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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与审查判断]什么是法庭质证

    时间:2020-02-19 09:38: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 鉴定结论,审查,质证
    【中图分类号】I)918.9;
    D9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56—03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发
    挥了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许多审判人员有把鉴定
    结论的证据效力绝对化的倾向,不经法庭质证或草率质证而一
    律采信,造成了一些案件的错误裁判,有悖司法公正。本文针对
    在鉴定结论法庭质证、审查判断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做
    法,依据证据学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说明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的
    必要性、法庭质证的步骤、方法和审查判断要点。旨在正确认识
    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充分发挥其证据作用。保证技术型案件
    的公正裁判。

    、鉴定结论双重属性决定鉴定结论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别经验的人对诉讼案件中涉
    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是鉴定
    人依据科学原理和规范标准对被检事项检验、解释、评判推定的
    结果。就一般情形而言,鉴定过程要经过收集检材一检测实验
    一观察对比一解释论证一评判推定5个环节。其中所收集的原
    始检材和测试数据,体现了鉴定过程的客观性。检测用的先进
    设备、仪器,解释论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评判推定所依据的规
    范性标准,体现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而检材的收集、固定、送
    取、检测方案的设计、设备的操作、观察对比等过程,无疑掺进了
    鉴定人的主观活动。解释论证和评判推定,则是鉴定人对检测
    样品、被检事项和规范标准之间的同异特征的分析说明,进而依
    据科学原理和规范标准进行判断,完全是鉴定人的主观活动。
    这种活动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选择性、倾向
    性。故鉴定结论所体现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
    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抽象概括的间接反映和主观判断,
    是鉴定人依据科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拟事实。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鉴定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举证过程。
    鉴定过程所具有的客观性、科学性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活动所
    反映出来的;
    鉴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则是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
    规范标准制约的主观性。客观性、科学性和主观性相互交错,相
    互渗透,表现在鉴定过程,作用于鉴定结论。总之,鉴定结论的
    本质特征不但具有客观性、科学性,而且具有主观性,其主观性
    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
    过程的始终。
    2000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硫酸泼向
    亲妹妹”的一个案例,姐姐将浓硫酸泼向妹妹和外甥,致妹妹和
    外甥容貌毁损。办案单位委托某医院对姐姐是否患有精神分裂
    症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初检鉴定结论为姐姐患有精神分
    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办案人员认为姐姐作案有动机、有
    预谋,作案时对自己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
    及后果十分清楚。因此对初检鉴定结论表示怀疑,又委托某脑
    科医院进行二次鉴定,结论依然是姐姐患有精神病。妹妹不服.
    要求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最后一次接受委托的是另一权
    威鉴定机构,结论与前两次截然相反,姐姐没有精神病,作案系
    情绪反应所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节目播出后,该案又进行了
    第四次鉴定,结论为姐姐患有反应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
    力。鉴定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被检人,同
    样的鉴定标准,得出的鉴定结论却完全相反:
    可见鉴定人的业
    务素质、工作经历、专业特长、思维模式、鉴定时机的不同足以影
    响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充分体现出鉴定结论的主观
    性。
    鉴定过程的多环节性,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更多的影响因
    素,具有更多的失真机会。归纳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种:
    (一)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学识经验
    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学识水平会不同程度地对鉴定的每一
    个环节产生影响。譬如鉴定方案制定的正确与否、检验方法是
    否规范、设备操作是否得当、解释论证是否科学、是否符合逻辑
    认证规则,每一个环节都与鉴定人解决专门问题的能力相关。
    其中任一环节的失误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二)鉴定材料的收集、固定与送检
    鉴定材料的收集应客观、充分、全面,其固定、送检应符合法
    定程序。客观真实,充分全面的检材是正确鉴定的基础,而虚假
    不全面的检材必然导致鉴定结论的失实。涂改的病历、伪造的
    检验报告单、通过复印技术拼接的证据材料、送检途中掉换或经
    过加工的检材,在司法实践中已不罕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
    女因哺乳期左乳房肿痛,某个体医生给予乳房全切,患者从而与
    该个体诊所发生医疗纠纷,初检鉴定结论为左乳房腺瘤,手术切
    除得当。重新鉴定结论为左乳房哺乳期乳腺炎,乳房全切显属
    错误,与初检结论截然相反。后经查初检时病理切片由个体医
    生提供,送检途中被“调包”,因此造成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三)鉴定所用的设备和工艺流程
    先进的、符合行业标准的设备、工艺流程可以保证检测实验
    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而落后的、被淘汰的、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设备仪器和工艺流程,则可能使检测、实验出现失误,鉴定结论
    出现失真。
    (四)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体水平
    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运动性、广泛性等特点,也由于人
    类认识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滞后性,总会有一些真理暂时未被
    人们认识。这种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体水平,可能影响
    到鉴定标准的制定,检测技术的标准化,也会限制鉴定人的认识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 卷(第l期)
    能力。理论学术界的不同流派、不同观点,使鉴定人不可避免地
    具有选择性、倾向性,最终都会反映到鉴定结论上。
    (五)社会因素
    鉴定人的人际关系、权力的滥施、领导旨意、当事人胁迫、干
    扰,使鉴定人不能自主行使鉴定权,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六)鉴定人的品德因素
    鉴定人有人格品质、道德观念方面的缺陷,进行权力与钱、
    色、利害关系的交易,故意出具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
    二、目前鉴定结论质证存在的问题
    对于鉴定结论,人们更多注意的是它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而
    忽视了它的主观性。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对鉴
    定结论的盲从,审判人员不加分析,一律采信。其次是以鉴定机
    构的级别决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当一个案件出现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鉴定结论且多个鉴定结论不尽相同或相互矛盾或截然相
    反,审判人员便不假思索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权威性来确定鉴
    定结论的证明力。盲目采信级别高、权威性大的鉴定机构出具
    的鉴定结论。再次,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流于形式,不深入,
    敷衍了事。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
    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以上存在的问
    题使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态度走向两个极端,或盲目采信酿
    成错案,或者无限制重复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
    三、排除鉴定结论错误的有效方法是庭审质证
    在分析鉴定结论的双重性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鉴定结论
    的客观性、科学性,使它较之其他诉讼证据有较强的证明力;

    它的主观性反映在鉴定过程的多个环节上,又使它较之其他诉
    讼证据有更多失实的可能性。
    鉴定结论属科学技术证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旦失实,
    非专业的审判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很难发现、甄别,这就使得鉴定
    结论的失实较其他诉讼证据失实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对于鉴定结论失实的可能性,可通过预防和排除两种途径
    予以解决。所谓预防,就是通过规范司法鉴定制度,从鉴定机
    构、鉴定人的选择、回避,检材的收集、固定、送检、复核等环节人
    手,防止鉴定结论的失实。排除则是通过法庭质证,审判人员的
    审查判断,确认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剔除错误,采信正确的结
    论。本文只对后者进行讨论。
    (一)鉴定结论质证是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讲有其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诸多
    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经过法庭质证可以排除
    鉴定结论出现的失真,确定其证据效力。我国诉讼法规定一切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
    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鉴定结论作为7种法定证据之一,经过法庭当事人公开
    质证后,即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否则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二)鉴定结论法庭质证有利于防止审判人员的认证随意
    性,有利于监督鉴定人员依法公正鉴定
    对于提交法庭的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接受当事人及具有
    专门知识人的质询,才能确认其可信度和证明力,给审判人员审
    查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供帮助。与此同时,该鉴定结论
    证明力的大小也公开于案件的全部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审
    · 57 ·
    判人员的认证、采信即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监督下,这样必
    然限制审判人员认证、采信的随意性。经法庭质证也可明确鉴
    定结论出现失真的环节和具体原因,防止人情鉴定、金钱鉴定、
    权力鉴定,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鉴定,防止鉴定腐败的发生:

    则,审判人员即可能根据个人好恶,或迫于某些外界压力.金钱
    诱惑,将错误结论予以采信,导致裁判不公 某被鉴定人,自述
    车祸致其腰椎骨折尿失禁、右下肢单瘫 行CT检查显示:脊髓
    及神经根无外伤骨折受压表现,其他检查也未发现任何有价值
    的客观的阳性表现。某鉴定机构便根据被鉴定人的主观症状
    一右下肢活动受限,认定右下肢肌力Ⅱ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条款,鉴定为V级伤残,并在结论上注
    明,原因有待进一步查清。本例不存在右下肢单瘫的病理基础,
    没有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的确切证据,所谓右下肢肌力Ⅱ
    级属被检人本人提供,不能排除伪装瘫痪的可能性,鉴定结论显
    然缺乏依据。这是一例并不复杂的鉴定,其中的错误一经法庭
    质证必然暴然无遗。但审判人员未经法庭质证,将这一明显错
    误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导致了一起本应避免的错案。
    (三)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可以有效的防止重复鉴定,降低
    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多年来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屡有发
    生,因此引发缠讼,增加诉讼成本,造成案件久拖不决。鉴定结
    论经法庭质证可以明确每一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与其他证据的
    关联性,从而确定其证明力,给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提供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和《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l4条规定了重新鉴定的7种情形,审判人
    员可以据此结合法庭质证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重新鉴定,限制不
    必要的重复鉴定。
    四、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的要点
    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围绕案件的客
    观事实进行。
    (一)鉴定人应出庭,并就委托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
    资质等级、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接受法庭的审查和当事人的质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未对鉴定人出庭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鉴定人员对于出庭公开接受质询有着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鉴
    定人员出庭作证者寥寥无几。鉴定人出庭使审判人员和当事人
    能够深入了解鉴定过程的来龙去脉,使鉴定人的分析论证更加
    直观、透彻,更具说服力;
    也更易暴露出鉴定结论失真的环节,有
    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强化审判效果,使当事人容易了解鉴
    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同时,也有利于鉴定人接受法庭及当
    事人的监督。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减少缠讼。因此,
    除特殊情况外,鉴定人都应出庭接受质询。新的司法解释《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鉴定人员应当就鉴定过程向法庭陈述以下要点
    (1)检材的来源、采集、送检程序的合法性;
    (2)对检验方案、设
    备技术、工艺流程等说明其先进性、标准性、合理性;
    (3)就分析论
    证和鉴定结论说明其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4)法庭认为应当陈述
    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允许当事人对鉴定人提问质询
    · 58 ·
    允许当事人就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客观公正,有无
    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质询。
    (四)允许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质证、对

    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即专家辅助人.就鉴定
    检材的合法性、客观性、检验方法的先进性,适用标准的合理性
    以及分析论证与结论的逻辑关系进行质询辩驳。
    五、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要点
    (一)程序审查
    鉴定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
    公正性具有普遍的意义,鉴定人只有遵从公正合法的鉴定程序
    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违反鉴定程序,就有可能导致鉴定
    结论失实,也会使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的公正产生疑虑。
    审判人员应当从庭审质证过程中,认真审查鉴定的委托,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是否
    应当回避,有无收受贿赂及其他非法交易等。凡出现上列之违
    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当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结论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检材审查
    审判人员对送检材料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两点:
    1.检材的来源、收集、封存、送检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其中一
    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2.检材的收集应当全面充分,使检材与样品具有可对比性。
    残缺的、不具有对比性的检材会影响鉴定人的检测评判。如笔
    迹鉴定,送检成年人的笔迹与其学生时期笔迹不具有可对比性,
    鉴定人依其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有可能失实。
    (三)鉴定过程和方法的审查
    进行鉴定的仪器设备应当精密良好,具有先进性;
    方法和技
    术方案应当具有科学性;
    评判的依据应当具有标准性;
    三性缺一
    不可。审判人员应以此为出发点,审查以下内容:鉴定中使用的
    设备仪器是否具有先进性,有无可能导致检测数据失实的落后
    淘汰的设备;
    鉴定中采用的技术方法和原理是否得到行业的普
    遍认同;
    检测数据的观察、记录是否真实可靠,评判的依据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行业普遍认可的标准。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1期)
    审判人员对以上问题的审查判断,除了自身科学技术素质
    之外,主要是法庭质证过程中鉴定人的陈述,当事人尤其是当事
    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做的质询辩驳,综合各方面的证
    据予以审查确认。
    (四)对鉴定分析论证的审查判断
    鉴定的分析、论证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所做的结论也是主
    观推定的结果,审查判断应注意:(1)鉴定结论的分析论证是否充
    分合理,是否符合形式逻辑的论证规则,也就是论证与结论之间
    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2)鉴定结论与被检事实之间有无矛
    盾。某鉴定人在一起人身伤害的鉴定分析中,并未论证《人体轻
    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6条中所规定的导致关节功能障碍的任
    何一种情形,却根据26条之规定,在结论中得出了轻伤的结论。
    这种论证、分析与结论缺乏必然联系的错误鉴定具有较强的隐
    蔽性,审判人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
    (五)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着重审查鉴定结论与经庭审查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
    之间有无矛盾。鉴定结论在案件中可以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直接证据,但更多的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
    证据,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如指纹鉴定
    结论,可以因指纹遗留在现场凶器上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也
    可以因指纹留在门框上而仅能证明某一个情节,不能对全案作
    确认判断。作为间接证据的鉴定结论需要与其他间接证据相互
    衔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个证据链条能够
    证明案件的所有事实要素,证明的案件事实都相互一致,不存在
    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依此证据链条能得出惟一合理的结论,
    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鉴定结论是完整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
    节,如不能与其周围的证据尤其是庭审查实的证据互相关联,使
    证据链条中断,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一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
    盾,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审判人员在对鉴定结论以上各个环节认真审查后,即可对
    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做出全面判断,确定对其是否采信,或补充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收稿:2003一O4—22,修回:2003一O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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