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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初探

    时间:2020-09-25 23:36: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资源优势,去年以来,我市开始探索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一年多的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这是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举措,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

      一、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一,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是对现行调解机制的有力补充。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方便快捷、形式灵活、利民便民等特点和优势,深受广大基层群众信赖和欢迎。把人民调解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有效调解该类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使得这项工作从过去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单兵作战的局面,转变为资源共享,联合调处的高效调处机制,一方面给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交警部门腾出更多警力和资源来管理交通秩序。

      第二,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是推进调解机制创新的具体实践。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因发展带来的问题转化为矛盾纠纷。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多发,范围扩展,危害加剧,调处困难的态势,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寻求在机制创新上的突破势在必行。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就是一次成功的尝试,虽然还在起步阶段,但对我们今后继续加强人民调解机制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的现实需要。尽管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但由于职能较弱,工作往往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甚至部分群众还不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不仅使广大群众更加了解司法行政工作,也让一级党委政府更加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发扬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精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利于司法行政形象的提升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刚起步时,我们首先面对的是要解决“三专”的问题,即: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专项经费。这三个问题是该项工作能否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和顺利发展的关键所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自2009年7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以来,严格按照市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明确提出试点工作必须按照“高标准定位、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高质量服务”的要求推进,从而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此,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专门机构。我们成立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市综治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常德市保险协会会长,市交警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市交警支队安宣科科长任副主任,市委政法委综治科副科长为联络员,并抽调2名工作力量为专干。同时成立了道路交通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区县(市)对接成立相应的领导与工作机构。二是组建专业队伍。为推动工作开展,我们从政法系统退休或退居二线的老交警、老司法员、老法官等群体中挑选52名善于做群众工作,懂法律的对象作为第一批道路交通事故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常德市保险协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配合,对选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集中组织开展了岗前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给聘用证书,正式聘用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落实专项经费。开办初期,我市通过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筹备开办经费30万元,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将该项工作开展所需要的经费纳入了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健全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既符合上级要求、又有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了工作例会、衔接管理、责任考核、请示报告、档案管理、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五是强化工作方法。在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坚持分类调解,突出针对性,为不同类型的事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
    坚持依法调解,突出合法性,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六是注重调解质量。我们坚持及时按程序规定做好交通事故认定,在此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进行调解,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力求每起案件都能高质量的完成。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的调解成功率达到98.6%。

      三、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需要不断创新和改善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在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总结。

      (一)深化思想认识是前提。要认清形势,充分肯定人民调解机制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执行相对容易等优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这类纠纷的调处,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这类纠纷的最好方式。同时要广泛宣传,宣传工作是否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目前,人民调解组织在我市拥有健全的网络体系,我们要充分利用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优势加强宣传,让人们更多的了解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申请途径、工作程序、调解原则及其便捷、高效、易执行等优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其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二)加强机构建设是关键。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机构建设不仅要看到眼前还要着眼将来。社会是在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矛盾纠纷也有更为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们设置的机构不仅要看他是否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还要看他是否能够成为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常设机构,能否满足为社会发展过程中调解各类复杂矛盾纠纷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工作有生命力,为广大百姓所接受所认可,否则,这一新生事物就只会是昙花一现。

      (三)加大经费投入是基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在起步阶段是很艰难的,如何建设专门机构、如何组建专业队伍、如何提高调解质量、如何规范工作制度等工作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后勤保障。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我们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一方面要夯实工作基础凸显工作业绩,让我们的工作得到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认可,从而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

      (四)强化协作配合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交通、法院、司法、保险、车损和伤残鉴定等多个领域,因此各部门要加强联动,通力协作。我市自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以来,通过整合力量,优化资源,已成功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治安调解的有效对接,在各级法院、法庭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目前各单位配合默契、运行规范,大大提高了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效率。我们要充分借鉴以往成功的经验,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使我们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优化,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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