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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阳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9-21 14:39: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山阳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县林业资源优势,扩展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为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该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人民币信用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  

    1、居住在山阳县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山阳县境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产,自有资金不少于30%;
      

        3、还款来源有保障;
      

        4、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5、在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  

        第六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产范围  

        1、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山阳县境内,抵押人应持有山阳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2、无林权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
      

        3、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林权的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共有林木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4、由林业、金融部门配合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将林地的经营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的,拓宽林权证抵押物的抵押范畴,给予林权持有人发放相当数额的抵押贷款。  

    第七条  不能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1、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防火林;
      

    2、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4、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章  贷款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贷款业务的办理程序:借款人提出申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前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评级、审查和审议→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查验他项权证→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递交借款申请书;
      

    2、贷前调查。信用社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初审,对符合贷款对象条件的,核实林权抵押物真实性,根据生产项目确认贷款意向,并出具《林权抵押贷款意向书》;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借款申请人持《林权抵押贷款意向书》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且在省联社备案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评估,并要求必须有1名以上持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证书》的业务人员和两名以上(含2名)的林业工程师或相当资质人员参加评估,最后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表)》;
      

    4、林权抵押登记。借款人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表)》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再到信用社办贷。  

    5、贷款审批发放。  

    (1)、审查资料。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自然人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所需材料:  

    A、林权证;
      

    B、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借款申请书;
      

    D、《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表)》;
      

    E、《林权抵押登记证》;
      

    F、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法人客户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A、借款申请书;
      

    B、林权证;
      

    C、《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D、《林权抵押登记证》;
      

    E、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F、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G、机构代码证;
      

    H、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I、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函;
      

    J、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或公司、企业章程;
      

    K、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决议书》;
    集体企业出具的上级部门证明及集体代表讨论通过的《同意抵押决议书》;
      

    L、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借款人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M、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3)、签订借款合同;
      

       (4)、贷款发放。  

    第九条  抵押率。根据评估报告,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
    对竹林、低产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
    用材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20%。  

    第十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  

    (1)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抵押林木的生长周期确定,对用于生活和非营林的贷款期限可设定为2—3年;
    对竹林、低产林改造等周期短的速丰林的贷款期限可设定为3—5年;
    对周期在10年以上的用材林,期间有间伐收益和林下经济收益的贷款期限可设定为10年,同时结合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通过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按照实际情况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以10年为限。  

    (2)林权证抵押贷款利率要根据市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鼓励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
    凡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在其自身信用等级相对应的贷款额度内,可享受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执行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
    对各种互助合作组织成员执行优惠利率,其贷款利率执行农户信用评级优惠利率。  

       

     第五章  贷款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十一条  抵押人若转让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抵押林权在抵押存续期间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因意外毁灭或部分灭失,造成债务无法归还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还清后,信用社退回《林权证》,抵押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林业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信用社负责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所抵押的森林、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征用的,其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信用社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1、协议处置。信用社与抵押人签订协议,通过拍卖、协商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
      

    2、采伐森林、林木处置。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批,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3、依法处置。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阳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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