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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招标中的逆向选择现象】 以下现象属于逆向选择的是

    时间:2019-05-13 03:26:5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提要]本文介绍逆向选择理论的原理、作用流程、理论解决之道和现实的不可能性,对于建设工程招标领域可能产生逆向选择现象的来源进行探讨,并针对流程环节和方法层面最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现象的部分进行分析,还结合美国的实施举措,阐述无标底招标是一种可能解决逆向选择现象的方法。
      关键词:逆向选择;工程招标;无标底招标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6日
      一、逆向选择理论的一般性描述
      (一)逆向选择理论概念。根据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中的总结,逆向选择是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的类型是不可察知的,因此在市场中一方必须根据另一方的行为猜测产品的类型或者数量;在涉及逆向选择的市场上,很有可能出现交易太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通过强迫交易使每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
      在颜老师的课件中,对于逆向选择问题有如下描述:由于委托人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不了解潜在代理人的实际情况,导致事与愿违;选择不合适的代理人,获得不利的交易结果。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逆向选择产生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签约之前,由于“隐蔽的信息”而导致委托人采取错误的措施选择代理人,从而导致选择“错误的代理人”这一结果发生。
      (二)逆向选择理论的流程。依据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一书中关于逆向选择介绍,总结出逆向选择产生过程的流程如图1所示。(图1)在流程图中,委托人发现错误并重新选择的过程,其实是把自身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加强的过程。由于本身的市场环境是信息不充分的,因此委托人只能依靠不断的加强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才愿意继续在市场中寻找“合适”的代理人。但是,最终的情况恰恰和初衷相反,随着委托人逐步降低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高于此价格的代理人逐渐退出,市场最后留下的只有那些“不好”的代理人。随着循环的加速,委托人所承担的风险逐步增大,合适的代理人数量逐步减少,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市场的完全萎靡和秩序的失控。
      (三)逆向选择的理论解决之道与现实的不可能性。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最好的途径当然是“按质论价”,如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产品质量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即消除了“隐蔽的信息”,那么就可以做到按质论价,真实的反映委托人的需求意愿,产品市场就可以健康的发展。但是,在质量不确定的条件下,是不足以做到按质论价的。实际生活中,往往只能是买方“猜质量给价格”,卖方“依据价格提供质量”,这样就会导致商品的质量越来越差。
      二、工程招标中的逆向选择
      (一)工程招标的一般性描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阶段是建筑产品的业主方经过招标活动确定产品的承包方,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这一阶段需要确定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原则与方法、承发包模式、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以及合同条文等内容,需要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的谈判、签订等工作。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由此可见,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强制实施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广泛的运用,进而形成了一个招标投标的“产品市场”,虽然这一市场是一个抽象意义上的市场概念,但是供求双方都是现实存在的,并且产生了相关的交易行为,以及通过最终的中标签约合同表现出来的交易结果。
      由于从设计、采购到施工以及监理,这些环节大多需要通过招标确定,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阶段是最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的,并且对工程的影响也最为显著。
      (二)招标过程中逆向选择问题产生的来源。按照成虎编写的《工程合同管理》一书中对招标投标程序的描述,招标投标的过程如图2所示。(图2)
      1、资格预审阶段是产生逆向选择的最初来源。在图1所示的流程中,笔者认为从资格预审阶段开始,业主就会遇到“隐蔽的信息”这一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在公开招标中尤为明显。这是因为资格预审是合同双方的初次互相选择,如果之前业主和承包方并不了解,仅是凭借承包方提供的资格预审表格所陈列的信息进行筛选的话,可能会导致承包方为了实现中标的要求,隐瞒一些对通过预审不利的信息。着重需要关注的是表格中的履约状况、介入诉讼案件情况这样的资料信息,极有可能会让承包方产生故意隐瞒的负向激励。对于业主而言,公开招标由于参与竞争的投标者较多,业主审查承包方的资格以及标书的工作量较大,不可能对每一家承包商企业都有细致的了解,为信息调查不充分埋下了隐患。从这两方面考虑,逆向选择的根源从资格预审阶段就已经产生了。
      2、定标评标阶段是产生逆向选择的直接来源。结合逆向选择的流程图和招标投标程序的流程图,制定标准的阶段是产生逆向选择的直接来源,在投标过程中反映为评标和定标这一阶段。根据任宏主编的《建设工程成本计划与控制》一书中对建设工程评标定标程序的描述,用流程图表示,如图3所示。(图3)
      由于初步评审阶段主要针对投标文件进行规范性的检查,即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也就是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或者保留。而这一部分相关部委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有具体细致的规定。因此,这一部分事实上更注重形式,不会对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产生实质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程序环节上会引发逆向选择的,是详细评审这一阶段。在评标定标程序图中,这一阶段包括技术部分评审和商务部分评审两大类。技术部分评审中,质量和工期一旦协调不当,是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的:如果业主对工期要求得过紧,则“好”的承包方会出于质量的考虑放弃竞标,从而让“差”的承包方中标,但是质量却没有保证。在商务部分评审中,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是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的:因为“合理”和“可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是一种预测,相应的测算标准和方法选取更多要依靠过往的经验;一旦过往的经验无法解决这一类问题,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论。
      
      3、评标方法的选取也是产生逆向选择的重要来源。除了程序上存在可能导致逆向选择的来源外,在评标方法的选取上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产生了评标的两种方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方法都无法回避“恶意低价”难题:业主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于价格的控制有必然的要求,这就会对“差”的承包方产生激励作用,鼓励他们采取低价竞标;虽然标底价格的存在对于低价有一定的控制力,但是标底价格仅仅是参考价格,并且存在“接近标底的低价”,对于这一部分略带“恶意”的低价,标底的控制力可以说很难产生成效;此外,虽然法律规定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究竟成本是多少,光凭前期的投资估算阶段是无法准确计量的,而随后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都是招标后的产物,倘若前期对于成本的估算本身就有很大的偏差,那么随后的偏差有可能会更大,所以在成本上不足以确认的情况下,这一条件几乎完全失效。
      4、小结。综上所述,逆向选择产生的来源有三个方面,分别是资格预审、详细评审以及评标方法。这三个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程序上的来源和方法上的来源;这两大类来源对于制定选取的标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在现实环境下,信息的“不充分性”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正如第一部分所言,业主选择承包方的方法,也就更像“猜质量给价格”,而承包方中标也更像是“依据价格提供质量”或者依据“价格和工期提供质量”,逆向选择的产生难以避免。
      (三)逆向选择对工程招标的影响。这种影响作用,更多的是反映为造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和经济环境的恶化。虽然有相应的研究者认为,可以“回归市场轨道,实行低价中标”,并且认为“回归市场轨道,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要求,才能减少腐败的空间,从而达到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净化建筑市场的目的”。但是,正如在前文中所分析的那样,在基本估算都无法保证准确的情况下,低价中标所带来的影响就是逆向选择,这也是基于市场的选择。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那么逆向选择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倘若任凭逆向选择这一现象发生,最终的结果也很容易想到,那就是整个招标市场的萧条乃至最终瓦解,最终只能由政府出面干预结束混乱的局面。
      不过,在政府干预这最后的手段实施之前,似乎有更好的方法去抑制逆向选择现象的不断产生;笔者认为无标底招标可以成为这样的方法。下一个部分,将针对无标底招标对逆向选择的抑制作用展开评议。
      三、对于逆向选择的可能解——无标底招标的评议
      (一)无标底招标的概念。无标底招标实际上是一种不把标底作为具体的评标尺度,而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把经过评审调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二)无标底招标的美国经验。在美国,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无标底招标,制定了如下措施:
      1、信息发布方面。美国政府要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招标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互联网向全社会披露招标信息和条件。
      2、资格预审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提供工程担保函是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工程担保保函金额就成为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通过对金额的调整改变对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标底编制方面。工程施工招标全部不设标底,投标报价依据的是企业内部定额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
      4、评标定标方法的选取上。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并且强调在中标后的复核:如果在复核中,发现中标者的错误,则要么中标者明知亏损坚持完工;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
      5、合同签订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所有政府工程签约时,中标方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是全部的合同金额。
      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通过保函制度(包括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恶意中标者”的产生,相对而言提高了投标门槛;再加上高额的赔偿金制度和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以及作为基础的互联网信息平台,这一整套制度体系的构建非常的完备。美国采用无标底招标抑制逆向选择现象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这也同时说明了,市场的力量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单纯的依赖市场、或者完全交由政府控制,所带来的有可能就是逆向选择以及腐败、权力寻租等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风险分析。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只是初步具备了无标底招标的条件和基础。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加之相应法规并不完善,很多条文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界定阶段,导致操作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贸然采用无标底招标,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主要风险概括如下:
      1、投标人串标,导致投标价偏高。在无标底招标实施之下,逆向选择的风险减少了,但是投标人串谋的可能性增加了。可以认为通过串谋,投标人的收益会比原来要增加,这也会使得投标人有串谋的意愿。
      2、评标基价难以确定。这是伴随着第一个风险而产生的。一旦所有的投标者都存在定价偏高的现象,那么基准价就不能准确反映业主对工程造价的预期,中标价格可能会比合理水平要高,业主的投资额也就要增加,可能导致全寿命周期成本偏高。
      3、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这一风险并不能伴随无标底招标的推行而消除。正如在上文中讨论的那样,这部分成本计算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成本价更多的是一个模糊的范围概念。如果落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价过多,如何挑选很有难度。加之有些承包商持有“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想法,这更让业主在众多的低价中无从挑选。
      四、总结
      逆向选择是一种市场难以主动调节的行为,也可以被视为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招标的过程,体现的是一个委托-代理的模式,业主作为委托人,在选择承包商的过程中,由于招标投标市场信息是不充分的,从理论上看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而无标底招标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相对有效的解决途径。通过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在相关法规建设和制度保障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尤其在保函制度的建立上,国外的经验是有益的参考。
      
      主要参考文献:
      [1][美]哈尔-R-范里安.费方域译.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4]吴贵龙,李桂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9.4.
      [5]任宏.建设工程成本计划与控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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