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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14 08:11:3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根据省、市总工会的部署和要求,我县于近期围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思考。

      一、我县劳动争议的现状

      近年来,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多数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劳动合同意识不断增强,劳动用工行为不断规范,劳动者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明显增强,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得到较大的改善,我县劳动争议总体情况良好,劳动争议案件逐步减少。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偏重劳动者权益保护,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要求,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劳动争议主要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工伤、患病的经济补偿,拖欠劳动工资,克扣加班费,少缴、欠缴社会保险等。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基本情况

      1、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创新理念。近年来,县总工会领导高度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工会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和切入点,列入全会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创新理念、深刻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工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牢固树立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意识,代表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以经济利益、政治民主权力和发展诉求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权益,既是《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更是新时期工会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为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近年来,县总工会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原则,县总工会会同劳动保障、经贸委建立了XX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协调全县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利用这一工作平台,指导和帮助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同时,我们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各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较大规模的企业配备了专职调解员和法律监督员,部分乡(镇)街道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或调解中心,形成了全县各系统、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居委会、工业园区逐级负责,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近年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劳动争议纠纷162起,从源头上化解企业和员工矛盾和纠纷,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协调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支持职工的合理诉求,切实抓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于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分歧较大,难于协商调解的劳动争议,县总工会积极支持职工上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作用,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及时受理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公平公正依法解决职工和农民工受侵害问题。二是对于提出申诉的困难职工,由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聘请的法律顾问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困难职工诉讼打官司,为困难职工说话办事,讨回公道。近年来,全县共立案仲裁劳动争议案件79件,职工胜诉76件,职工群众获得经济补偿94万元。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制度减弱。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大批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原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幅度减少,有些组织名存实亡。新经济组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难度大,进展缓慢,有的虽组建了,只是空架子,有其名无其实,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工会在调解中的职能有所弱化,作用难以发挥到位,在一些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受制于行政和老板,一些工会干部和调解人员怕得罪领导,不敢大胆依法公正调解,工作处于被动。三是一些用人单位经营者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不支持,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会代表难于或无法居中调解用人单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四是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偏低,调解工作能力不强,出现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处理,只能上交矛盾,失去第一道“防线”作用。五是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有待加强,有的企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有些虽然建立了,但作用发挥不明显,发生了劳动争议案件才去处理,甚至走上仲裁,有重处理轻预防预报的倾向。六是在仲裁案件中,没有规范的开庭场所,缺乏严肃性和威慑力,有些审理程序过于简单,有些仲裁案件甚至没有工会方参加就开庭审理了。

      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领导,切实为基层工会调解劳动争议创造条件。各级工会组织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工会工作的考核目标中,制定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核标准及办法,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高整体质量和水平。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多方面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要注意把调解和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调解组织要积极吸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行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人员参加,建立大调解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新格局,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成功率。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一是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做到有办公场所、有制度,以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二是在外商、私营企业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和劳动争议案件易发的行业和区域,应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本区域内未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建立由县总工会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站,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基层难以解决的群体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工作体系和机制。

      3、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调解能力。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员应热爱调解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公道正派,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在调解争议时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理直气壮地为职工说话,依法维权。

      4、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构建劳动争议预防体系。在劳动争议时发的今天,如何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预防为主”,把维权关口科学前移,是当前工会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努力的方向和追求的目标。一是企业工会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同时,要大力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在企业内部以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预警工作组和预警员,通过基层一线预测难点、热点问题,弱化不稳定因素,通过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报告沟通,对处在萌芽状态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劳动关系矛盾扩大,并及时调处。

      (XX县总工会 田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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