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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日报》:听证办法应该怎样改

    时间:2021-01-10 08:02: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网上八成反对会上全票通过缺乏真正民意基础

    听证办法应该怎样改

    听证制度的引进,使百姓从以前单纯的价格承受者变为参与到部分价格决策的过程中,百姓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得到重视。但是,听证过程中出现了价格听证结果与民众诉求相差大的情况,凸现出当前的价格听证制度存在不少缺陷,亟待完善。为此,国家发改委正着手修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从制度上对价格听证进行完善。

    水、电、煤气、电信、铁路、教育、医疗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商品价格一直是政府说了算,老百姓只能被动地接受。但是,从诸多案例我们看到,哪些公共事务要组织听证?什么样的人有资格组织听证?听证会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听证的组织者,往往与听证申请人关系密切;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也往往由组织听证的政府机关来指定。这种做法使一些听证会缺乏真正的民意基础。

    最近,多方渠道同时传出一则消息:“国家发改委正着手修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从制度上对价格听证进行完善。”国家发改委提出,除现场听证外,将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听证,开展非正式听证或书面、网上听证等活动,积极建立比较合理的听证代表产生机制。改变代表产生方式,通过公开报名选出有议事能力,有一定文化素养、政策水平和善于开展调查研究的代表。在代表选择上,将注意结构调整,吸收不同层次、不同消费水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参与。代表的选择要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接受社会监督,让媒体介入听证的每一个环节。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主管部门的听证会进行有效监督。

    据记者了解,事情的缘由来自国家发改委在书面答复全国政协委员陈万志的建议时承认,现在一些地方的听证会的确存在问题,一些代表不能起到“代表”作用。媒体报道,今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委员陈万志提出,价格听证中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涨”还是“不涨”,然而,拿出来听证的往往不是“涨”与“不涨”,而是“涨多少”。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听证会几乎是“逢听必涨”。

    自2002年1月12日,第一个国家级价格听证会——由原国家计委主持的铁路春运票价浮动价格听证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听证制度仅仅是拉开了序幕。听证制度的引进、建立,打破了过去那种封闭、霸气、笼罩着行政垄断阴影的做法。老百姓有了一个机会,可以从以前单纯的价格承受者变为参与到部分价格决策的过程中,百姓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得到重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被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但在赢得人们肯定、赞扬的同时,种种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

    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不少景区的门票价格有了不同程度的上涨。相关部门还为此召开专门的价格听证会,听证结果是“基本上认可本次价格调整”,而游客及新闻媒体所表达的声音则是持续的质疑和反对。价格听证结果与民众诉求相差如此之大,凸现当前的价格听证制度存在不少缺陷,亟待完善。

    今年,在北京市政府召开市民用电价格上调听证会之前,搜狐和新浪两家网站所作的民意调查显示,反对用电价格上调的占调查人数的80%以上,但在听证会上,20名市民代表全票通过价格上调的议案;
    9月26日,广州水价改革听证会召开,35名听证代表中,仅有1人反对,更有20名代表赞成调价幅度较大的方案二,连市物价局局长都称“没想到”!

    而陈万志提出的问题,或许可以为有关部门修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理出一条清晰的线索。陈万志发现,听证会后公布的是行政决定的结果,却没有公布听证的结果,老百姓只是从媒体报道中获知听证的结果而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未明确必须公布听证的结果。他认为,不少听证会主体范围不明确,参加听证的代表不具代表性。有些参会代表是行政指定的“单位负责人”,或是与听证单位有着共同利益关系的“社会各界人士”。有城市搞取暖费价格听证,23名听证代表中,居然有22名同意涨价。陈万志说,听证代表应以与听证内容利益相关的人士为主,并兼顾社会各界。

    同样,许多百姓也认为,正确选择代表,充分体现民意,是修改听证制度的方向。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确保听证与许可的对应性,维护听政制度的权威性。

    目前,根据媒体的报道,国家发改委正在着手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修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范听证申请的提出、代表的选择、成本的审查、听证会的组织、听证结果公开等程序,并对该听证没有听证,或者听证程序违法的,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另据专家介绍,听证制度对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1998年,《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价格决策过程。《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11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公布,推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记者 史晓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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