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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贿赂案件发展趋势与应对|酒店未来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

    时间:2019-04-14 03:24:2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近些年来,反腐败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国内乃至全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在新时期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发案年轻化且容易潜逃的趋势在我县较为突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目前,我们对全市、全省范围内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尚不能掌握,主要是针对我院2007年立案查处的40岁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007 年,我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8件26人,其中40岁以下的国家工作人员5件10人,占立案总数约40%。实施犯罪后没有投案自首情形,而外逃现象较多。这些年轻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政治素质差。
      (一)贪污贿赂犯罪年轻化的主要因素
      1、“金钱万能,吃喝玩乐”的人生观。新世纪和新阶段由于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的经济收入偏低,心理失衡,深受拜金主义的侵蚀,羡慕吃喝玩乐、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很容易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动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而对正义、勤奋、秩序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不屑一顾。
      2、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年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心理尚未完全成熟,更容易受到腐败行为的影响,有时甚至会以腐败分子作为榜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腐败状况日益严重。如果高层领导人不能做出表率,而是直接参与腐败行为,有时容忍其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那么这些年轻的国家工作人员很难保持廉洁。另外,党和国家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但是在工作单位落实过程中存在方法上的缺陷,要么是发放书籍文件,要么是空谈,很难起到预期的效果。
      3、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年轻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没有领导职务,这些人犯罪或因个人素质、文化程度低,或因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制度上的不正之风,单位用人渠道的暗箱操作,导致一些道德品质差、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混进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甚至混进领导岗位。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权力滥用必然导致腐败。
      (二)预防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1、加大基础性廉政教育的力度,遏制和消除职务犯罪的动机。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良好的教育是基础的基础,将廉政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课程,从学生接受正规教育抓起,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有关重点防范的单位把年轻国家工作人员列为职务犯罪预防重点教育对象,有针对性地对年轻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对年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重视起来,站在保护未来的高对对待。
      2、通过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堵塞制度漏洞,遏制和消除腐败的机会。建立民主的、公开的用人制度,使年轻人有竞争向上的机会,择优选拔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把好用人关口。根据国家的财力,调整工资待遇,公务员工资待遇的水平与腐败程度有一定的关系,提高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持其心理平衡。
      二、负案在逃现象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职务犯罪中负案在逃增多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严峻现实。仅据我院统计,几年来自侦案件中负案在逃的人员高达十几人,而且历年来积案的80%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结案。可以说负案在逃人员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一大障碍。
      (一)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几个环节
      1、立案前逃跑。有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后就做好了出逃的准备,一旦有风吹草动,他们就逃之夭夭,由于我们办案人员信息不够灵敏,反应速度不够快捷,群众举报不够及时等原因,进行立案侦查时,犯罪嫌疑人早已不知去向。我院2000年立查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于群众举报不及时,犯罪嫌疑人立案前已经逃脱,致使案件多年无法结案。
      2、立案后在侦查环节上逃脱。立案后由于办案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可逃之机,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无法缉拿归案。
      3、由于案件的超期、延期审理,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案件在起诉、判决环节上久拖不决,对已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受羁押期限的限制,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趁机逃跑,影响了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负案在逃的危害
      负案在逃,虽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但都是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下采取的行为,是躲避国家法律的追究,是对司法工作的抗拒。从司法实践上看,负案在逃人员增多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
      1、容易形成流窜作案造成新的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犯罪在逃后,由于其身份处于非法状态,使其不能像合法公民那样从事正当的工作来维持其生存,并且许多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好逸恶劳,这样在其流窜时,往往又会从事其他犯罪活动,从而形成新的社会危害。
      2、挥霍公款,使国家财产受损。
      新时期新阶段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因素,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这些人负案在逃,增加了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难度。犯罪嫌疑人携款在逃,赃款挥霍殆尽,即使日后归案,也难以弥补其给国家、集体和群众造成的损失。
      3、增加工作难度,加大工作量,办案费用增多,影响工作效率。
      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大,加上我国人口众多,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后,要想在茫茫人海中将其抓获,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而且我们目前经费、警力不足现状短期内也难以改变。负案在逃现象的大规模上升,对于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的检察队伍而言,实为勉为其难。共同犯罪中,某些犯罪成员负案在逃,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对其他在案人员的正确定罪量刑。
      (三)负案在逃的原因分析
      造成负案在逃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立法上的欠缺不无关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但在具体各罪名的规定中,除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负案在逃加重处罚以外,其他各罪并无对负案在逃有从重处罚规定。再加上审判实践中,对许多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从重处罚,这样就使许多犯罪分子在逃与不逃的抉择上选择了出逃。
      司法实践中某些负案在逃人员多年未能归案,或者抓获后法院量刑时也未因其逃跑从重处罚,有的因法律的修改变动,在逃人员归案后依“从就兼从轻”原则获较轻处理。以上情况的出现使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和对法律的不信任,同时也使犯罪分子更易产生“事大事小,一跑就了”的心理,加剧了负案在逃的上升趋势,也衍生了许多包庇、窝藏在逃人员的犯罪行为。
      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其中对自首做出了较轻处罚规定,自首和负案在逃都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以后的主观心理反应,它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知。自首表明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接受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负案在逃则说明犯罪人拒绝、抗拒国家的法律追究,所以对于负案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的量刑理应从重。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均是党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司法领域内都应得到体现和贯彻,二者均不能偏废。自首作为“坦白从宽”政策的具体体现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藐视国家法律,抗拒司法机关,负案在逃的行为处理,也应体现“抗拒从严”的政策,在立法上规定为量刑从重情节。
      实践中曾出现过这种情况:二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被抓获,另一人负案在逃。被抓获的人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另一人在逃四年后自首,被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事后,被抓获的人感叹:“早知道逃跑后自首能从轻,我还不如拒捕后跑上几年再去自首,这样还能少判几年。”这一客观现象说明,量刑时对于负案在逃后自首的,如果只看到其自首的一面,而不考虑在逃的行为,对其的处罚就不能体现“罪行相当”。因此,应规定负案在逃为法定量刑从重情节,以使刑法条文关于量刑的规定更加趋于严谨科学,防止法官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判决不公。规定负罪在逃为法定量刑从重情节,对于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完成犯罪行为的人而言,可以起到震慑、警示作用,促使其投案自首,认罪服法,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逃跑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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