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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时间:2020-11-06 08:16:5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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