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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

    时间:2020-11-03 08:09: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为党和国家的法律监督工作服务,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化解社会矛盾责无旁贷。因此,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的重要任务
     
        检察机关应正确应用检察理论来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都发生了深刻的变迁,由此而派生出来的社会关系、价值取向、利益分配在这种全新的历史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激烈碰撞,同时伴随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积累和激化,这势必对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说现阶段矛盾纠纷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矛盾纠纷呈现出社会关系的多层次、矛盾主体的多样化、利益冲突的多领域等特性,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企业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安置等方面。矛盾纠纷激化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上访,出现了表达方式组织化的群访、表达方式极端化的缠访、闹访等倾向。应该说矛盾纠纷是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所出现的阵痛,是少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多数群众利益不相适应所产生的矛盾。从本质上说,这些矛盾纠纷和我国的国家政治体制没有根本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利益、权益暂时性的不均衡,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统一安定的国家,民主与法治仅仅是理想和空谈,可以说民主法治的进程是以国家的稳定为前提条件的。因此,作为一名执法者,其使命不仅在于忠诚法律,还应当维护基本的政治秩序、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社会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法律人所应承担的多重使命。同样,作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时,必须以大局工作为重,紧紧结合党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同时,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所面对的利益冲突关系又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是具体的,因而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而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树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认真梳理,正确把握矛盾纠纷的规律,找准矛盾化解的基本点
     
        只有深刻地认识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正确掌握其时代特征,紧紧抓住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特点,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才能牢牢把握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   
        积极查办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大量事实表明,腐败与矛盾是一个共同体,有腐败的地方必定有矛盾,有矛盾的地方往往深藏着腐败。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危害后果不一。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地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把矛盾化解作为考虑逮捕必要性的要件之一,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受重刑思想的影响,构罪即捕的观念在一些检察人员心中根深蒂固,逮捕的必要性被虚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就是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要把逮捕的必要性作为逮捕的重要条件予以充分考虑。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要充分考虑该案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捕或者不捕还可能引发哪些新的矛盾。对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要尽可能的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物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一捕了之。同样,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更要把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量,慎重做出不捕决定。
     
        努力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在公诉环节化解矛盾。公诉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也是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在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意义重大。因此在公诉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双重效果。特别是对轻微刑事犯罪,要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依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手段,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近年来,许多检察机关着眼于化解矛盾,在公诉环节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着眼于化解矛盾,开展法律监督。除了批准逮捕、公诉和查办职务犯罪外,检察机关还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等广泛的监督权利。在开展这些监督过程中,我们同样要着眼于化解矛盾。如在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中,我们既要关注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公正,也要关心涉案的矛盾是否得到化解。对于矛盾得到化解,已经案结事了的,即使判决裁定存在一些问题,也不能为了追求司法公正而轻易启动抗诉程序。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其进行纠正。对于判决裁定基本公正,但涉案矛盾没有化解,当事人反复申诉的,不能简单的做出不抗诉决定,要耐心做当事人工作,尽可能的化解矛盾,并使其服判息诉。
     
        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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