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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长算不算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积极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

    时间:2019-05-14 03:15:3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改革开放30余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国不改革就不会有任何出路。当前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大的改革时期,正是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高发的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如处理不好社会风险因素,往往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及一些领导干部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更多的是被动应对。因此,提升领导干部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就显得十分迫切。
      关键词:领导干部;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3-0073-04
      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30余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国不改革就没有任何出路。当前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大的改革时期,正是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高发的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风险因素如处理不好,往往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各级地方政府及一些领导干部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更多的是被动应对,直到酿成危机事件时才匆忙去解决,结果为时已晚。当前重视研究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提升领导干部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十分迫切。
      
      一、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国内外学者给群体性事件下的定义较多,一般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施加暴力为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危机事件。群体性事件是公共危机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公共危机事件主要有:灾害危机、事故危机、公共卫生危机和社会安全危机。其中,社会安全危机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群体性事件。前三类都属于“外在风险”,或称“一致性危机”。而群体性事件则属于“内在风险”或称“分歧性危机”[1]。后一类危机的处理难度要大于前三类。近些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明显增大,为了有效地进行治理,必须认真研究我国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生活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社会在转型时期难免产生一些新矛盾,存在一些新问题。例如,出现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蔓延、生态环境恶劣等问题。由此会引发社会矛盾频繁发生,甚至被激化。如处理不好,随时会诱发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公共危机。这就是近几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土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一些群体利益处置不当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是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是以利益群体的方式、阶层利益方式等反应人们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本应是和谐发展的。这是事物发展的应然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主要是指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或者说具有保证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化解机制。具体讲,一是人们对利益的占有与自己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贡献是不是对应的,合情合理的。二是产生了利益矛盾,社会能不能及时地加以协调。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阶层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往往攸关社会的和谐。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发生不和谐的矛盾。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阶层利益之间的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与我们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对一些群体利益处置不当有关。近些年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如发生在云南孟连县、四川南充市、江西南康市、广州花都区或湖北石首市等地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发的原因和爆发的形式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这些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真实原因是一样的,事件的背后都隐藏着“利益”二字。可见,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伤害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这就警示各级政府在各项工作中必须以民生为本,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我们不把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上,当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后,他们就会寻求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长时间找不到这个途径,一旦有适当时机,他们就会采取极端或者违法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某些领导干部素质差,为民执政能力不强,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处理过程,最终都检验着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执政为民”的诚意,并为政府的公信力留下长久的印记。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却因政府工作人员漠视当事人基本权利、处理粗暴,致使民怨沸腾,对抗升级;一旦事态急剧扩大,则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基层政府此时极易举措失当,擅用警力,进而封锁信息,其结果当然是抽刀断水水更急,政府公信力尽失。
      第三,政府信息不透明剥夺了群众的知情权,为群体性事件的萌发埋下了祸根。在信息成为最重要沟通桥梁和资源的现代社会,能否及时准确地获取有效的信息影响公众对环境的判断,进而决定其行为方式。政府作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构,为满足公民的利益需求和表达,应该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资源,这是保证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建设公民本位的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往往不懂得这一点,自觉或不自觉地搞愚民政策,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为群体性事件埋下了祸根。例如,在“石首事件”中,许多网友通过非正式媒体发帖、上传手机视频,向广大受众传递相关信息。公众被各种谣言和猜测所包围,此时政府相关部门也未采取正确手段澄清是非,对舆论进行引导,最终酿成了“以不明真相”的公众为主体的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可见,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导致政府失去了舆论的主动权,失去了对事件的控制权,从而将政府陷入极其被动的地位。
      第四,社会组织严重匮乏,民众利益诉求无门,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机率。公民自发组织的社会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是公民从事社会参与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也是公民向党政部门协商利益诉求的纽带或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组织是减缓、化解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为了解决具体利益问题,或者发泄某种不满,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也没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在其中运作。这样,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就显现出来了。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行为把民众利益和要求及时反映给相关的党政部门,从而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甚至消除在萌芽状态。
      然而,我国的社会组织却比较弱,这是导致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我国公民社会出现较晚,至今发育不够成熟。于是公民社会中自然缺乏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和技能技巧,公民社会中的自我调控能力也比较弱。这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上疲于奔命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组织严重匮乏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几率。一是由于社会组织的严重匮乏,公民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时,利益表达的离散化程度较高,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至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二是由于社会组织的严重匮乏,增加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许多群体性事件没有组织代言人,党政机关与之沟通、解决问题难度非常大,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4]。三是由于社会组织的严重匮乏,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处于“乌合之众”状态,便使得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常态,最终制造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
      
      二、积极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但是,如果处理得好,可将损失降到最低点,而且若搞好预警,可以防患于未然。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当前治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强领导干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观念。增强领导干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观念,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理念是制度安排和行为的先导。各级地方政府要以当前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广泛民意为契机,匡正以民为本的价值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握群众的生活脉搏作为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原则。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要明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责所在,切实维护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千方百计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当前各级领导干部应强化以下几种观念。一是树立人民群众利益至高无上的观念。每个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二是确立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理念。对群体性事件不是应对,也不是管理,而是治理。“治理”包括预防和处理。党政领导干部要时刻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力争防患于未然。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要从容应对,妥善处置,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点。三是注重倾听群众呼声的观念。作为领导者要想不失职,而又无视人民群众的要求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领导干部必须时时倾听群众呼声,不断疏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四是慎用警力的观念。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被国外政治力量所利用,普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用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方法予以解决。这就要慎用警力,不要将人民警察推向人民的对立面。
      第二,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处理群体性事件是党政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领导干部应注重提高以下能力。一是敏锐的鉴别能力。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及发展过程,初发阶段纠纷或矛盾较小,参与的人员也比较少。随后,当有人煽动、蛊惑,或政府工作人员介入处置不当,群体性事件往往会迅速升级爆发。这就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提高敏锐的鉴别能力,要善于抓准事物的本质。面对突发的纠纷或矛盾,要善于扑捉真实的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的性质及发展方向,将问题尽量化解在基层或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化干戈为玉帛,从而有效地避免和防范事态扩大。二是快速的应变能力。群体性事件有一点与其它事件相同,一旦进入爆发阶段,有一个较短的缓冲时间,但很快就会进入深入发展阶段。错过这个初始阶段,再来解决这场危机,往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例如,发生在贵州省瓮安县的“6·28”事件是由一起女中学生溺水事件引发的。女中学生叫李树芬,于6月22日溺水而死。也就是说从女中学生死亡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期间经历了一周的时间,这本来是党政机关开展群众工作的最佳时期。但是,瓮安县委、县政府的拨乱反正、澄清谣言的工作却并未跟上,于是,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到处煽动,歪曲事实,混淆黑白,蛊惑人心。结果有不少人被蒙蔽,以至于终于爆发了公然向县委、县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群体性事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要提升快速的应变能力。只有快字当头,快速反应并及时控制局势,才能赢得时间,掌握处置危机的主动权。再以正确的措施去赢得公众,就容易尽早化解群体性事件。三是细致的疏导能力。群体性事件大都是人民内部矛盾,群众的要求有很多也是合理的,只是由于急于解决问题,又遇到了阻碍,因而采取了过激行为。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迅速提高疏导能力,善于运用心理学、思想政治工作等方法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安定人心。
      第三,领导干部要努力提升预防、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技巧和方法。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努力提升以下几种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技巧和方法。一是见微知著的方法和技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其它危机事件一样,都有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当群体性事件要爆发时会出现一些征兆。正所谓“月润而风,础润而雨。”只要领导干部把握了社会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律,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就可以把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当机立断、果断处置的技巧。当群体性事件爆发后,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搞清事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当机立断拿出解决方案,果断处理。切不可回避矛盾,优柔寡断,患得患失,那样将会贻误时机,后患无穷。因此,领导干部要努力提升临场应对的技巧和方法,努力做到处变不惊、临阵不乱,积极主动地化干戈为玉帛。三是针对性较强的应对技巧和方法。具体的问题具体处理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往往有多种原因导致,作为领导者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初步掌握了事出之因后,不可一劳永逸,还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事件动态,找准事件发生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群体性事件属于危机事件的范畴,在事件发生之初,是解决危机的最佳时期。以往的教训是,一些领导反应迟钝,缺乏应对群体性事件科学的技巧和方法,结果人为致使事件由小闹大,由简单变复杂。但愿在这方面不再“交学费”。
      
      三、积极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途径
      
      第一,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为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党政机关只有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要求,我们的社会才会稳定,才会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条件。因此,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为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是全社会都要参与并共同来完成的事情。因此,政府要千方百计地动员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深化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机制。制度建设是从起点上解决分配利益和资源的措施。制度建设的公正意味着起点的公正。否则,势必导致利益分配起点的不公正,制造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第二,加强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水平。要保障社会长治久安,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必须加强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水平。安东尼·吉登斯曾经指出:“一个社会如果允许市场向其他制度中过分渗透,就会导致公共生活的失败。而一个社会若为市场提供的空间不足,则不能推动经济繁荣。同样,如果市民社会中的社群过于强大,民主和经济发展则会受到威胁。然而如果公民秩序过于脆弱,有效政府和经济增长也会处于风险之中。”[5]我们的国家要做到长治久安,必须处理好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提升公民在公共治理中的能力,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构建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保障体系,以确保政府与公众进行无拘无束、真诚的对话,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要建立健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事前矛盾化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现场处置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善后处理机制。
      第四,健全和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所谓预防机制,是指政府建立的一整套群体性事件监测、预防和快速反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主要包括:(1)信息收集;(2)预警监制;(3)培训演习;(4)制定预案。只有抓好了这些环节,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群体性事件,把一些社会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注释:
      [1] 冯林.浅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预防处置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61-64.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
      [3] 郝宇青.体制性迟钝是一种“利益性迟钝”[J].探索与争鸣,2009(3):15.
      [4] 张紧跟.从社会组织的视觉看群体性事件[J].探索与争鸣,2009(3):18.
      [5] 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52.
      
      责任编辑莫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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