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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制度与文化产业关系的辩证分析】 发展文化产业的意义

    时间:2019-05-14 03:28:3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的作用存在着两个方向的力量,它能够通过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从而激励创新,增加文化产品的供给,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也可以因提高了文化产品价格而减少文化产品的需求、设置了思想交流的屏障影响了创新,从而对文化产业发展形成制约。
      关键词:版权制度;创新;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是与版权相关的主体产业,是经济结构升级过程中的重点发展产业。2010年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经济贡献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版权保护对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版权保护制度于文化产业的作用是正负两个方面的。版权保护的强度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版权制度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内在关系,才能正确地把握版权制度建设的方向。
      一、版权、创新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
      版权、创新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可以总结為:版权是创新的诱因,创新是文化产业的灵魂。创新是指创造新事物、新思维,提出新理论、新方法等。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是创新,将它们视為一种财富、一种劳动产品、作者的一种财产权,承认作者对其作品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现代版权制度的核心。版权归根到底是一种财产权,它能够诱发人们从事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认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在新制度经济学者看来,技术进步、投资增加、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等这些以往所认為的经济增长的原因,其实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原因只能到引起这些现象的制度因素中去寻找。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不好的制度选择将会制约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制度因素对技术创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诺斯指出,技术创新活动中存在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巨大差距,这使得个人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者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版权制度恰恰是这样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版权与文化产品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如图1所显示的,在版权制度的保护下,创新者能够从版权产品中获得收益,所以版权成為创新的诱因,从而使人们具有了进行文化产品创新的动力。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在版权收益能够保证的条件下,市场会自发地动用各种创新所需要的资源,大量的资本便会被吸引到文化产品的创新领域,為创新提供足够的资源保证,并形成以版权制度為基础的高效创新模式,从而提高创新水平,為社会提供具有更高经济价值、更丰富的文化产品。
      
      创新是文化产业的灵魂。文化产业是所有与文化有关的商业活动的通称,它制造的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属于知识产品的范畴,是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产品。尽管大多数文化产品是通过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它的核心价值是人类运用智慧、知识及天赋,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发明和创新精神产品。每一种新的产品都代表着一个创新,创新是其生命之源,体现出文化产品自身的特质。文化创新包括文化观念的创新、文化内容的创新、文化形式的创新、文化科技的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等,创新是文化生产的实质。
      二、版权制度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推动
      1、版权制度促进文化市场的发展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版权制度,文化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即排他性不足,导致文化产品创作者或拥有者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在生产和消费中无法避免免费搭车现象,市场缺乏效率,导致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不足。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在各个环节上弥补了市场的不完善,提升了文化市场,保护了创作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克服了市场失灵现象。版权制度使交换双方的主体更加明确,生产者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实现生产者均衡,消费者以效应最大化為原则实现消费者均衡。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文化市场能够有效地利用资源,自发地向社会提供充足的文化产品,繁荣文化产业。同时,版权制度还维持着文化产品的市场秩序,使交换活动受到制度的保护。
      2、版权制度保证文化产品创意通过市场充分实现其价值
      同有形的物质商品不同的是,无形的思想创意可以被反复开发和利用,可以长期地、多次地进行交易,一次性的交易常常不能实现思想创意的全部价值,它的价值是在长期多次交易的过程中实现的。文化产品重要的价值体现在于其创意,它是知识产品,其原创需要付出大量开发成本,而在原创基础上对作品的复制则成本小得多,甚至边际成本可以趋近于零。文化产品的创意一经公开很容易被模仿、学习、复制和利用,对于创造者和拥有者来说,他们面临着失去后续市场的风险,无法收获文化产品的全部价值。版权保护则可以保护文化产品的思想创意在商品市场上的价值属性不会消失,保护原创者或所有人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3、版权形式可以成為文化产品创意交易的有效载体
      版权是文化产品的创意进行交易的有效载体,创意思想是无形的,它可以附着在不同的物化形式上,即使物化的数量无穷限也不会影响创意思想本身的价值,所以无法用某一种物化产品来表达其全部的价值。例如,一个故事可以被印刷在书上,也可以被搬上电影、电视,还可以被创作成电脑游戏等等,并且不论以任何物化形式承载这个故事,故事都可以无限地被复制。思想创意是文化产品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是市场交换的对象,它可以被反复利用和开发。文学作品的价值不是由印刷纸张的价格所决定的,影像作品的价值主要也不取决于胶片的成本,实质上这些作品的核心与精髓是创意,创意成果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价值属性。
      思想创意不可分割,但版权可以分割,以版权為思想创意的交易载体可以产生多样性的交易方式。例如可以买卖全部版权,也可以买卖部分版权;版权可以授权使用,可以进行质押,也可以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让等,交易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方式。版权的可分割性使文化产品创意价值的实现更灵活和更充分。
      4、版权内容的创作、生产、流通和交换构成文化产业运营的主要内容
      美国将文化产业称為版权产业,尽管美国的版权产业与我国的文化产业在产业分类上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但它们的核心产业基本一致,而且在商业和法律上具有近似的对应意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四大类,全部都是围绕着版权经营的产业。新闻、文学作品、广播影视作品、表演节目的创作、复制和出版是版权内容的创造和生产过程;图书报刊、音像、电影等作品的发行销售,以及广播电视作品的发送、传输、转播和接受是版权内容的流通与交换过程;各种版权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保护等贯穿于版权内容的创作、生产、流通与交换的过程之中。可以说,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版权内容的创作、生产、流通和交换构成了文化产业运 营的主体,版权的保护和制度建设是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
      三、版权制度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制约
      版权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前面已经进行了论述,目前中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在各方面都需要与国际接轨,版权制度立法建设基本追赶上了发达国家的步伐,国家对于版权制度的建设也高度重视,目前人们在谈到版权制度的时候更多的是看到它的正面意义。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双重性的,版权制度也不例外,它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通过激励创新繁荣文化市场,另一方面却也有不利于产业发展的一面,但这一面有时候会被人们所忽视。
      1、版权保护恶化落后国家的国际文化贸易条件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最根本的差距是技术水平的差距,是创新能力的差距。发达国家技术实力雄厚,人才济济,是创新型国家,所以它们是文化产品创新的实践者、文化潮流的发源者、文化产业的引领者。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落后,技术水平低下,人口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极大的差距,所以创新条件恶劣,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不足,它们处于跟随者的地位,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学习模仿和利用国外的流行创意,在国际文化贸易中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而版权保护加大了学习的成本,使落后国家的学习能力降低,从而无法培育自己的创新能力,导致发达国家与落后国家的差距进一步加大,最终落后国家的国际文化贸易条件恶化。
      2、版权保护减少社会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
      文化产业是社会总收入的函数,即当社会比较富裕时文化产业就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而经济水平低时,基本的物质需求是人们首位的需求,文化产业缺乏足够的供给又缺乏有效的需求。当社会经济水平一定时,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版权制度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按照经济学理论,产品的需求取决于产品的价格,并与价格呈反向关系。文化产品的需求取决于文化产品的价格,版权保护将提高文化产品生产的成本,从而使文化产品的价格上升,文化产品价格的上升又将导致文化产品需求量的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文化产业的增加值是上升还是下降则取决于文化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不同经济水平下,文化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是不同的。经济水平比较高、人们的生活富裕时,对文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不十分敏感,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比较低,版权保护的实施导致的价格的上扬幅度大于产品销量的下降幅度,这种情况下,版权保护的实施不会对文化产业造成产业规模上的负面影响。经济贫困时,人们对文化产业的价格需求弹性比较大,价格上升则会导致文化产业的萎缩。
      3、版权保护影响文化产品的供给
      一个社会是否能够创意涌动,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催生创意的土壤。创意是思想碰撞的火花,在各种思想的跳跃、奔腾和交合中,灵感呈现,创意诞生。所以,创意的产生不仅取决于创意得到足够的激励,而且还取决于催生创意灵感百花齐放的思想环境。“两个人各自交换自己的一个苹果,结果每个人手中仍然还是一个苹果,但两个人如果各自交换自己的思想的话,每个人将获得两种思想。”思想的产品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它似乎更适合于梅特卡夫的法则。梅特卡夫的法则是对网络价值的总结,它告诉我们,网络价值与网络节点数量的平方成正比,随着网络节点的增多,每一个节点的价值就会增大。人们所能接触到的各种思想交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思想网络,每一种思想的价值与人们所能接触到的思想数量的平方成正比,新思想只有在有许多人能够接触到它并且接受和使用它时才会变得有价值。思想产品的生产和交换的特性是,两个人如果交换各自思想的话,还可能因此而产生新的第三种思想,正如哈耶克所说“只有把心灵交给被两个结论相反但同样有理的理论所逼迫的角落时,新思想的产生就变得可能了。”
      版权保护有效地解决了激励问题,但却為人们更广泛地吸纳新思想设置了一道屏障。在创作中,创作者需要学习借鉴其他的作品,需要通过其他人的作品点燃创意思想的火花,而版权保护增加了学习的成本,使新思想新创意的传播效率降低,使思想环境的土壤相对贫瘠,从而将抑制创意思想的发生,减少作品的问世量。另外,版权保护使模仿者的生产成本提高,降低了模仿者的收益,减少模仿者的生产供给。
      四、结语
      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的作用,存在着两个方向的力量,各国的经济水平、人口素质、社会制度等条件不同,版权保护所带来的效果就会不同。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制定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并且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围绕这一问题的争斗越来越激烈。作為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建立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保护强度,实行最优的适度保护才能最大化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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