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什么是法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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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918.9;
D9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56—03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发
挥了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许多审判人员有把鉴定
结论的证据效力绝对化的倾向,不经法庭质证或草率质证而一
律采信,造成了一些案件的错误裁判,有悖司法公正。本文针对
在鉴定结论法庭质证、审查判断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做
法,依据证据学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说明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的
必要性、法庭质证的步骤、方法和审查判断要点。旨在正确认识
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充分发挥其证据作用。保证技术型案件
的公正裁判。
一
、鉴定结论双重属性决定鉴定结论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别经验的人对诉讼案件中涉
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是鉴定
人依据科学原理和规范标准对被检事项检验、解释、评判推定的
结果。就一般情形而言,鉴定过程要经过收集检材一检测实验
一观察对比一解释论证一评判推定5个环节。其中所收集的原
始检材和测试数据,体现了鉴定过程的客观性。检测用的先进
设备、仪器,解释论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评判推定所依据的规
范性标准,体现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而检材的收集、固定、送
取、检测方案的设计、设备的操作、观察对比等过程,无疑掺进了
鉴定人的主观活动。解释论证和评判推定,则是鉴定人对检测
样品、被检事项和规范标准之间的同异特征的分析说明,进而依
据科学原理和规范标准进行判断,完全是鉴定人的主观活动。
这种活动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选择性、倾向
性。故鉴定结论所体现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
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抽象概括的间接反映和主观判断,
是鉴定人依据科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拟事实。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鉴定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举证过程。
鉴定过程所具有的客观性、科学性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活动所
反映出来的;
鉴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则是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
规范标准制约的主观性。客观性、科学性和主观性相互交错,相
互渗透,表现在鉴定过程,作用于鉴定结论。总之,鉴定结论的
本质特征不但具有客观性、科学性,而且具有主观性,其主观性
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
过程的始终。
2000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硫酸泼向
亲妹妹”的一个案例,姐姐将浓硫酸泼向妹妹和外甥,致妹妹和
外甥容貌毁损。办案单位委托某医院对姐姐是否患有精神分裂
症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初检鉴定结论为姐姐患有精神分
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办案人员认为姐姐作案有动机、有
预谋,作案时对自己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
及后果十分清楚。因此对初检鉴定结论表示怀疑,又委托某脑
科医院进行二次鉴定,结论依然是姐姐患有精神病。妹妹不服.
要求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最后一次接受委托的是另一权
威鉴定机构,结论与前两次截然相反,姐姐没有精神病,作案系
情绪反应所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节目播出后,该案又进行了
第四次鉴定,结论为姐姐患有反应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
力。鉴定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被检人,同
样的鉴定标准,得出的鉴定结论却完全相反:
可见鉴定人的业
务素质、工作经历、专业特长、思维模式、鉴定时机的不同足以影
响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充分体现出鉴定结论的主观
性。
鉴定过程的多环节性,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更多的影响因
素,具有更多的失真机会。归纳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种:
(一)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学识经验
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学识水平会不同程度地对鉴定的每一
个环节产生影响。譬如鉴定方案制定的正确与否、检验方法是
否规范、设备操作是否得当、解释论证是否科学、是否符合逻辑
认证规则,每一个环节都与鉴定人解决专门问题的能力相关。
其中任一环节的失误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二)鉴定材料的收集、固定与送检
鉴定材料的收集应客观、充分、全面,其固定、送检应符合法
定程序。客观真实,充分全面的检材是正确鉴定的基础,而虚假
不全面的检材必然导致鉴定结论的失实。涂改的病历、伪造的
检验报告单、通过复印技术拼接的证据材料、送检途中掉换或经
过加工的检材,在司法实践中已不罕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
女因哺乳期左乳房肿痛,某个体医生给予乳房全切,患者从而与
该个体诊所发生医疗纠纷,初检鉴定结论为左乳房腺瘤,手术切
除得当。重新鉴定结论为左乳房哺乳期乳腺炎,乳房全切显属
错误,与初检结论截然相反。后经查初检时病理切片由个体医
生提供,送检途中被“调包”,因此造成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三)鉴定所用的设备和工艺流程
先进的、符合行业标准的设备、工艺流程可以保证检测实验
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而落后的、被淘汰的、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设备仪器和工艺流程,则可能使检测、实验出现失误,鉴定结论
出现失真。
(四)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体水平
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运动性、广泛性等特点,也由于人
类认识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滞后性,总会有一些真理暂时未被
人们认识。这种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体水平,可能影响
到鉴定标准的制定,检测技术的标准化,也会限制鉴定人的认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 卷(第l期)
能力。理论学术界的不同流派、不同观点,使鉴定人不可避免地
具有选择性、倾向性,最终都会反映到鉴定结论上。
(五)社会因素
鉴定人的人际关系、权力的滥施、领导旨意、当事人胁迫、干
扰,使鉴定人不能自主行使鉴定权,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六)鉴定人的品德因素
鉴定人有人格品质、道德观念方面的缺陷,进行权力与钱、
色、利害关系的交易,故意出具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
二、目前鉴定结论质证存在的问题
对于鉴定结论,人们更多注意的是它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而
忽视了它的主观性。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对鉴
定结论的盲从,审判人员不加分析,一律采信。其次是以鉴定机
构的级别决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当一个案件出现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鉴定结论且多个鉴定结论不尽相同或相互矛盾或截然相
反,审判人员便不假思索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权威性来确定鉴
定结论的证明力。盲目采信级别高、权威性大的鉴定机构出具
的鉴定结论。再次,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流于形式,不深入,
敷衍了事。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
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以上存在的问
题使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态度走向两个极端,或盲目采信酿
成错案,或者无限制重复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
三、排除鉴定结论错误的有效方法是庭审质证
在分析鉴定结论的双重性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鉴定结论
的客观性、科学性,使它较之其他诉讼证据有较强的证明力;
而
它的主观性反映在鉴定过程的多个环节上,又使它较之其他诉
讼证据有更多失实的可能性。
鉴定结论属科学技术证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旦失实,
非专业的审判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很难发现、甄别,这就使得鉴定
结论的失实较其他诉讼证据失实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对于鉴定结论失实的可能性,可通过预防和排除两种途径
予以解决。所谓预防,就是通过规范司法鉴定制度,从鉴定机
构、鉴定人的选择、回避,检材的收集、固定、送检、复核等环节人
手,防止鉴定结论的失实。排除则是通过法庭质证,审判人员的
审查判断,确认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剔除错误,采信正确的结
论。本文只对后者进行讨论。
(一)鉴定结论质证是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讲有其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诸多
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经过法庭质证可以排除
鉴定结论出现的失真,确定其证据效力。我国诉讼法规定一切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
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鉴定结论作为7种法定证据之一,经过法庭当事人公开
质证后,即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否则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二)鉴定结论法庭质证有利于防止审判人员的认证随意
性,有利于监督鉴定人员依法公正鉴定
对于提交法庭的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接受当事人及具有
专门知识人的质询,才能确认其可信度和证明力,给审判人员审
查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供帮助。与此同时,该鉴定结论
证明力的大小也公开于案件的全部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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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人员的认证、采信即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监督下,这样必
然限制审判人员认证、采信的随意性。经法庭质证也可明确鉴
定结论出现失真的环节和具体原因,防止人情鉴定、金钱鉴定、
权力鉴定,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鉴定,防止鉴定腐败的发生:
否
则,审判人员即可能根据个人好恶,或迫于某些外界压力.金钱
诱惑,将错误结论予以采信,导致裁判不公 某被鉴定人,自述
车祸致其腰椎骨折尿失禁、右下肢单瘫 行CT检查显示:脊髓
及神经根无外伤骨折受压表现,其他检查也未发现任何有价值
的客观的阳性表现。某鉴定机构便根据被鉴定人的主观症状
一右下肢活动受限,认定右下肢肌力Ⅱ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条款,鉴定为V级伤残,并在结论上注
明,原因有待进一步查清。本例不存在右下肢单瘫的病理基础,
没有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的确切证据,所谓右下肢肌力Ⅱ
级属被检人本人提供,不能排除伪装瘫痪的可能性,鉴定结论显
然缺乏依据。这是一例并不复杂的鉴定,其中的错误一经法庭
质证必然暴然无遗。但审判人员未经法庭质证,将这一明显错
误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导致了一起本应避免的错案。
(三)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可以有效的防止重复鉴定,降低
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多年来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屡有发
生,因此引发缠讼,增加诉讼成本,造成案件久拖不决。鉴定结
论经法庭质证可以明确每一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与其他证据的
关联性,从而确定其证明力,给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提供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和《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l4条规定了重新鉴定的7种情形,审判人
员可以据此结合法庭质证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重新鉴定,限制不
必要的重复鉴定。
四、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的要点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围绕案件的客
观事实进行。
(一)鉴定人应出庭,并就委托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
资质等级、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接受法庭的审查和当事人的质
询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未对鉴定人出庭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鉴定人员对于出庭公开接受质询有着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鉴
定人员出庭作证者寥寥无几。鉴定人出庭使审判人员和当事人
能够深入了解鉴定过程的来龙去脉,使鉴定人的分析论证更加
直观、透彻,更具说服力;
也更易暴露出鉴定结论失真的环节,有
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强化审判效果,使当事人容易了解鉴
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同时,也有利于鉴定人接受法庭及当
事人的监督。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减少缠讼。因此,
除特殊情况外,鉴定人都应出庭接受质询。新的司法解释《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鉴定人员应当就鉴定过程向法庭陈述以下要点
(1)检材的来源、采集、送检程序的合法性;
(2)对检验方案、设
备技术、工艺流程等说明其先进性、标准性、合理性;
(3)就分析论
证和鉴定结论说明其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4)法庭认为应当陈述
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允许当事人对鉴定人提问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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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当事人就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客观公正,有无
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质询。
(四)允许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质证、对
质
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即专家辅助人.就鉴定
检材的合法性、客观性、检验方法的先进性,适用标准的合理性
以及分析论证与结论的逻辑关系进行质询辩驳。
五、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要点
(一)程序审查
鉴定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
公正性具有普遍的意义,鉴定人只有遵从公正合法的鉴定程序
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违反鉴定程序,就有可能导致鉴定
结论失实,也会使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的公正产生疑虑。
审判人员应当从庭审质证过程中,认真审查鉴定的委托,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是否
应当回避,有无收受贿赂及其他非法交易等。凡出现上列之违
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当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结论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检材审查
审判人员对送检材料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两点:
1.检材的来源、收集、封存、送检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其中一
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2.检材的收集应当全面充分,使检材与样品具有可对比性。
残缺的、不具有对比性的检材会影响鉴定人的检测评判。如笔
迹鉴定,送检成年人的笔迹与其学生时期笔迹不具有可对比性,
鉴定人依其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有可能失实。
(三)鉴定过程和方法的审查
进行鉴定的仪器设备应当精密良好,具有先进性;
方法和技
术方案应当具有科学性;
评判的依据应当具有标准性;
三性缺一
不可。审判人员应以此为出发点,审查以下内容:鉴定中使用的
设备仪器是否具有先进性,有无可能导致检测数据失实的落后
淘汰的设备;
鉴定中采用的技术方法和原理是否得到行业的普
遍认同;
检测数据的观察、记录是否真实可靠,评判的依据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行业普遍认可的标准。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1期)
审判人员对以上问题的审查判断,除了自身科学技术素质
之外,主要是法庭质证过程中鉴定人的陈述,当事人尤其是当事
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做的质询辩驳,综合各方面的证
据予以审查确认。
(四)对鉴定分析论证的审查判断
鉴定的分析、论证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所做的结论也是主
观推定的结果,审查判断应注意:(1)鉴定结论的分析论证是否充
分合理,是否符合形式逻辑的论证规则,也就是论证与结论之间
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2)鉴定结论与被检事实之间有无矛
盾。某鉴定人在一起人身伤害的鉴定分析中,并未论证《人体轻
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6条中所规定的导致关节功能障碍的任
何一种情形,却根据26条之规定,在结论中得出了轻伤的结论。
这种论证、分析与结论缺乏必然联系的错误鉴定具有较强的隐
蔽性,审判人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
(五)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着重审查鉴定结论与经庭审查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
之间有无矛盾。鉴定结论在案件中可以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直接证据,但更多的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
证据,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如指纹鉴定
结论,可以因指纹遗留在现场凶器上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也
可以因指纹留在门框上而仅能证明某一个情节,不能对全案作
确认判断。作为间接证据的鉴定结论需要与其他间接证据相互
衔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个证据链条能够
证明案件的所有事实要素,证明的案件事实都相互一致,不存在
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依此证据链条能得出惟一合理的结论,
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鉴定结论是完整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
节,如不能与其周围的证据尤其是庭审查实的证据互相关联,使
证据链条中断,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
盾,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审判人员在对鉴定结论以上各个环节认真审查后,即可对
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做出全面判断,确定对其是否采信,或补充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收稿:2003一O4—22,修回:2003一O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