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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无候选人选举的实践与思考: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质审查

    时间:2020-02-23 09:58:1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村民委员会无候选人选举的实践与思考——以*区*街道2008年度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例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村委会选举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我省在法律层面最早提出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0月),其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出现,为村委会选举提供了又一种重要模式。**街道作为2008年市、区两级村委会换届试点单位之一,在14个村实行了有候选人选举方式,在***、***等9个村试行了无候选人选举方式,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文通过**街道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两种选举方式的比较分析,对无候选人选举方式作一些思考。一、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优点相对于有候选人选举方式,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简化了选举程序。实行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第一次选举由于没有候选人而直接进行选举,即省略了推荐候选人的环节,减少了一个程序。在**街道23个村委会选举当中,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14个村中,6个村进行了两次选举,6个村进行了三次选举,2个村进行了四次选举(即推荐候选人、正式选举、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平均每个村进行了2.72次选举。而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9个村中,2个村只进行了一次选举,7个村进行了两次选举,平均每个村进行了1.78次选举。比较发现,无候选人选举方式比有候选人选举方式平均每个村少进行0.94次选举。2、降低了选举成本。一是降低了人力成本。有候选人选举方式产生一个村委会,村民一般要投2-4次票。先是由全体村民投票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公示几天后再对候选人进行差额正式选举,一般情况下,选民至少需要两天时间参与选举。而近年来农村经商办厂和外出求学的人比较多,两次赶回村里参加换届选举比较费时费力。实行无候选人选举方式,选民一般只需投1-2次票,即使2次选举也是集中在一天内完成,这样不仅减少了选举对村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也减少了街道机关干部的工作量。二是减少了费用。因平均每个村少进行0.94次选举,按照平均每个村每次选举需选举补助费5万元计算(不包括工作人员开支等间接费用),则无候选人选举方式比有候选人选举方式每个村平均节约选举费用4.7万元。3、减少了选举贿赂。当前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采用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村,一般村委会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都是差额1人,这意味着每个职位肯定会有1人落选,为避免票数过低丢面子,正式候选人一般都会想方设法去竞选,这就增加了贿选发生的概率。而无候选人选举方式在正式选举之前局势并不明朗,各竞选人基本都处于相互观望状态,拉票动作相对趋于平缓,这就有效防止了贿选现象的发生。而且无候选人选举往往在一天内完成,上午第一次选举,下午就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一般只有两三个小时,他们想有所动作也来不及操作,贿选现象相对也减少很多。4、减少了选举矛盾。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村,在正式候选人明确以后竞争比较激烈,往往会造成相互攻击、相互拆台的局面。而且选举时间拖得越长,选举次数越多,矛盾也就越突出。如岙王村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第一次选举为提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B分别得票382、220。第二次选举为有候选人的差额正式选举,由于A、B两位候选人的票数均未过半数,所以进行了第三次选举(另行选举)。在另行选举中,由于候选人对其中一个选举环节有疑义,又进行了重新选举。在第四次选举中,候选人B召集了不法分子破坏选举的正常进行,经依法制止后成功选出了新一届村委会(B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但B却因为触犯法律被取消了当选资格。而无候选人选举方式在另行选举之前各竞选人都没有浮上水面,竞选的矛盾相对少很多。实践也证明,**街道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9个村,因选举引发的村民信访数量明显少于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村。二、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缺点相对于有候选人选举方式,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选举票数相对分散。由于候选人的不确定性,选民的投票结果就有可能相对分散,甚至部分村委会成员票数不能过半数而导致另行选举。特别是一些选民意愿不集中、人选不突出的村实行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票数将更加分散,甚至一个村委会成员都选不出来。当然,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推荐候选人选举,就相当于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第一次选举,也存在票数低和分散的问题。2、计票认定相对困难。无候选人选举方式在第一次选举中,选民是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书写竞选人姓名投票选举的。由于选民的文化程度不一,对竞选人名字书写不规范,如一个村内同名同姓的没有标注,有些同音不同字(谐音),有些缺点少划,有些缺姓少名(缺名少姓),有些村民公认的乳名、小名、绰号等,导致选票难以辨认和确定,从而引起各方争议,拉长了计票的时间,加大了计票工作的难度。这种情况在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推荐候选人选举当中也存在,但毕竟推荐候选人还不是竞争最激烈的时候,而且计票结果也不是最后的选举结果。3、人选素质较难把握。一是人选个体素质。《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法律对村委会成员个体素质提出的要求。但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由于没有候选人,一旦当选只要没有出现法律禁止的情况,就不能撤销当选人的当选职务。二是村委会整体素质。《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这是法律对村委会的整体结构提出的要求。但由于无候选人选举结果具有不可预见性,有可能达不到要求。而有候选人选举方式有候选人推荐环节,当候选人不适宜担任村委会成员时,基层党委政府还可通过做思想工作,让其退出村委会竞选。三、完善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几点思考螺洋街道在村委会换届过程中第一次实行了无候选人选举方式,从各个层面的反响来看是比较受欢迎的:机关及村居干部认为其优点相比缺点要明显;
    竞选人认为无候选人选举方式时间快,相对比较公平;
    选民认为无候选人选举方式选举气氛比较好、相对比较公平,能真正体现选民的意愿。但无候选人选举方式毕竟是个新生事物,推行过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1、完善选举法律。以《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例,一是对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规定不够详细,“无候选人”字样在全篇当中只涉及到5条,总共出现过7处。二是对当选的得票数规定不够合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既然另行选举的时候得票数可以是三分之一,为什么第一次正式选举就不可以了?建议不管是第一次正式选举还是另行选举,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三分之一数选票,始得当选;
    或者直接规定正式选举时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就可当选,这样可大大减少选举的次数,也可以减少很多矛盾和选举成本。三是没有规定监票人、计票人。《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但对无候选人的监票人、计票人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虽然客观上对无候选人规定监票人、计票人存在难度,但也是可以作出一些规定的,如参加竞先自荐和竞职演说的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2、推行竞选自荐。竞选自荐是指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村,在正式选举之前以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开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参加竞选村委会主任或委员职位,组织竞选演讲或集中宣传竞选人,汇总公布报名结果供广大选民选举时参考的一种村委会选举方法。螺洋街道9个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村中,有2个村实行了竞选自荐方式。从实施结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点:①能够及时掌握竞选人动向和选举动态;
    ②能及时发现有不宜当选的对象,并提早做好思想工作,劝其退出;
    ③能以组织(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对竞选人进行集中的正面宣传,减少某些人乱承诺、乱拉票现象;
    ④公布报名结果供广大选民选举时参考,能使选票相对比较集中,也能减少选民填写姓名的笔误,提高选举成功率;
    ⑤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原则,有利于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因此,竞选自荐方式是较好的无候选人选举方法,在今后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应该大力提倡。3、规范操作制度。要严格按规定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通知外出人员回村参加选举。要严格委托投票手续,可以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规定,选民在台州市区以外一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委托,委托投票必须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经审核确认并在正式投票选举前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要统一代写规定,可明确以户为单位,同一户口的早到选举会场的选民可以代写本户的选民选票。要统一写票规则,可规定小名、谐音、别名和缺点少画等在本村选民中指向唯一的情况下应视为有效。对委托、代写、写票、计票规则还可以在村选举办法中写明。在投票环节上,要切实加强对场地选择、会场布置等具体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行集中投票和秘密写票处,专门落实人员,真正达到“秘密”写票的要求。整个选举要做到选票当场领取、当场秘密划票、当场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4、优化选举环境。一是加大宣传。要加大对《宪法》、《治安处罚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选举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村民真正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内涵、外延及其法理精神,增强他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二是严厉打击。要制定贿选的界定标准,如吃喝宴请;
    送钱、送物和有价证券;
    委托他人吃请、送钱送物;
    私下许愿;
    以非组织活动方式操纵换届选举;
    采用威胁、欺骗等暴力手段干预换届选举;
    借助宗族势力参与换届选举;
    组织车队为被选举人宣传造势等。同时要及时查处并制止苗头性违规行为。三是集中约谈承诺。可以组织另行选举的候选人集体谈话,再次强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及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各候选人就当选与否及选举纪律进行表态,也可签订竞选承诺书。四是加强监督防范。街道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和村选举委员会可分层次组织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及时制止不正当选举行为的发生。五是成立法律顾问。在选举过程中,可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法律顾问组,全程参与指导村委会无候选人选举工作,对党员、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并统一解释答复,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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