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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科学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思考

    时间:2020-10-17 08:03:2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摘 要: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防止权力越界和失控,是反腐败的核心问题。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科学配置权力。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形成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才能使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从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结构,离不开运行机制的保证。完善权力的运行机制,一是要“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是要用覆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来保证;
    三是要“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关键词:反腐败;
    治本之策;
    权力结构;
    运行机制   

      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防止权力越界和失控,成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是反腐败的核心问题。如何打造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又是其中首要的、基础性问题。我想就此谈几点认识。

      

      一、党内分权制衡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   

      新世纪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权力制约监督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求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则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明确概括为“权力结构”,提出要建立健全“三权”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有人说,这是把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原则搬到我们党内来,这个观点是不对的。“三权分立”只讲权力的独立和制约,是与西方的多党制政治和政党轮替执政制度相匹配的。我们则既讲权力的相互制约,也讲权力的相互协调,这是与我们党内和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相统一的,目的是要保证党员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列宁很早就提出了把党内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当分开的设想,也进行了使权力相互制约协调的实践探索。他多次谈到苏俄党政机关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在每一个共产党员面前都有三大敌人:一是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二是文盲,三是贪污受贿。”因此,十月革命胜利后,他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问题。在他的推动下,党代表大会每年都要召开。列宁认为,这对于党代表参与全党决策是绝对必要的。俄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都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的监督重点是同级党委,既要查处贪污腐败案件,也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和党的方针政策。监委和党委成员互不兼职,如双方发生分歧,提交党代会讨论,并服从党代会决议。当然,这只是对党内权力制衡的初步探索,需要在以后的执政实践中不断完善。可惜的是,斯大林上台后没有沿着这一正确方向走下去。斯大林不喜欢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中央”两字,将其改名为党的监察委员会,任务也变成“同党内各种派别和宗派倾向进行坚决的斗争”,并“将思想上的异化分子、危害分子和堕落分子清除出党”。不仅监督党的领导权力的功能取消了,甚至连监督者的党员权利也没有保证。例如监察委员会主席卢祖塔克,是1905年入党的老布尔什维克。他在1937年“大清洗”中被捕,审讯时请求允许自己向中央和斯大林同志申诉,但20分钟就被判处并执行死刑,17年后才平反昭雪。还有,列宁时期,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书记处是在党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授权下工作。而斯大林则把这种权力授受关系倒过来,最后集所有权力于自身。列宁逝世前曾提出把27人的中央委员会扩大到50至100人、加强党的集体领导的建议。但因为党代会的决策权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缺乏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件事的具体操作者又是斯大林领导的书记处和组织局,党代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实际被架空,反而给了他把大批拥护自己的人塞进中央委员会、从而取得对反对派绝对优势的机会。党内力量平衡的严重打破,使列宁本意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措施,反而起了相反的作用。

     

      此外,列宁作为全党公认的领袖和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干部问题上从不搞个人说了算,而是自觉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他曾谈到,由于不够了解,自己是反对斯维尔德洛夫当中央委员的。但是,在党代会上,“下面的人纠正了我们,并且他们显然是完全正确的。”对这个曾被自己反对、而由其他党代表推选上来的人,列宁没有任何芥蒂,很快委以重任。1919年3月,斯维尔德洛夫不幸病逝,列宁悲痛万分,说他“就其知识来说,是独一无二的党的工作的组织者”。而从斯大林到戈尔巴乔夫的历届苏共领导人,尽管都在讲话中谈到干部任用制度的弊病,但又都把任命制作为自己手中的王牌使用。他们认为,集体决策的要求也好,监督部门的监督也好,都不是最重要的。只要抓住了决定干部命运大权力,就掌握了全部权力。一些地方领导也上行下效。应该说,权力对于有雄心的人是有吸引力的,不受制约的个人化的公共权力更有吸引力。致使一些干部为追逐权力变为人格扭曲的“两面人”,也使看人“走眼”,成为苏共各级领导者共同的致命伤。斯大林从没认为赫鲁晓夫多能干,最欣赏他农民式的憨厚及对自己无保留的热爱,后者曾创造在20分钟发言中歌颂斯大林32次的纪录。但斯大林作梦也不会想到,死后把他拉出列宁墓的也是赫鲁晓夫。而赫鲁晓夫在回答法国社会党领导人谁是他最信任的人时,以非常欣赏的口吻说,第一是勃列日涅夫——忠诚;
    第二是柯西金——才华;
    第三是波德戈尔内——顺从。特别是勃列日涅夫,在为赫鲁晓夫庆祝70岁寿辰时,宣读了苏共全体领导人集体签名的贺信,说赫鲁晓夫刚度过了自己的前半生,至少还能再活70岁,而且活得像前70年一样光辉和富有成果。半年后这三人果然都脱颖而出,成为苏共新的“三驾马车”,不过是在他们通过密谋逼迫赫鲁晓夫以健康原因辞职之后。在最后申辩时,赫鲁晓夫含着泪说:“同志们,你们说了我这么多错误,可是在讨论时,你们谁也没有反对,谁也没有向我指出过啊。”但在“宫廷政变”前,党内同样没有能够监督制约他的力量,谁会斗胆和第一书记在会上争论呢。权力个人化又导致权力商品化,到勃列日涅夫时期,有的加盟共和国买官卖官现象已相当严重,阿塞拜疆一个区委第一书记“标价”20万卢布,第二书记是10万卢布。显然,苏共最后的垮台和斯大林时期形成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制约监督的领导体制有很大关系。

     

      我们党和国家各个层次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是与党情、国情基本相符的。但也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对党政主要领导人及重要岗位的所谓“实权人物”缺乏监督制约的问题。特别进入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时代后,不仅权钱交易风险剧增,也与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呼声相悖。我们党提出建立健全“三权”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新的历史条件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创新。

      

      二、权力的科学配置,是遏制腐败的治本措施   

      一种权力结构,如果本身的配置不合理、不科学,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依靠道德的力量加以规范,是很困难的。结构的缺陷是根本的缺陷。因此,我们首先要在建立科学的权力结构上下功夫,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才能使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从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权力的科学配置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我们党的领导体制,是由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这三个层次组成的。党代会是由全体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层层选举产生、代表全体党员意志的党的权力机关,在同级党组织中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高的监督权,是全体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决定党内重大事务,实现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重要形式。党委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常委会由党委会选举产生,根据党内的权力授受关系,是党代会领导党委会,党委会领导常委会。但在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经常出现“领导地位倒置”的现象。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党代会决策权的充分行使离不开一定的会议形式或工作平台,党代会间隔时间较长,影响了党代表作用的发挥;
    另一个是“议行合一”的特点,使党委会同时承担党内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双重职责。而这两种职责的领导原则是不同的。作为决策机构,必须实行集体领导;
    作为执行机构,要突出首长负责。由于二者缺乏明确界限,执行权又是最经常、具体的权力,在强调责任与效率的情况下,导致一些重要决策出台、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也没有坚持集体决策所必需的酝酿、讨论、表决等程序,而是由少数常委甚至书记个人拍板。因此,实现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首先要明晰党代会制约监督党委会、党委会制约监督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人的领导体制。其次要明确党委主要领导者的权力边界,哪些是自己可以独立行使、独立负责的执行权,哪些是必须由班子集体行使的决策权,既不能放弃职责也不能权力越界。而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构,要独立行使监督权并承担主要监督责任,还要把专门监督和党代会、党委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和党外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纪委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违纪违法案件,还包括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决策、用人违反党内民主程序,严重越权,以及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党的十七大前后,我们党采取的试行党代表常任制,任用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全委会票决制,“三重一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会议决策,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等一系列措施,还有制定并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等,都是科学界定党内权力架构的重要举措。

     

      权力科学配置的第二个层次,是执政党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科学分权。要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也要集中精力抓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应由人大、政府、政协决定或处置的事项,均由这些机关去决定或处置。政府机关要把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内部的权力结构也要合理配置。一是要合理分解和组合各权力主体,使之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分地集中在某一部门,出现“弱政府、强部门”的现象,部门权力也要避免集中于某个环节,集中于少数人以至一个人的现象。例如工业化对能源资源需求的剧增,使一些能源资源大县的有关管理干部能够利用审批、监督权力索贿受贿。大家熟悉的山西浦县那个叫郝鹏骏的煤炭管理局局长,购置房产35套,除了几套在海南,竟然绝大多数都是在北京二环附近的黄金地带,合同价款就高达1.7个亿,2008年他被两规后,不能再买房了,可已买的房子在“两规期间”还继续增值,现在已经是1.7亿的几倍,这次一审判决全部没收,在当地大快人心,而他仅是个有实权的科级干部。现在有些政府和企业,对于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岗位,已经实行“四只眼睛”或“六只眼睛”原则,即两人或三人共同负责,这是横向分权。还有纵向分权,包括对重要岗位人员两年一轮换,再让领导感到离不开的能人,也四年必换,没有例外。任期内也能不放松监管,如我国有的外资银行,对支行行长以上管理人员采取“强制休假”制度,休假期间不准回单位,更不准进办公室,因为审计人员已同时进驻他的办公室,检查他的电脑,向有关人员核对情况。像我国发生的银行行长连续作案多年、最后携带数以亿计巨款潜逃的现象,在这些外资银行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这些钢性的分权措施,就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到了实处。二是要科学界定各权力的职能和作用范围,清晰权力界限,防止有利可图的争着插手,无利可图的相互推诿,甚至变服务为“管”、“卡”,故意“设租”,敲诈勒索等现象的发生。特别要减少执法部门“自由裁量”的空间,控制越权行为。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制,把不同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也是构建科学权力结构的重要条件。

      

      三、科学的权力结构,离不开运行机制的保证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强调指出,要“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大量事实证明,权力运行的执行阶段,是最易出现腐败问题的环节。许多案件的发生,都是通过在这个阶段搞内外勾结、架空程序、偷梁换柱、暗箱操作,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

     

      因此,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首先在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设置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目前党政机关权力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权力运行缺乏清晰、严密的程序性规定;
    有的虽然规定了权力运行程序,却不遵守程序,或者随意减免程序、改变程序,甚至权力运行不透明,制造腐败机会。要消除这种现象,就要严格规范党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时间和功能上相互衔接、环环相扣。还要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细化到进入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一位行政人员均能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规则,顺利地进入工作角色和工作状态,并有所依从、有所戒惧。要公正、稳定、有效地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权力运行加以规范,使权力运行程序变成法定程序,权力的赋予、行使与交接等,均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凡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式加以明文确定的权力运行程序,任何人都要遵行,不得违背。如此,才能使权力运行真正成为规范有序的过程。

     

      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也需要用覆盖全过程的责任制度来保证。违背权力运行的法定程序者,不仅要规定其行为无效,而且要规定处置办法。例如,不久前,在中纪委参与下,中办和中组部,先后颁布了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过去一个干部出了事,一般处理本人就完了。现在不仅要处理本人,还要查查这个人当初能走上重要岗位,是谁提名的?谁考察的?谁拍板的?谁考核的?谁审计的?谁监督的?要问责每个环节上的责任人。这样,就使领导干部在举荐、提拔干部时不能不三思而行,不能谁给自己好处或和自己亲近就替谁说话,谁吹拍得自己舒服就用谁。如果这个干部品质不好,那么提拔他就相当于在身边埋了一颗不知何时会引爆的定时炸弹。事实上,已不只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因为用错人,而葬送了政治前途。对于负责考察、考核、审计的干部也是一样。你怕得罪领导,得罪同事,对该认真坚持的民主选拔程序走过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顺水人情,出了事必然要承担失职和失察责任。

     

      最后要“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这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一句话。大量事实证明,行使权力越界和违反权力运行程序的,以一些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即“一把手”居多。有些急功近利、耗资巨大的政绩工程之所以能够上马,大多和主要领导人的个人专断有关。从决策到执行,要对就对到头,要错就错到底,班子内很少有人斗胆反对。就是让人最为诟病的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现象,尽管党内早有严厉的禁止性规定,但在有些地方,“官”的确是能够跑得到、要得到、买得到的。因为一个领导职务的任免,其实际权力往往掌握在几个有关领导人、甚至一两个人手里。买官者只需要向关键人物“投资”,就能顺利达到目的。而“官场潜规则”的泛滥,也使腐败活动加速向窝案、串案发展,使有的领导干部有条件在实施腐败行为的过程中利用合法程序,来掩盖实际行为的违法性。例如原内蒙古赤峰市市长徐国元,他和房地产商之间的权钱交易活动,都是完全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并利用这一规范程序完成的,也可以说做得“天衣无缝”。而有些用人上的腐败,包括对正直干部的打击排挤等,也是通过合法程序,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的。因此,打造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要认真总结反腐败斗争的经验,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经验,来不断提高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水平,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够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当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仅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因此,这方面的制度和法制建设,可以说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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