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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医疗事故 [浅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细化]

    时间:2020-02-20 10:35:3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医疗事故鉴定T作的不断深入对责任程度划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2个鉴定案例责任程度判
    定的分析,讨论了细化责任程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细化责任程度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同时应注意统一的表达方式和增强鉴定的科学性。
    【关键词】医疗事故;
    责任程度
    f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73—03
    Discussion on judging the duty degree of medical malpractice.L1 Guo—hong,SONG Hong-zhang,, E 一hong,ZA NG Yah.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medical accident appraisal office,Beo"ing,100710
    【Abstract】A higher standard for judging the duty degree is needed in medical malpractice appraisa1.By analysis of two
    cases, we discusse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measur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We suggested that the assessment of
    medical practice should reflect clients’demands.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expressions should stay consistent.Scientific methods
    should be used in the measur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Duty degree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医疗
    事故责任程度的划分有明确规定,因此,责任程度的划
    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键内容之一,是民事赔偿
    以及刑事、行政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条例》施行以
    来.中华医学会和各地医学会组织了大量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专家组根
    据《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责任划分。随着医疗
    事故鉴定工作的不断深入.有一部分鉴定案例对责任
    程度的划分:【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家组和医学会
    在责任程度的进一步划分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积累
    了一些经验。

    、案例介绍
    【案例1】患者因停经38周,不规律腹痛2小时
    于×年×月X日17时到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妊娠
    38周,GIP0,分娩先兆。入院待产观察,6小时后查宫
    底高34 cm.宫缩(+),未听见胎心音,经B超检查后确
    诊胎死宫内。2小时后患者主诉阴道流血量多,查宫口
    开大2 cm。于宫口触及较多血块,阴道内有少许血块。
    双下肢轻度浮肿,血压l8.5/13 kPa,心率100次/分。诊
    断为妊高症,胎盘早剥,死产。立即转B医院。经术前
    准备,B医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诊断为子宫胎
    盘卒中、DIC,静脉推注肝素50 mg后缝合子宫并关腹。
    关腹后短时间内切口及缝线处渗血达到2 000 ml左
    右,遂再次开腹,行子宫次全切术,子宫标本送病理检
    查。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A医院在患者入院后对其腹
    痛及阴道出血重视不够,产程观察不仔细,处理不规
    范.病历记录不全面,没有及时掌握病情的变化,发生
    胎死宫内。B医院在患者诊断明确的情况下处理不及
    时.两小时后方行剖宫产术。术中DIC的诊断依据不
    足,无使用肝素的指征。术后大体病理标本显示:子宫
    11 cm x 10 cmx 7 cm.且镜下胎盘及子宫肌壁未见血
    栓形成,子宫肌层无出血,故子宫胎盘卒中诊断不成
    立。由于肝素的使用加重了子宫出血,且对术中出血处
    理的措施不力,导致子宫切除。专家组认为,两医院上
    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其中.A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
    25%.B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75%)。
    【案例2】患者因“打伤致腹痛2小时”于×年×
    月X 日23时到C医院急诊就诊,B超示:肝、脾、双肾
    未见明显挫伤征象,肝肾间隙积液(58 miTt×12 miTt)。
    接诊医生查体后诊断为腹部外伤,给予输液、抗炎等处
    理。凌晨输液完毕后患者离院回到住所,次日晨3~4
    时许病情突然加重,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患者已
    [作者简介]李国红(1968一),男,汉族,北京市人,医学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与研究。
    Tel:+86-1 0-85 1 58090;
    E-maihliguohong@cma.org.12n
    · 274 ·
    经死亡。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为肠管破裂、感染性
    休克。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存在下列过失:(1)医
    院安排无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医师独立担任急诊科
    工作;
    (2)患者有明确的腹部闭合性损伤病史,在B超
    已明确有腹腔积液的情况下,经治医师没有请示上级
    医师进一步检查诊断,没有将患者留急诊室观察:(3)
    在输液过程中,陪护人员两次反映患者持续严重腹痛.
    经治医师没有查看患者;
    (4)病历中无文字记载向患方
    告知病情变化随时就诊。鉴定专家组认定医方的过失
    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
    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治
    医师承担轻微责任)。
    二、细化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必要性
    我们工作中遇到的需要细化责任程度的并非少
    见,以上两个例子较有代表性。《条例》颁布实施后,有
    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得一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
    对医疗事故责任程度进行细化成为必要。
    卜一)细化医疗事故责任程度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处
    理医疗争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的关键程序之一.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划分既
    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川又是对责任
    医院、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的卫生行政
    部门文件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如果医院承担完全
    责任或主要责任则吊销医院的执照,次要责任限期停
    业整顿;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则
    吊销行医执照,如果为次要责任暂停执业l0个月。随
    着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其震慑力有时远大于经济赔
    偿。不明确“医方”不同比例的责任程度,有时会使行
    政处理因缺乏依据而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明确划
    分不同比例的责任程度是卫生行政处理的要求,也是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高度负责的表现。
    (二)细化医疗事故责任程度是司法审判的需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之

    。当事故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时,法官由于欠缺医学
    知识,有时很难科学判断各医疗机构的赔偿比例。尽
    管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只有科学地使用这种
    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中细化责任程度,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判断各
    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案例1中医疗事故的
    “医方”为两个医疗机构,A医院造成胎死宫内而使患
    者成为“未育妇女”,B医院使该患者最终成为“未育妇
    女子宫缺失”的状态。因此,两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
    均与患者处于“未育妇女子宫缺失”的伤残状态有因果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关系,但主要原因在B医院,故鉴定专家组认定两个
    医院应该承担不同责任。审判法官注意到了鉴定书中
    对两医疗机构的责任区分,并以此为依据,顺利完成了
    纠纷的调解工作
    现阶段,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增多
    趋势。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罪名能否成立。
    不仅与医疗事故等级有关,也与当事医务人员在医疗
    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医疗事故
    罪认定方面的学术研究有不同观点.各地法院审判时
    掌握的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院在审理医疗事
    故罪案件时,参照“交通事故罪”的定性,认为在重大医
    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即可定为医疗事故罪。然而,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
    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121在此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如能在判定医方承担责任
    同时,明确当事医务人员过失的程度,对司法审判有着
    积极的作用。本文例2为检察院委托.立案案由为涉嫌
    “医疗事故罪”。本案“医方”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
    疗机构令尚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值急诊
    班,是造成这一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笼统称“医
    方”负主要责任,尽管在鉴定书中对当事医院和当事医
    生的过错有明确阐述.但如果没有结论性的责任程度
    划分,仍会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惑。由于本
    案鉴定结沦明确了当事医务人员在此医疗事故中的过
    失程度,故委托单位收到鉴定结论后.立即作撤诉处
    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细化责任程度可行性
    (一)细化责任程度符合《条例》规定
    《条例》第3条提出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要
    求,赋予了鉴定々家划分责任的权利。《办法》第36条
    规定了责任程度的判定标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条例》规定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
    可在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申请鉴定。因
    此.划分“医方”不同成分在医疗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
    比例是鉴定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细化责任程度符合
    《条例》的精神。
    (二.)鉴定专家组有细化责任程度的能力
    细化医疗事故责任方不同主体间的责任程度是一
    个技术问题,属技术鉴定范畴,它需要专业人员具有很
    强的医学知识。具有丰富的医学理论和临床专业知识
    的医鉴专家对反映医疗过失行为致人身损害结果因果
    关系大小的责任程度的认定,应该更有发言权,也最具
    有权威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鉴定技巧方面的培训,鉴
    定经验的不断积累,尤其是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法医参与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使鉴定专家组对
    责任程度的划分有了较强的把握能力,有助于科学地
    细化责任程度。
    (三)实践中细化责任程度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我国目前医疗卫生条件不均衡。患者到多家医疗
    机构、多科室就诊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我们在鉴定
    活动中也常遇到的需要对“医方”不同主体、不同个体
    进行责任区分的情况,本文所举出的两个例子具有一
    定代表性。我们通过对此类案例追踪了解到,委托单
    位十分重视鉴定结论中对“医方”不同个体所承担的责
    任程度划分,在处理(审判)过程中也大多采纳了鉴定
    结论中的责任分担比例。也就是说,细化责任程度的
    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委托单位的需求,得到了委
    托单位的认可,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依据。
    四、细化责任程度中存在问题及设想
    (一)统一细化责任的表达方式
    目前尚无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式表达“医方”不同
    个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各地常用的表达方式有两
    种:以百分比形式或是以文字表述形式(主要、次要
    等)。两种方式均在细化责任程度过程中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但又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文字表达方式中
    的“主要”、“次要”的概念比较模糊,是否套用医疗事故
    责任程度中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概念并无相关规
    定。如果套用,其中主要责任可以是51%,也可以是
    99%,[31过于宽泛的责任划分增加了处理(审判)难度。
    百分比的形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故在鉴定过程中专
    家更愿意使用百分比形式。但精确的百分比难以做到,
    而且有时是不科学的,建议用百分比范围或用“相当
    于”来规范百分比程度表达方式。
    (二)增强细化责任程度的科学性
    鉴定专家是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鉴
    定专家鉴定能力是分不开的。《条例》颁布后,各地医
    学会都对专家库成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有
    的地方还把工作做得很细,分批、分专业,根据各专科
    发生医疗争议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鉴定培训工作.
    收到很好的效果。鉴定专家的鉴定能力是科学细化责
    任程度的基础,提高鉴定专家的综合素质有赖于全面、
    - 275 -
    系统、正规的培训。培训,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
    鉴定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可以帮助专家从“医学专家”
    逐步走向高水平的“鉴定专家”,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
    系统误差。增加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在鉴定过程中要
    让每一位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尤其是法医),通过鉴定
    组的讨论,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另外,医学会可以
    组织对相关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总结一些典型案例,为
    鉴定专家提供更多、更好的参考资料,也会有助于责任
    程度细化的科学性
    (三)把握细化责任程度的必要性
    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各地医学会基本上都注意
    到了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并在实践中探索
    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同一医疗机构内多科室、
    多名医务人员逐一划分责任程度.以及划分医疗机构
    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责任程度仍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尚
    处于探索之中。在民事案件中,赔偿的主体为医疗机
    构,法院判决也仅针对医疗机构,并不涉及具体人员。
    因此.同一医疗机构内部不同成分之间的责任对民事
    案件的判决基本没有实际意义。然而,在刑事案件(医
    疗事故罪)或行政处理过程中,细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的责任有时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解决与处理
    医疗事故过程中,并非都需要对鉴定结论中的责任程
    度进行细化,所以没有必要对此作统一规定,仅明确鉴
    定组在必要时可以对责任程度予以细化的权能更为适
    宜。对确有必要细化的,可以尽量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责任明确也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
    在“医方”成分比较复杂时,科学地细化不同成分的责
    任程度,评判不同成分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
    所起的作用,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有力的
    依据。如何完善责任程度的细化工作,保证鉴定结论
    的公平、公正,仍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第1
    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40~143
    [2】 陈家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特征与构成要件【J].中国 卫生事业管理,
    2005,(2):100~101
    [3】陈利萍,贺永锋,李开,等.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法医鉴定3O例分
    析[J1_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3):161-162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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