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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担保独立性探讨

    时间:2021-01-17 08:12: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在贷款业务操作中,不管是以人的信用或者物设定为标的物,目的很明确,都是为了还贷资金提供补充来源,更好地控制贷款风险,以便顺利地履行贷款合同。目前,在农信社信贷业务实践中,虽然设定了担保,仅从担保合同形式上并没有明显漏洞,但往往因担保的独立性不强而影响贷款担保合同的执行效率。

    一、保证人的独立性

    哪些人能作为贷款保证人,哪些不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担保人类别进行划定。《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在业务操作中,往往侧重于“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在审核和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客观上造成的担保审核的差异性和实践操作的风险性。几种常见的保证方式影响保证人的独立性:以关系人设定担保,如:夫妻互保、内部人保证等;
    以关联方互相设定担保,如:同一企业股东之间,股东与关联企业之间互相设定担保。

    (一)贷款由关系人设定担保

    我们引用《商业银行法》对关系人进行范围界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信贷资源具有稀缺性决定了金融服务具有选择性。从亲属提供担保来说,贷款人生产或生活用款,首先考虑的是成本和取得的难易程度。除了自有资金之外,再考虑向外举债。在向外举债也有次序之分,首先能否向关系人(主要是亲戚)举债,其次才考虑向农信社贷款,而向关系人举债,不仅仅存在于贷款前,也往往存在于贷款后。一旦经营项目或者生活出现困难,来源于关系人的支持或帮助也能度过难关。这不仅符合经济学原理,同样也符合我国国情。从内部人提供担保来说,由于这些人与农信社有着这种密切的关系,农信社以其为担保发放贷款时,存在影响贷款操作的独立、公正可能,在贯彻各种贷款业务规则方面出现不严格的情况。这样,使信贷资金配置出现各种问题,使该得到贷款的得不到,不该得到贷款的却能够得到。同时,也给银行的安全经营留下了隐患,不利于对贷款风险的控制和把握。

    (二)关联方之间设定担保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农信社贷款业务操作中表现为:股东之间、股东与关联企业之间设定担保,特别是对独资企业业主和企业互相设定担保。

    从农村信用社服务企业来说,大多是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规模小、经营不规范、财务组织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等缺点。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价值缺乏专业的认识和评估,而社会中介机构费用较高,运作方式与农信社要求不完全合拍,这样形成了信贷业务高要求与业务操作的盲目性同中介服务相脱节矛盾。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与原《公司法》相比,仅设置上限而放宽了下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相对放宽。事实上,这类企业股东与所属企业已经融为一体,股东的全部财产有可能是全部,对这类企业与股东之间盲目授信,很难保证担保的独立性。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只是将风险从一个手里放到另一只手中,风险仍然未能得以有效的转化。

    因此,在实践中提高担保人或者担保标的物的独立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任何时候都应当坚持审慎的信贷原则,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在贷款关系中,哪些人能作为担保人,哪些人不能作为保证人,不宜划定那些人能作为保证人,但首先不管是保证还是担保,都应当具有相对较高的独立性,独立于借贷关系人之外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人或组织比较适宜。

    二、同一客户担保与贷款业务之间独立性

    在实践操作业务中,还存在着对同一客户同时设定担保人和贷款人的情况。对外提供担保,对于任何经济实体都应当属于重要的经济信息,很可能因贷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义务,而导致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农信社重视的是对贷款人的授信管理,而疏于对担保情况的统计,对担保能力认识仅仅停留在对担保额的审核,或者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简单地说被动授信较为频繁,缺乏对潜在客户、潜在业务的进一步了解。较为常见的有:担保人重复保证,对已设定的保证人发放贷款,对已设定的担保人进行差别对待等。对这些情况不能一概而论,简单说是对还是错,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看到其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又要充分了解其兼容性。例如:对担保人发放贷款,有可能使担保额转化为贷款额;
    或者也有可能失去潜在的客户。所以我们应当扩大调研的范围,变被动授信为主动授信,对业务作出更为科学的统筹规划,加强对一切与业务相关的信息收集与筛选,为我所用。

    三、结论

    担保设定目的在于更好地执行贷款合同,担保的独立性对于实现合同标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贷款审查中,我们应当对客户进行全面的了解,应当将贷户对外提供担保纳入审核内容,坚持科学而不僵化、不程式化,不以偏概全。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统一。增强保证的效力,不仅在“形”上做文章,注重合同形式上的合法合规,更在“神”上下工夫,增强担保的独立性,达到形神兼备,提高在实践中操作性。

     

    作者单位:忻州市联社稽核大队

    作者姓名:郭晓俊 侯生荣 张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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