗机
    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担责。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
    则不能适用于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
    三、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不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有人
    认为,只要是医疗纠纷,必须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
    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才负责赔偿.否则不予赔
    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
    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人对
    医患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往医疗事故上靠.只要是
    在医院发生的事。就认为是医疗事故纠纷。但是医疗
    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
    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
    经过行政或司法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其情
    况相当复杂,少数已构成医疗事故。两者有本质的不
    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
    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
    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
    《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以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
    ① 参见:王晓路、李卫著,《医疗损害的司法认定》,载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第57~59页。
    ② 参见:刘言浩著,《人身损害赔偿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2日B4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用《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
    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公民、法
    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定
    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
    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
    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
    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确认医患关系
    是否成立并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上,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
    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如何行使其
    双重请求权,一般认为应限制竞合,也就是受害人享
    有双重请求权,但一旦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也
    就当然消失。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则
    时效较长的另一请求权仍然存在。最终,当事人只能
    行使一个请求权的内容。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
    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
    债务不履行,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而
    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在民法上,当以医疗损害为理
    由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既能以侵权作为原因,也能
    以债务不履行作为原因,即在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上,
    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承
    认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难以享
    受到违约责任中对财产损失认可可得利益的优点,因
    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侵权责任较为有利
    于受害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实际履行、违
    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定金责任等。由于医患双方
    订立医疗契约时.一般不约定违约金和给付定金,在
    医方违反其应尽的义务而对患者造成了财产损害和
    精神损害的情况下,由于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不存
    在.而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所以一般适用损害赔偿责
    任。②
    四、评析意见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
    分析本案,可以看出:本案属人工引产所引起的医疗
    · 247 ·
    纠纷,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在《合同法》分则中
    没有将医疗服务合同列入法条。根据《合同法》第124
    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
    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总
    则的规定呢?《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的内容由
    当事人规定。而合同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要有合同的标
    的。那本案的合同标的的是什么呢?是引产术中的胎
    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将人身作为合同的标的。
    对此.分析认为,本案的合同标的与合同法调整民事
    主体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相互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
    系的规定的内涵不符,不属合同法所调整。合同法的
    内容中还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纵观本
    案,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故认定
    医院方违约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
    案不属医疗事故,也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
    处理本案的纠纷。所谓医疗事故必须是以医疗事故的
    发生为基础.本案并未发生医疗事故。事实证明,某县
    人民医院对文某大月份引产,采用羊膜腔内注射利凡
    诺引产术,严格地履行了引产手术的各项程序,正常
    地施用药物.成功地实施了引产,终止了妊娠。医院在
    依规操作实施正常手术的情况下,文某娩出活婴属意
    外,医院没有过错。娩出的活婴是否存在有健康与智
    商的隐忧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样
    的道理,病人到医院治病,目的是为了把病治好,而医
    院未能将病人的病治愈.有的甚至在医疗中病死,医
    疗方是不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呢?显然不能。医院在
    娩出活婴后.征求了活婴亲属的意见“抢不抢救”,而
    其亲属表示“不抢救”。此一事实证明了医院方尊重了
    活婴亲属的意见,并且医院是否抢救的行为与文丹的
    脑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并无过错。本案属正
    常引产.且成功地终止了妊娠,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
    在用药、手术等方面没有过失.没有民事侵权的过错
    行为。因此,某县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文丹出
    生后.形成脑瘫为多因一果,且没有证据证实为医院
    的引产行为所致。综上所述,不能认定为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的竟合。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收稿:20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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