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情书 > 正文

    招标投资项目进厂交易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11 09:25:1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找文章到更多原创-(http://www.damishu.cn)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进入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拍卖、挂牌)项目,其交易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过程必须在中心内完成,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登记、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其费用的收取、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交缴投标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第四条

    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中心办理申请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向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资料不全的,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不能自行招标的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选聘必须在中心进行。

    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中心签发《招标活动日程表》,此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招标公告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或媒体发布的同时,还应在中心公告栏和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场内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中心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见证服务和监督的主要环节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

    第八条招标人在中心通过公开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原则,费用由中心统一代收。中心受理报名,代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料费(图纸除外),按3:7与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分成;
    投标保证金须统一交中心开设的专用帐户上,中心开具收据,开标时没有展示中心开具的收据,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未缴交(采用银行信用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中标公示期满后,中心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以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符合性进行确认。中心未发放成交确认通知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备案一份。中心将其立档归案,以便有关机构查阅。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程序,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涉及随机抽取的,应采用县或市招投标中心提供的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干府字[2007]12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工作;
    中心及进驻中心的各专业部门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和县管委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或县管委办调处。

    第十八条

    在中心举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入围的投标单位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或开标会无故缺席的;

    (二)在开标现场会上任意喧哗、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十九条

    凡代理机构在中心代理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代理招标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向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和从业人员资质及授权协议书;

    (二)代理机构强行代理;

    (三)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交易活动中有投诉的或出现违法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投资项目 招标 管理办法 进厂 交易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