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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美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看归零法的违法性] 南海争端

    时间:2019-03-30 03:17: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GATT 1994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定》都未明确禁止成员方采用归零做法。实践中,美国等少数WTO 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使用"归零法"。但是,"归零法"实际上人为地提高了倾销幅度水平,极易导致对倾销存在作出肯定性的认定。本文将以最新的中美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为例,具体阐述"归零法"对于倾销幅度与反倾销调查结果等产生的重大影响,并结合一系列关于"归零法"的典型实例,论证"归零法"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违法性。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幅度;归零法
      2011年10月13日,中方就起诉美国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提起设立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请求。这是该起世贸争端案的最新进展,一度引发了又一轮对于"归零法"违法性的热烈讨论与深度思考。
      在这起世贸争端案中,中方主要是控诉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了违反世贸规则的归零做法,不当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中国暖水虾和金刚石锯片企业的正当权利。基本案情主要是:2004年12月8日,美国发布对中国出口的暖水虾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公告,这是当时中国农产品遭遇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终裁以后,中国出口企业先后3次将美反倾销裁决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0年7月29日,中方获得最终税率,分别为5.07%和8.45%。美国虽表态今后不再采取归零做法,但实际上始终没有纠正错误。中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做法不公平地扩大了倾销幅度,对中国出口商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中国暖水虾企业的正当权利。虽然经过多次交涉但是美国始终未能解决中方的关注。2011年2月28日,中方就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案采用归零做法提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2011年7月22日,中方提出补充磋商请求,要求将2009年11月4日美国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采用归零做法也纳入该争端案。2011年10月13日,中方就起诉美国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提起设立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请求。
      那么,究竟"归零法"对于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有何影响,或者有多大影响?笔者将以引发这起世贸争端案的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案为例来具体阐述。
      "归零法"是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即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将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认定为正的倾销幅度(存在倾销),而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部分(无倾销)归为零,不与其他正的倾销幅度相抵消。"归零法"又具体分为简单归零、类型归零和阶段归零。其实,关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在实践中各有不同。对此,WTO《反倾销协定》"用强有力的措词限制了以往各种备受批评的做法。"《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了3种倾销幅度的比较方法,即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单个交易对单个交易以及加权平均对单个交易。但实际上反倾销调查中很少有企业在调查期间内仅有一笔调查产品出口至调查国。实践中,调查机关往往将确定的调查期分成若干时间段或交易日,分别计算出各阶段或交易日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整个调查期内产品的倾销幅度;或者在受调查产品存在不同型号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首先在型号对型号的基础上计算出每种型号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整个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归零法"对调查申请人有利而对受调查人不利,因为该做法无形中压低了受调查产品的平均价格,提高了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水平,极易对倾销存在作出肯定性的认定,进而导致对受调查人为地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
      在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即采用了归零做法。在反倾销调查时,美方将涉案产品分成不同的产品组。当计算倾销幅度时,需要首先比较每一组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若正常价值高于出口价格,其差额就被认定为倾销幅度。若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则被视为零。据此,美国商务部通常在其计算成本后认定一个特定虾产品的正常价值是4.00美元/磅,则将会对以3.50美元/磅出售产品的外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如果一个公司以4.25美元/磅的价格出售50万磅,以3.50美元/磅的价格出售10万磅,则美国商务部将以3.50美元/磅作为其出口价格,从而对其征收12.5%到100%的反倾销税。但实际上,这家公司的平均销售价格是4.125美元/磅,高于正常价值4.00美元/磅。显然,美国商务部的归零做法人为地压低了虾产品的平均价格,提高了虾产品的倾销幅度水平,从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
      虽然"归零法"如此不合理,但包括美国的在内的不少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仍然继续使用归零做法。问题在于,GATT 1994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定》都未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制定明确的规则,没有指出进口产品的正、负倾销幅度是否可以相互抵消,因此也未明确禁止成员方采用归零做法。长期以来,欧盟、加拿大、印度、巴西等许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曾就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滥用"归零法"提起过诉讼,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也不只一次作出过禁用"归零法"的裁决。第一次涉及"归零法"合法性的世贸争端案是1998年印度诉欧共体棉质床上用品反倾销税案(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Duties on Imports of Cotton-Type Bed Linen from India)。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只能就所争议的整个产品而非该产品的各个具体类别或各项交易来确定倾销幅度。欧共体在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最后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并未与全部可比较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将负倾销幅度归零的做法,实际上修改了某些出口交易的价格,或者说在效果上改变了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进行比较的结果。因此,采用"归零法"计算产品整体上的倾销幅度,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要求,同时也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2.4条有关公平比较的要求。欧共体就此提出了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随后发生的一些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的相关案例,如巴西诉欧共体管道配件反倾销案(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Duties on Malleable Cast Iron Tube or Pipe Fittings from Brazil)、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United States-Final Dumping Determination o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等,都遵循了欧共体床上用品案的推理过程与裁决意见。但是,由于这些裁定只针对"归零法"在个案中的具体运用,并未动摇"归零法"本身的地位,所以尽管欧共体此后通过修改其法律停止使用"归零法",美国却依然在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归零法"。直到2004年欧共体诉美国"归零法"案(United States-Laws, 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欧共体对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做法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DSB最后裁定美国在调查阶段和评估阶段采用归零做法本身可以受到质疑并构成违法,但却没有对在调查阶段使用"归零法"本身的违法性作出判断和理由说明。最终打破这一格局的是2007年日本诉美国"归零法"和日落复审案。专家组认为,在初始调查搞"多重平均"的情形下,美国商务部采用"归零法"来计算倾销幅度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但未支持日本关于定期复审、新发货商复审、情势变更复审以及日落复审都应当禁止"归零法"的主张。日本就此提出了上诉,上诉机构从WTO《反倾销协定》的基本概念"倾销"、"倾销幅度"着手,围绕"归零法"本身可否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受到挑战和"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等焦点问题展开分析,彻底论证了调查阶段使用"归零法"本身的违法性,同时也对定期复审、新发货商复审和日落复审等不同阶段的反倾销程序中使用"归零法"的违法性作出认定。这标志着美国等少数WTO 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法"的惯常做法被彻底否定。在此后的一些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中,美国已经分别在韩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墨西哥等起诉的11起案件中败诉。   最新的中美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虽然还没有裁定结果,但是美国在之前的多起相关案件中相继败诉为中国此次的诉讼增添了不少胜算。美国于2004年对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泰国、越南以及印度的暖水虾提起反倾销调查,该案涉案金额为3.8亿美元。其中,在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获胜的最新案例是越南输美冻虾反倾销案。2011年7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委员会判决认为,美国采用"归零法"来计算越南冻虾出口美国的反倾销税违反了国际贸易原则,这也意味着美国在对越南冻虾进行行政调查时将不得再使用该方法计算反倾销税。越南输美冻虾反倾销案的胜诉无疑对中美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有一定的积极效用。虽然这起世贸争端案目前仍处于起诉阶段,但此次提出了补充磋商请求,进一步强化了中方在有关"归零法"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此外,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增长,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越来越普遍。近年来,在中国参与的世贸争端案件中,中国主动起诉的并最终获得胜诉的案件也不断增多。2011年3月11日,DSB裁定"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中方胜诉。2011年7月15日,DSB裁定"中国诉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方胜诉。这又为中国在此次的中美反倾销归零世贸争端案获胜增添了不少信心。
      总之,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规则的改革谈判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关"归零法"的重大立法突破还为使尚早,然而"归零法"本质上的违法性却是不容质疑的。"归零法"的原罪就在于调查机关往往将受调查产品分成不同的调查期或者不同的产品类型,而在对分割后的调查期或产品类型分别计算倾销幅度后,又在累加汇总阶段忽略了倾销幅度为负的交易。这使得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无法进行公平地对称比较,进而导致产品的平均价格被无形中压低,倾销幅度被人为地扩大,倾销存在的可能性被大幅提高,最终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从一些典型的归零世贸争端案中,我们可以看到,DSB不仅认定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中应禁止使用"归零法",而且在定期复审、新发货商复审和日落复审等不同阶段的反倾销程序中禁止使用"归零法"。但是,同一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归零法"的法律地位往往存在不同的意见。不过,无论存在何种分歧,可以肯定的是,"归零法"在WTO框架内的违法性已经在大多数国家中达成共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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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喻婷(1989-),女,江西南昌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10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国际金融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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