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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0-12-15 08:09:1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乡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乡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治安联防队伍,进一步规范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云南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机构设置及管理
        全乡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在**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乡派出所管理使用。设立**乡群众治安联防大队,队长由派出所主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兼任,教导员由乡综治办主任兼任。
        二、治安队员的工作职责
        1、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3、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4、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5、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我乡辖区范围内的私挖乱采、偷伐木材、计划生育等专项整治活动。
        三、治安队员的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得行使搜查、审讯、拘留、关押等公安机关的职权,可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3、办事公道,尊重人民群众的良好风俗习惯;

        4、着装、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5、坚守岗位,执勤时不得办私事,不得脱岗;

        6、严守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的规定;

        7、严守秘密,不准向违法犯罪分子及其亲属、关系人通风报信;

        8、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装备规范
        (一)着装规范
        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配戴明显标志,持治安员上岗证。
        1、统一穿着制式服装,戴安全头盔,穿解放鞋。
        2、治安员上岗证的规格为5.5×9.0厘米,印有姓名、照片、服务处所、编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上岗证统一佩戴在左胸,编号与头盔编号相同。
        3、非执勤时间不能着治安联防制服。
        (二)防卫器械规范
        执勤时配备非致命性防卫器械和通讯工具。防卫器械统一使用“F”型橡胶棒,并携带1.5米尼龙绳。在执勤中,当人身安全或护卫目标受到非法侵害,经警告而不中止违法行为或以暴力抗拒时,才可使用防卫器械予以制止,但应以制服为限。
        五、治安员的招收与录用
    治安员的招收录用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核,报乡综治办审批,派出所负责培训发证工作,具体条件:
        1、十八至三十五岁的身高1.68m以上的男性退役军人;

        2、热心公益事业,思想作风正派;

        3、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

        4、身体健康;

        5、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无违法犯罪记录。

    7、能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遵纪守法。
        六、治安员的培训与辞退
        新招收的治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取派出所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经培训合格重新发证。治安员在从业期间每年接受累计时间不少于50小时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对有违纪记录或有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滥用警具械具、侮辱他人等违法行为的治安员,必须坚决清退,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治安员的福利待遇
        经费来源由派出所、经乡综治委(办)核准后由经费筹集单位统发工资。治安员的工资补贴每月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补贴标准每月一般不得少于八佰元(¥800元)

    八、治安员的奖惩
        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的治安员,由乡单位、乡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扣发工资(每次扣发工资50元),一年内违反纪律情节较轻三次或违反重大纪律一次的给予辞退或开除。
        1、丢失装备或违反装备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岗时,擅自离开岗位,或非因公务需要擅自到酒吧、卡拉OK厅、发廊、桑拿等娱乐服务场所检查的;
        3、对群众刁难、打骂、欺压、侮辱,造成不良影响的;
        4、包庇坏人坏事,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泄漏机密的;
        5、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6、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对领导无理取闹的;
        7、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
        8、闹不团结,队员之间打架斗殴的;
        9、上班时间喝酒或上班时酒气熏熏,经教育不改正的;
        10、将制服或标志借给非治安员的;
        11、不履行治安员职责的,在出勤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收受违法犯罪人员钱物的;

    12、以及其他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本实施方案自二0一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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