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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大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地方人大工作监督现状

    时间:2019-05-11 03:17: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人大监督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实现和完善人大监督权也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针对现在我国人大监督在对立法、国家机关工作和人事方面的监督都存在着种种不足,提出了通过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设立专门委员会等方法进行完善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监督权 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民主的根本标志,建立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途径。监督权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人大实现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等职权的重要保障。
      一、人大监督权概述
      同立法权一样,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普遍具有的、与生具有的一项权力。从议会的历史看,早期议会产生的时候,其职权就是从监督政府的财政开始的,后来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议会的立法权,知道本世纪初争睹权力开始膨胀时,资产阶级理论家大声疾呼要重视它的监督职能。现在监督权在议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人大监督权的内涵
      在我国人大的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大监督权的理解,现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人大监督权可以理解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状况,所采取的了解、调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
      观点二: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司法、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他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观点三:人大监督权“泛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自己已产生的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指导、审查、检查和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批准、决定、任命和选举及罢免的权力。”
      这三种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人大监督权的内涵,都强调人大监督权的法律属性即依法行使,也都对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做出了规定。综合以上几种观点,本人所称的人大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规制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据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二)人大监督权的内容
      1、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针对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等作出的规范性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批复及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进行监督;对于同级审判、检察机关的批复及有关案件判决也进行监督。
      2、工作监督,即对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对其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工作监督,指从宏观上对整体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是听取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人大通过审查过对行政、司法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和宏观监督。此外,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应该及时就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作专题报告或汇报,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和讨论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是计划和预算监督,即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对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断。
      3、人事监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查、考核以及对他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宪违法行为和其它不称职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人大监督权的现状
      (一)立法监督方面,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不够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的数量急剧增加,立法质量没有提高,这除了受立法体制及技术立法人员的素养有关外,更主要的是我们缺少一个有力的、系统的监督机制。现行法律规定的对立法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但是由于人大的会期很短,而且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导致对立法监督的疏忽,所以造成了现在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之间、各地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现象比较严重。
      (二)工作和人事监督方面,流于形式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举例,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主要就是每年一次会议的工作报告。除了每年开会要审议很多的文件外,不会有很多时间用在这些工作报告上。而且没有哪一次人大会结束时候发现了那些工作报告中有错误。监督已经流于形式,程序性监督较多,实质性监督较少。使监督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人大监督的几点设想
      (一)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家立法的范围日益扩大,立法技术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就要求人民代表具备专业化的条件。无论是对议案的审议,还是对法律草案的提出,都需要素质较高的人大代表。现在代表文化水平偏低,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较差,大部分代表都是在附和别人的想法。只有真正的提高了代表的整体水平,才能较高质量的完成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的工作安排。
      提高代表素质可采取以下措施即引进公开竞争机制,允许代表候选人直接同广大选民见面,发表竞争演讲,阐明参政设想,这是目前改变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缺乏了解、甚至一无所知状况的有效途径,是改变当选代表只对上负责而不对选民负责的有效措施,也是当选代表履行职责的动力源泉。为提高代表素质还要弱化“荣誉感”,强化“责任感”。代表结构中,照顾性代表应尽量减少,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现在的代表中干部代表比例较大,但他们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重身份出现,忙于其他事务很少参加代表活动,代表职责履行不够,还有部分代表是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工作很突出,但他们不一定都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他们往往把当代表视作一种荣誉,议政中很难发表建设性的意见。因此,要强化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委员会
      鉴于我国目前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缺失,影响立法监督工作的状况,可考虑在法定监督机构内设立专门立法监督机构。具体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立法监督委员会,在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设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就是负责对地方立法的备案,接收各个监督主体提出的审查建议或要求,对整个地方立法监督的过程进行协调。在这个基础上,一方面为了使专门的立法监督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防止监督权的滥用,可以加强对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如: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机构可以定期向常委会汇报立法监督情况,同时,各级常委会也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立法监督工作情况。
      (三)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及领导人的监督
      这是现实情况所需要的,由于政府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是预防、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的根本措施。当前亟待制定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立法。 即使系统立法有困难,也应该先制定一些单行的法规, 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岗位职责守则”等。对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玩忽职守 徇私枉法的,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质询,领导人应予以答复。对构成违法违纪的领导人应提出弹劾和罢免案,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除此之外,加强舆论监督。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揭露各种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给在位者造舆论压力,也对腐败分子形成威摄,使其不敢滥用职权。把舆论监督引入执法监督体制,加强舆论对执法的监督作用,是改革我国法治环境的重要环节,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填补监督空白点,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的。
      综上所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是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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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启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概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周祖武.论人大监督权法制之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07年
      [6]丁树芳,张颖.论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完善[J].法学杂志,1999年01期。
      [7]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8]林泰,林伯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析[J].清华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9]郑春勇.从政府过程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J].武汉学刊,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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