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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公安关如何接受地方人大执法监督

    时间:2020-10-06 08:19:5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浅谈公安机关如何接受地方人大的执法监督

     赵光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特殊职能部门,受党委和政府机关领导,对党委和政府机关负责,受人大的监督,并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工作。公安机关如何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呢?这里结合工作实践,谈点粗浅认识。

     转变思想观念,做到“三个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过去,有的人存在三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地改市之前,原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无权对公安机关实施执法监督;二是认为人大是监督“一府两院”的,不监督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对党委、政府负责,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对人大的监督采取消极和被动的态度,敷衍了事,思想上不重视。撤地建市后,人大就由过去的派出机构转变成权力机关,市人大的工作性质和职能确定下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宪法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人民政府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受政府机关的领导,对政府负责,受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进行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它的领导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因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我们必须转变旧的观念,纠正错误思想,提高地方人大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公安机关消极、被动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的监督敷衍塞责的现象,树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做到三个自觉:一是自觉服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支持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工作,圆满完成党委、人大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二是自觉对党委、人大和政府负责,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三是自觉支持人大搞好司法监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活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贪赃枉法,不徇私枉法,不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抓住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接受人大的监督

     1.利用干部人事任免考核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的领导除了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外,要不断加强公安队伍的管理,提高民警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提高民警队伍侦查破案、治安管理、户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监督管理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公安机关的领导要用优异的政绩向人大汇报,带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奉公、勤政爱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徇私枉法、不贪赃枉法,自觉接受人大的考核,自觉服从人大的任免,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干部人事任免考核制度,进一步促进公安工作的改善和提高,使整个公安工作更上一层楼。

     2.利用人民代表评议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评议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或由人大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批评、建议。评议包括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根据《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接受评议的主要内容有:公安机关及领导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洁的情况;公安机关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在评议中,公安机关应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虚心听取评议意见,认真回答各项提问。对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批评、意见,要认真解释和答复。对评议中暴露和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自查自纠、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应限期改正或向人大公开检讨。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特别重大的问题,除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认真对待人大代表评议工作,通过评议,找出差距,挖出根源,添补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和意见,明确奋斗目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使人民群众满意和放心。在评议工作中,如果有人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更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党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更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案件监督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应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涉及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认真办理公安机关及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案件;认真办理人大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质询和监督所涉及的案件;认真办理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不予纠正或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案件;认真办理严重干扰阻碍案件监督工作,袒护、包庇执法人员的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执法犯法,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或者不该办理而越权办理的以及超越法定期限,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办理人大交办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调查核实,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必要时组织人员向人大进行专题汇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对有关监督建议、意见,应当认真接受,积极办理,对有关决定、法律监督书应当依法执行。公安机关对人大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到期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人大认为公安机关报告不当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复查、复核,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报告复查、复核结果。对人大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监督建议、意见的要求办理或不按时报告办理结果与办理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拒绝执行人大的决定或者法律监督书,不得拒绝纠正错案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拒绝追究造成错案或者违法人员的责任;不得干扰、阻碍司法案件监督工作,袒护包庇违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规定,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或送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4.利用质询和议案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质询是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质询案。公安机关接受质询的主要内容有: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根据质询案的对象、内容和要求,公安机关要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到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就到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就以书面形式答复,要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回答各种质询。如果人大对回答和解释不满意的,公安机关应重新作出答复和解释。即使质询案是错误的,也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拒绝回答问题,只能采取申诉的方式提请人大常委会调查或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研究办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范围有: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人大代表在视察、执法检查或工作调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人大代表在开展活动时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安机关要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不得借故拖延。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答复代表。确因特殊情况在六个月不能办结的,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事实和理由合理合法,但因条件所限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公安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如实地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求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公安机关要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批评性意见,如果批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尽量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指定职能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工作。重大问题应由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办理,以保证办理质量。公安机关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时,答复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符合实际情况;答复要有的放矢,注重反映实效,切忌说空话、套话,不负责任,敷衍应付了事。如果人大代表对议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公安机关要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如果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拖拉、推诿、敷衍、不负责任,公安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要把答复人大的质询和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作为推动和检查工作的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不断加强公安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促进公安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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