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诗歌 > 正文

    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检讨与构建

    时间:2020-09-30 08:07:5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检讨与构建[1]  

                    ──以美国农业再保险为鉴  

    叶明;杨斌[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摘要:以《标准再保险协议》为主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使美国农业保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源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农业再保险目前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我们可以以美国的《标准再保险协议》为主要蓝本,加大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再保险人才,探索建立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关键词: 《标准再保险协议》;
    农业再保险;
    体系构建  

       

    Reviewing and Construction of   China   Agriculture Reinsurance Systems  

              ──from the Angle of the US agriculture Reinsurance   

    YE Ming;  YANG Bin  

    (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  

    Abstract:“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is the most important law about agriculture reinsurance in the US,which helps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f the US obtain noteworthy achievements.Due to many cause,there is no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We should take “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 of the US as the main sources,increase the support of the govement for agricultural reinsurance,adopt many kinds of measures to train the experts of reinsurance,explore establishing the agricultural re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truly suitable to Chinese conditions.   

    Key word:“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
    Agricultural reinsur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2008年初,我国南方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雪灾。据民政部的统计数字,截至 2月24日 ,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成灾8764万亩,绝收2536万亩,倒塌房屋48.5万间,损坏房屋168.6万间,因灾死亡的畜禽6900多万头(只),南方13个省养殖业受灾面积1400多万亩;
    而据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农业接到的报案仅1.73万件,已付赔款为4014万元,占已付赔款总额的比例不足4% [1]。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种情况呢?笔者分析乃是由于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的风险无法有效分散,使农业保险无法得到快速发展造成。因此本文拟在介绍农业再保险概念及作用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农业保险中的《标准再保险协议》,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使之有助于我国由农业大国变成真正的农业强国。  

    一、农业再保险概述  

    农业再保险也称农业分保,是对农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保险,即保险的保险。农业分保接受人按照农业再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人在原保单下的赔付给予补偿,这是农业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2]。农业再保险对农业保险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业再保险可以保障原保险人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原保险人可以将同类农业保险业务中超过平均保险金额水平的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以获得农业保险金额的相对均匀,减少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不稳定因素,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第二,农业再保险会增加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人的收入。农业再保险不仅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通过对该可运用资金有效投资以弥补农业保险的损失和增加其投资的收入,而且可以通过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的方式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佣金收人。  

    第三,农业再保险可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由于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这样对新进入农业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以得到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和技术指导,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  

    二、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考量  

    在各种类型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中,美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比较有代表性,也对美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美国,系统规定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是1947年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颁布,并于1980年正式实施的《标准再保险协议》,下文笔者就以《标准再保险协议》为主要内容来介绍美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一)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  

    美国《标准再保险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美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第一,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为私营保险公司经过批准的保单提供再保险,也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其再分出保单的再保险;
    第二,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程序出售联邦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农业保险公司必须向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交计划,说明它将要开展业务的县和州的范围及主要保险产品和服务。一旦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批准了经营计划,农业保险公司就必须在这些地区向合格的生产者提供农业保险产品及服务;
    第三,农业保险公司必须使用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表格和核赔程序;
    第四,再保险保单只能通过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许可的代理人和中介机构出售,其他人不得出售再保险保单;
    第五,详细规定了再保险形式、承保损益、再保险账户清算、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损失评定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特点  

    1.美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相当完备  

    目前经过6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美国农业再保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和保险公司参与率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稳定的作法。首先,仅《标准再保险协议》就涉及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承保损益、再保险账户清算、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损失评定费用等方面的规定。其次,再保险业其相关经营体制的发展也比较完善,实行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再保险业务和引进商业再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当然,商业再保险公司经营时,如遇到困难同样得到政府提供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同时政府并没有完全退出了农作物再保险的业务,他负责规则的制订、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最后,政府的管理也不是随意,他一方面受《标准再保险协议》及相关制度约束,另一方面也受到社会公众监督的约束。  

    2.政府给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力度很大  

    政府给农业再保险的支持也很多。在政策上:美国政府实行政策性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出政策、商业性公司经营或代理的办法来支持农业再保险。联邦农业部所属的农业风险管理局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专门负责制订农业再保险政策和组织协调,并兼有最后再保险的职能。十七家经过审核并与FCIC签有协议的商业性再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政府对农险业务给予大量支持包括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免征税赋等。在财政上:目前联邦政府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费用的补贴比例在1988年以后为34%。同时美国政府为投保的农户纯保费补贴率为55%,仅1998-2000年三年累计补贴了36亿美元。另外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缴纳的农业保险保费约为587美元,获得的农业保险赔款约为1200美元[3]。这都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  

    3.农业再保险的人才多且素质较高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农业再保险方面有很多高素质人才。主要发布在以下部门: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有500名优秀的经济学家和农业专家,为农业保险及再保险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996年,美国又专门立法成立了农业风险管理局,该局有400多名优秀的专家,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订和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
    经过批准的私营保险公司,以及全国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和各州农业推广中心都有很多人才。[4]他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工作能力,在这些专业人员共同努力下,使美国的农业再保险建立在对农业灾害数据长期的统计和精算的基础之上的,有现代化的电子设备,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三、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检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已相当完善,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却不令人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再保险相关立法滞后  

    与美国相比,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仅在《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另外,2007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但没有规定相关配套制度。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从2004年起仅有中再集团一家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这样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风险对农业再保险需求,今年南方的雪灾就是一例;
    也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得不分别求助于国际再保险市场,并为此支付较高的分保费用。[5]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途径,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其风险难以分散,势必影响经营主体的持续稳定经营和再保险品种的创新。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再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  

    (二)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明显不足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不够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在政策上:虽然中央从2004年至2007连续四年以一号文件关注农业保险, [6]这都体现政府开始重视农业保险,但对农业再保险的规定却很少,只在2007年提出从财政上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更没有建立相关的机构来执行农业再保险。在经济上:2007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开始正式规定农业保险补贴的数额,同时中央财政将安排约10亿元支农资金,用以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7]这些钱如果按农民人均计算也只有1元多,这对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高费用率的农业再保险无异于杯水车薪。   

    (三)农业再保险高素质人才缺乏  

    保险人才是农业再保险发展的基础,据统计2000年全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专门人才仅为9000余人,平均每县只有3个人[8],这是制约我国农业再保险发展的主要内在因素。一方面,由于农业再保险涉及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警技术;
    农业保险的定价技术;
    农业保险的防灾减损技术;
    农业损失的测定及理赔技术;
    农业再保险技术等,这都需要很高的专业技术。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人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发展农业再保险要求一批既了解农民的实际情况,又熟悉保险;
    既要遵循国家各方面农业再保险的政策,还要善于宣传;
    既要知道保险的内容和条款,还要了解农村的现状和农民的心理的保险人,而这样的人才现在是少而又少,这就导致我国的再保险无法有效进行。  

    四、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完善农业再保险制度  

    1.成立并规定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职责  

    建立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归农业部领导。该公司代表政府制定政策、监管、再保险和综合服务。主要规定以下职责:负责向各农作物保险公司再保险提供费用补贴,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
    负责与各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负责对各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再保险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并用于厘订再保险费率;
    负责各保险公司与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往来账户的决算,如再保险保费和费用补贴款的划转、代收费用上划等,并编制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
    负责再保险品种的修改和新产品的开发,以及对各保险公司开发再保险新产品的初步审核;
    负责农作物保险再保险各险种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维护;
    编写农作物再保险工作手册,以供风险管理局雇员、再保险提供人和代理人使用等。  

    2制定再保险相关制度  

    第一,再保险形式方面  

    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将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并向各保险公司提供这两种再保险。首先,在比例再保险方面。各保险公司可以将任何合格合同指定到以下三种基金风险转移基金、发展基金和商业基金中的任何一种。各保险公司利用所有比例再保险分出业务后,必须至少保留一定数量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是35%)。但是,如果各保险公司有一半以上的业务在转移基金,或者把合格合同只指定到转移基金或发展基金,最低保留要求就可以降低一些(美国规定是 22.5%)。如果各保险公司不符合总体的保留要求,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在转移基金下的最低保留要求提高,以达到整体的最低保留要求。其次,在非比例再保险方面。保险人安排了比例再保险之后,可对每省各种基金下的自留业务进行非比例再保险。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对非比例再保险逐级计算应承担的损失份额,即随着保险人赔付率水平上升,各保险公司应负担的最终净损失将降低。除此之外,可规定保险人只要在经营计划中进行说明,对未分保部分也可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再保险。  

    第二,承保收益和损失方面  

    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应规定各保险公司可以保留的承保收益比例。可保留的承保收益比例也是逐级计算的,即随赔付率下降,可保留的承保收益比例也下降。保险公司在每个省规定基金下可以保留的承保收益比例。把每个省在各种基金下的承保损益加总起来,就可以计算出该省的净承保损益,然后,再通过加总各省的净承保损益,就可以计算出各保险公司总的净承保损益,然后进行年度结算。  

    第三,再保险账户方面  

    规定净承保损益的目的在于进行年度结算。在年度结算时,如果在再保险年度内,各保险公司的净收益超过自留净保费一定比例(美国 17.5%),那么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就把超过部分的一部分(美国 60%)保留在一个再保险账户中。相反,如果保险公司亏损或净收益小于自留净保费的一定比例,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把保险公司再保险账户上的余额支付给本人,以使它达到平均的收益水平。年度结算资金在再保险账户上通常保留两年,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返还给保险公司。  

    第四,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损失评定费用方面  

    在保费补贴方面: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对农作物再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也叫风险补贴)。保费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务院或农业部确定,根据各再保险公司的月度报表由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进行支付,且补贴金额逐渐增长。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应当对大多数保单都补贴保费的大部分。在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方面: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应当对各保险公司的一些保单支付经营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支付是在各保险公司呈交月度报表、并且经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的金额根据承保保单的类型和净保费确定。  

    第五,损失评定费用方面  

    对于巨灾风险农作物保险合同,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规定向各保险公司支付全部净保费收入的一部分(美国4.7%)作为损失评定费用,合同保障水平按记录或估计产量的一定比例(美国65%)确定,赔偿价格按照预期市场价格确定。除这些费用外,还有一些额外的损失评定费用。  

    (二)加大政府对农业再保险的补贴  

    政府大力支持农业再保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应明确再保险补贴的重点。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应主要对粮棉糖等敏感性大宗农产品。以及畜禽、蔬菜和水果等主要出口创汇产品进行再保险补贴。以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次。选择适当再保险补贴方式。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农业保险补贴主要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保费补贴。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再保险保费补贴。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补贴农业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9]最后,探索建立财务再保险补贴制度。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原先是非寿险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款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10]。如能引入到农业再保险中并大力加以资金补贴支持,则既可以调动农民投保增加保费收入提高农业整体保障水平,又可以使推动农业再保险公司积极投入到农业保险中去,减轻政府的负担。  

    (三)大胆进行再保险人才培养  

    要加大人才培养我想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再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分配管理,留住现有优秀人才,因为据专家估算,国内保险人才的流失率高达70%,[11] 其主要原因是当前有的再保险公司不重视业务员而重视内勤,业务员的激励方案虽很多但不能到位,来自薪酬分配不公平的刺激很多优秀员工离职。其次,提高保险业务员的待遇,力争达到全国保险类企业职工平均水平。众所周知,国内所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保险公司只是代理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底薪,也没有任何社保,是完全靠自己的销售业绩进行提成。这样根本没法留住优秀人才。再次,委托有关大专院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虽然有的再保险公司引进一些国外的优秀人才,但这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自己培养的人才最可靠。最后,加强在岗职工培训与管理,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12]。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人才培养制度。  

       

    参与文献:  

    [1]胡亚柱.损失1111亿赔付不足1% 冻灾拷问农业保险缺位[EB/OL].http://news.southcn.com/gdnews/nanyuedadi/content/2008- 02/18/c ontent_4329388.htm. 2008-02-27 .  

    [2]胡炳志.再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1998 .3.  

    [3]外国政府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及其经验教训[EB/OL] . http://www.cfen.cn/loginCt/pageprocess?pageurl=misc/2005- 02/17/c ontent_117739.jsp. 2008-02-29 .  

    [4]李军,罗帅民.美国农业保险状况及启示(一)[N] .中国保险报. 2001-10-24 .  

    [5]李琴英.对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的若干思考[N].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7-11-12   

    [6]毛晓梅.一号文件连续4年“惦记”农业保险[EB/OL] .http://cn.chinagate.com.cn/chinese/yt/65405.htm. 2008-02-29   

    [7]中央财政补贴10亿元试水农业保险 对风险不兜底[EB/OL].http://cn.chinagate.com.cn/chinese/jj/74731.htm. 2008-02-29   

    [8]刘燕.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J],浙江金融,2005,(2):49-50.  

    [9]何菊芳.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J]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5):85.  

    [10]何庆娴.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具体运用[J] .商业理念,2006 ,(3):44.  

    [11]南焱.180万保险营销员不如民工--拯救保险生态.[EB/OL] .http://finance.ce.cn/insurance/scroll-news/200801/21/t20080121_12802842.shtml. 2008-02-29   

    [12]张忠明,栾立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扰因素分析[J] .金融与保险,2007,(8):137.  

       

       

    作者简介: 叶明 (1972─),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农业法。  

    杨斌(1974──),男,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  

       

    通信地址: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6级经济法2班  

    邮编:400031  

    联系电话:15922559426或13594278315  

       



    [1]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5&ZD029)的阶段性成果。  

    [2]作者简介:叶明 (1972─),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农业法。杨斌(1974 相关热词搜索: 检讨 我国农业 构建 再保险 体系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