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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4+ 2020年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时间:2020-11-18 08:33:2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4264+ 2020年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x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x政府成立由x长任指挥长,主管副x长、畜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x委宣传部、x监察委、x畜牧局、x发改局、x财政局、x公安局、x民政局、x卫计局、x交通局、x工信局、x商务局、x市场监管局、x政府法制办、x司法局、各乡镇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x非洲猪瘟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x防治指挥部)。

     x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畜牧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按照程序报告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疫情,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养殖情况的排查,成立非洲猪瘟疫病指挥部,制定非洲猪瘟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非洲猪瘟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负责完善应急工作程序,每个乡镇提前选定好2-3个非洲猪瘟疫情掩埋点,成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备队,主要包括扑杀组、消毒组、后勤保障组、督导检查组等。负责辖区内临时检查点管控工作。

     x委宣传部:负责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治恶意炒作;负责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x发改局:负责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x财政局:负责落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资金,并监督主管部门规范使用资金。

     x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x工信局:负责非洲猪瘟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x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非洲猪瘟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x林业局: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x公安局:为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的组成单位,负责非洲猪瘟期间道路临时检查点的车辆管控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x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非洲猪瘟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x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x交通局:为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的组成单位,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车辆管控工作。

     x市场监管局:为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的组成单位,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车辆管控工作,负责非洲猪瘟检查站动物产品的查验。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禁止商户经营餐余垃圾,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食品监督管理及药品的供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x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畜牧、林业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牧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x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内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内,1个及以上x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检查站发现外引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x政府按程序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畜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x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x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后,畜牧主管部门报请x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x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x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畜牧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畜牧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畜牧、林业等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x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畜牧主管部门在x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财政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按照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和送检等工作。必要时邀请省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给予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宣传教育

     各乡镇政府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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