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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组改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时间:2020-11-14 08:07:1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以江汉油田为具体案例,分析介绍了身份认定、先承接再转接以及争取政策3种增值税筹划方案。
     
        关键词:重组改制;
    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
    税收筹划
     
        一、背景介绍
     
        重组改制后,各油气田企业由原来单一的纳税人(油田管理局)演变为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和提供技术服务、辅助生产的存续公司。其后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又从存续公司中剥离一部分辅业,成为独立的民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和存续公司属于油气田企业,而民营企业属于非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增值税,而非油气田企业从事与原油、天然气生产有关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仍征收营业税。
     
        二、重组改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
    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其工程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
     
        三、改制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假设江汉油田分公司需要对某一个设备(油气工程)进行维修,估计劳务合同总额为1000万,其中材料款为700万,劳务款为300万。假设有两个企业都可以为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这个劳务,其中一个是属于存续公司的油建公司,其身份归属为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向阳公司,是主辅分离后形成的民营企业,身份归属为非油气田企业。
     
        若油建公司提供维修劳务,江汉油田分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借:油气生产成本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170万
           油建公司就这部分劳务缴增值税
     170万
     
        若向阳公司提供维修劳务,为了控制材料的质量,劳务所需材料一般由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其会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外围其他3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外围其他700万
      贷:原材料             700万
     
        同时依照现行税法,江汉油田分公司为维修劳务提供的材料应视同销售,计征销项增值税,税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外围其他1119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其他业务收入       7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万
     
         向阳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必须就1000万的合同款缴纳1000×3%=30万的营业税。
     
        对江汉油田分公司而言,在接受相同劳务情况下,由非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比由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要多支付119万元,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劳务提供方而言,在提供同质同量劳务情况下,向阳公司要比油建公司少获利30万。此外,在向阳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时,对于700万的材料款,江汉油田分公司缴纳了增值税,向阳公司也缴纳了营业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油气田企业身份确定的筹划
     
        仅仅因为一个是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非油气田企业,结果产生税负差异和重复征税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油气田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同一油气田可以是一种类型的油气藏,也可以是多种类型的油气藏。人们通常所说的江汉油田、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则主要是从地理意义上或指行政管理单位而言。实际上,他们内部含有多个地质意义上的油田或气田。从这个定义上判断,如果B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也能含有一些油藏、气藏,就可以申请确定为油气田企业,以上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二)利用先承接再转接的方式筹划
     
        在上例,江汉油田分公司1000万的生产性劳务项目,如果先由油气田企业油建公司承接,由其负责提供材料和技术,油建公司再和向阳公司签订300万的合同,将其中的纯劳务部分交由向阳公司这样的非油气田企业承担,这样不但避免了700万材料款的增值税,向阳公司也可以只按劳务款300万额度缴纳营业税,(节约了700×3%=21万的营业税),不仅税负大额减少,重复征税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三)争取政策的高级税收筹划
     
        上市公司和存续公司可以联合将此类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明,加强沟通,争取将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纳入增值税范围。这不仅便于税收管理,也符合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充分发挥增值税中优势的国际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陈建荣.重组改制对石油税收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石油企业管理,2000(1).
        2、李清克,徐安宁.石油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J].中国石油财会,2000(5).
        3、王甲山,李绍平.石油企业改制后增值税、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分析[J].资源·产业,2003(5).
     (作者单位:潘跃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财务资产处;
    张进华,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财政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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