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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检察长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时间:2020-10-27 08:05: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让我们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同志们:

    今天,县委在这里组织全县科级干部开展法制讲座,县委领导要我讲一下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了县委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就站在检察机关这个角度,从五个方面谈谈个人学习和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是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五是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六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七是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八是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九是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注重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 检察机关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主力军,检察机关有案不查不办就是失职,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查处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

    (2)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针对案件多发行业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促使案件多发行业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范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3)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来信来访积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传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广泛收集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5)推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集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对多发案件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推进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机制,创建新的管理制度。

     (6)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

     (7)注意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矛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加强职务犯罪心理研究。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个大问题: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权与利的交换和职权的滥用。预防职务犯罪则是执政党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等综合手段,以遏制、减少和最终消除犯罪的社会防范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既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决定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通过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经验,总结出了腐败现象之所以滋生蔓延,重要原因就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目的是强调从根本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变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进入新世纪,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深刻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全党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开展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的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省委白恩培书记在今年1月26日省纪委八届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决查办大案要案,查办一起重大案件,就能震慑一批潜在的腐败分子,遏制相关领域的腐败滋生,增强党和人民群众铲除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市委夜礼斌书记在3月12日市纪委二届三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昭通发展的重要保证。”县委成联远书记在今年4月8日县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上强调的“四个紧紧盯住”之一,就是对贪污受贿等腐败分子,要坚决惩处。市检察院施建邦检察长在今年3月14日全市检察长会议上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确保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新突破,要认真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提出的“办案数量要稳中有升,办案质量要大幅提高,办案安全要万无一失”的要求。同时也强调,查办案件要突出办案效果,在查办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法犯罪的界限,要为受到举报但查无实据,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对那些纯属造谣生事、扰乱视听、诽谤他人、别有用心的,要进行反查,下决心找出这样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典型,严肃处理,维护好我市风清气正、团结干事的大好局面。因此,为落实好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的讲话精神,并着眼于今后工作的发展,县检察院和各部门都同样面临着共同的课题,就是要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按照各级党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个大问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

    我们在座的都是各乡镇、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大家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对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负有管理、教育、监督职责。近几年来,县检察院先后派员开展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在县委政府网上也发布过相关法律知识,虽然大家的工作性质、工作重点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经济要发展,干部要安全。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表明,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脱变,因此,我们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同时,要着力加强对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的学习。

    从职务犯罪的概念来看,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也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大家在学习法律时,都可能会把渎职犯罪的主体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具体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分为贪利性、渎职性和侵权性犯罪。检察机关管辖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涉及54个罪名,其中反贪局管辖的案件涉及12个罪名,反渎职侵权局管辖的案件涉及42个罪名。

    贪利性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犯罪。它一共有12种罪名,常见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

    渎职性犯罪在刑法第九章用了23个条文规定了35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侵权性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在此特指,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行为。

    今天,我仅讲讲检察机关查办的常见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

    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从我县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贪污案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主要是虚报冒领等手段,1998年查处的王碧海、熊永友等典型的案件充分证明这一点。

    2、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这里强调一点:按高法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额巨大(15—20万元为起点),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即:五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3、受贿罪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如:李嘉廷受贿案。李嘉廷于1992年11月起先后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30次收受10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0.75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判决李嘉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诉。李嘉廷上诉理由是:他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构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备再从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罪的类型:一是索贿,即主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拒绝却予以接受。三是商业贿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四是间接受贿,法律上又称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但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五是事后受贿,指行为人在职在位期间就有明确的受贿意图,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4、单位受贿罪

    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强行索取财物的;

    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行贿罪

    立案标准:

    (1)行贿数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1996年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的李某某为了担任行长一职,找到当时云南省政府负责联系工商银行的副省长李嘉廷,请李嘉廷支持其当行长,为了感谢李嘉廷,李某某先后分5 次向李嘉廷行贿,共计美元1.2万、日元20万、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立案标准: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介绍贿赂罪

    立案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②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单位行贿罪

    立案标准: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累计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渎职犯罪中几种常见的犯罪

    (1)滥用职权罪

    立案标准:

    l、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被告人徐友来在担任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明知政府对土地开垦费等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等有严格的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违反有关规定,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造地改田等资金,个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采用用地单位自行委托造地的虚假形式,将造地项目以每亩6500元的造价给私营企业舟山市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承造,将用地单位舟山市教育建设开发公司、定海区临城镇政府、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应缴入市财政造地基金专户的开垦费等共计人民币184.5万元全部作为委托造地费支付给舟山市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其中136.5万元作为定海区大沙乡下庵村210亩造地工程的工程款,经舟山市安达会计事务所鉴定该造地工程造价仅为303963元,由此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61037元。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末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

    立案标准: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

    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

    立案标准: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四百一十条)

     立案标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

     立案标准: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犯罪

    (1)非法拘禁罪

    立案标准: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报复陷害罪

    立案标准:

    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四个大的问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是体制的弊端和制度欠缺。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有学者说,腐败等于垄断权加自由处理权减去责任制。垄断权,比如说工程拨款,给张三行,给李四也没错,然而贪图私利的人,就会选择给他好处多的人。它的选择有极大的自由,一旦追究起来,在程序上都是公开的,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这都是形式上的)

    一些大的贪官们有一个共性: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都有一个奋斗的青年,都有一个上升的中年,最后都有一个悲惨的晚年。成克杰上学之前没穿过鞋,安徽的王怀忠要饭出身(在阜fu阳任地委书记时,他说按阜阳的1300万人计算,他是世界上第58位总统)。成克杰在广西的南宁,一句话在一块黄金地段开发上就收到2000万元。两名高官都被执行了死刑。

    二是传统贪渎文化的影响。著名学者王亚南说过,二十四史实际上是一部贪污史。清王朝268年中,一二品官员因贪污被判刑的157人,其中死刑68人,最有名的是和珅,一亿数千万两。

    三是环境的影响。从家庭环境来讲,贪官背后不是有一个贪老婆就是有一个贪情人,拿成克杰来说,李平收钱,交代任务,成克杰出面办事。从单位环境来讲,如中行原副董事长、中银(香港)集团原总裁刘金宝(死刑),想贪污就拉下属入伙,结果他走过的两个地方上海分行和香港中银集团两个班子的成员都被抓。从交际环境来讲,沈阳市财政局原局长李经芳在判刑之后,他说,总结来总结去,就是铁哥们把铁哥们送进铁笼子。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得志在办案中总结了一句话,证实得最主动的是情人,揭发得最坚决的是哥们儿。

    去年县检察院查办的牛寨乡河口村干部何玉芬、万和村干部罗光平滥用职权案,我们来分析本案犯罪的原因:

    一是工作难度大,待遇低,存在补偿心理。计划生育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认为长期辛辛苦苦做工作得不到什么回报,便产生了心理失衡,进而寻求补偿。这是他们犯罪的内在动因。

    二是心存侥幸,认为群众好“糊弄”。本来计划生育法规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都是极其透明和非常严格的,他们认为群众文化低、法律知识少,对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知之不多,因而可以随便“打整”,也好“糊弄”。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便出现了开假手续。在群众看来,花点钱买张假手术证明,自己还不挨一刀;
    在他们看来,善良的老百姓因不懂法或者害怕干部,一般是不会告发的,同时也认为计划生育是大环境,出了问题,上面有领导遮掩。

    三是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他们的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内容知之甚少,对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他们心里没有明确的概念。

    四是村务不够公开。计生工作是乡村政务和村务的重要方面,按规定应公开,尤其是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本地的超生情况、征收情况以及节育手术情况予以公示,让群众一目了然。但他们在计生管理过程中,该公开的不公开,该上墙的不上墙。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仅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808773件,也就是说有80多万名国家干部因职务犯罪被查处,其中有2万余名处级以上领导被查处。从2003年起,每年均在4万人以上。具体到我县来讲,也有一批典型的案件。1998年以来至2002年我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0件57人,涉及乡科级领导干部18人,党员干部23人。

    从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来看,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嫌贪污贿赂的官员职务层次越来越高。20世纪80年代初,查处的往往都是管钱管物的厂长、经理、采购员、会计、出纳,从90年代开始,领导干部越来越多,1993年至1997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平均每年580人,1998年至2002年为11907人,平均每年查处2381人;
    1993年至1997年厅级干部265人,平均每年53人,1998年至2002年为816人,平均每年163人。省部级由前五年的7人,上升到25人,2005年有10人。

    二是从犯罪的领域上看,从商品流通、资源配置、生产要素市场,向政治司法领域发展。1982年中央作出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把贪污贿赂犯罪界定为经济犯罪。在一些行业有些人利用职权吃差价,据有关部门研究,每年有几千个亿吃进了个人腰包。后来发展到搞开发区,利用土地、信贷审批权使一部分人完成了原始积累,有了经济基础,便开始涉足政治,寻求更大的利润空间,由此而造成政治腐败案件的频发。

    三是从犯罪形式上看,由单一犯罪向有组织形式的犯罪发展,窝案串案极多。赖昌星一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60余人。沈阳“慕马”案,有100余名局级干部被查处。2001年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丁国志因经济问题被审查,牵出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的受贿问题,继而带出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卖官案、绥化市原市长王慎义行贿受贿案,接着又牵出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整个绥化市有50多个单位共260多名领导干部涉案其中。

    四是涉案财产看,腐败分子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财富的积累发展到资本的积累。1993年至1997年查办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案件617件,1998年至2002年为5507件,是前5年的8.9倍。广东开平支行三任行长相继卷走公款几十个亿,有的贪官在多个城市购置房产,一方面为了洗钱,一方面等待升值。

    五是从后果上看,贪污腐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在政治上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心;
    在经济建设方面及大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贪污腐败使非生产性成本大幅度上升,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1995年查办的吉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刘柏松案件,在珲hun春(位于中俄、中朝边境地区)投资1.6亿元修铁路,由刘负责,通车剪彩的时候,火车从铁轨上掉下去。刘在河南就因为有问题被免职,在取保候审期间,调任吉林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大家看,慕绥新任沈阳市市长时,土地转让金一年仅7000多万,慕绥新、马向东落马后,2001年沈阳市土地转让金10亿元,2004年是20亿元。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重点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抓落实。全国有260多万个企事业单位和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开展自查自纠,收缴单位和个人不当所得5.6亿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1889件,涉案金额52.76亿元。检察机关立案查办9582件,涉案金额15.03亿元,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5316件,占立办案件的55.5%,县处级以上要案1238人,其中厅局级110人。从发案领域看,发生在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方面的案件7182件,占立办案件的75%,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849件,占29.7%。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中国心血管专家、北京安贞医院洪昭光教授推出的一项科研成果:就是“廉洁有益健康,腐败导致死亡”。他从医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时说,贪官贪污受贿后,受到强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恐惧、后悔,食不甘味,寝不安席,时时惧怕罪行败露。洪教授的这一成果并非借题发挥,无稽之谈,与其类似的研究成果是巴西医生马丁斯对583名被指控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官员和583名廉洁官员作了十年的追踪、随访和研究发现,不廉洁的官员有60%患病和死亡,廉洁仅有16%患病和死亡。另外,在116名不廉洁官员死亡者中,死于癌症的占60%,死于心脏病的占23%,其他的占17%。特别引人关注的是,116名福利官员,平均年龄只有41岁,都被指控严重渎职和以权谋私。

    洪昭光教授和马丁斯医生的研究成果,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揭示出一个社会科学的规律:越是腐败,死得越快。如果腐败仅仅伤害贪官的身体,那么贪官自取灭亡实属无可非议。可问题在于,腐败最大的危害是国家的整体。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深入进行剖析。

    (一)腐败在政治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败导致政息人亡。据调查显示:前苏联解体,实质上是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搞跨苏共的主要力量,并非反共分子,而是腐败分子,是腐败导致苏共丧失执政地位和国家分崩离析。

    第二,腐败是民主公敌。腐败归避法定程序,破坏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使得政府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政治体系中公信力的丧失,导致决策执行机构弱化,价值认同机制失灵,社会监督机制缺失。在我国,腐败主要表现为:“执法不公,利益驱动;
    地方保护,行业垄断;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

    第三,腐败扭曲政府行为。主要表现是政府行为市场化。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曾出现过政府滥用权力性资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政府职能畸变,该管的事推给社会,不该管的事越俎代庖。

    (二)腐败在经济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安钢教授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福利损失,平均每年9875亿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至16.8%。其中,各类税收流失额在5700亿至6800亿元之间,占GDP 的7.6%至9.1%,相当于每年税收收入的75%至90%;
    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在2575亿至3410亿元之间,占GDP 的3.4%至4.5%;
    垄断行业租金在1300亿元至2020亿元之间,占GDP的1.7%至2.7%;
    国家公职人员的黑色收入在300亿元至340亿元之间,占GDP0.3%至0.4%。这说明腐败将社会财富从广大消费者转移到少数垄断者,将大量的国有资产、财政收支和公共资源,转移给少数腐败分子、特殊利益集团及其特定关系人,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安全。

    第二,腐败阻碍经济发展。首先表现为无效配置资源。前几年我国频频曝光的大量“豆腐渣”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一些政府官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腐败,把工程发包、分包,乃至转包给施工资质低,技术设备差的企业。层层盘剥的结果,导致偷工减料,质量低劣。为了验收工程,又采取贿赂手段蒙骗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国家用于基本建设领域的投资,至少15%至20%被用于贿赂,其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无效配置是触目惊心的。

    第三,腐败导致贫富悬殊。国际上通常用表示1%人口所占有社会财富比重的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其数值越高,则贫富差距越大。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6年为0.456,2001年为0.458,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区间。而事实上,这种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水平。据有关专家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10%的人掌握40%存款;
    90年代中期,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
    90年代末,3%的人占有47%的存款。目前,1.3%的家庭控制31.5%的总资产,10%的人口控制了总资产60%。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44%处于最低收入的家庭,仅持有总财富的4%。如此悬殊的贫富差距,固然有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和分配差别。造成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原因是权力不受监督,官员滥用权力,以政策设租,利用职权敛取巨额不义之财的结果。

    (三)腐败对社会风气的危害

    第一,重视人情,忽视理性。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关系网和人情网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熟悉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公职人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人情,编织严密的关系网,结成特殊利益集团,以寻求庇护,逃避制裁。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建立在人情关系之上的关系网,拿原则作交易,视法律为儿戏。

    第二,败坏道德,丧失正义。腐败分子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权钱交易,损公肥私,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公职人员的腐败之风向社会扩散,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就会形成时尚,导致社会行为失范和政府威信受损。

    第三,危害治安,影响稳定。腐败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管理格格不入,更有违执政宗旨和法律规范。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的黑恶势力,一方面存在腐败的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群众依靠正常的途径不能维护切身利益和获得公平正义,而需要寻求保护的现实。

    第五个大的问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个人怎样预防职务犯罪?我们无论掌握着什么职权,也不论职权大小,如果把握不好,都有职务犯罪的可能。要想不在利用职权上犯罪,必须要算好“七笔帐”,希望在座的同志们切记,千万不可把昨天的努力,看成是今天的资本,明天的收获,那后天就可能身不由已了。

    如何严格廉洁自律,提高抵御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从预防职务犯罪这个角度,希望我们要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四种不良心理。

        增强四种意识:

        第一是增强宗旨意识。大家都是领导干部,岗位很重要,工作很辛苦,责任也很重大,坐在这个位子上,心里一定要想清楚这个职务是人民给的,党和人民安排我们坐在这个位子上,是对我们的一种信任和重托。因此,我们在其位就要谋其职,一定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使用好,否则,就会愧对组织,愧对人民。

        第二是增强奉献意识。我们各位领导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把生活过得充裕一些,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各项要求绝不能过高,要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该要的坚决不要,不该花的坚决不花,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要把精力集中到如何为群众多谋利益上,而不要整天想着如何搞好自己的小家庭上。

        第三是增强监督意识。首先,要时刻严格自律。每个领导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一定要注重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做到自重、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四个不放松”,即任何事情都不放松,讲原则,守规矩;
    任何环境都不放松,慎行、慎友、慎独;
    任何环节都不放松,不但自己要过得硬,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下属工作人员;
    任何年龄都不放松,一生清白,两袖清风。其次,要自觉置身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中。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爱护,自觉、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要等问题成了堆再去解决。

        第四是增强表率意识。作为领导干部,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这是最基本的道理。领导干部要当好榜样,发挥示范作用,要做到“四个带头,四个坚决反对”:一要带头牢记宗旨、无私奉献,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个人主义;
    二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享乐主义;
    三要带头锐意进取、知难而进,坚决反对固步自封、消沉不振;
    四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克服四种不良心理:

        第一是克服放任心理。放任,是自我堕落的开始。在放任心理支配下,个人欲望就会不断膨胀,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不断放任自己,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拾。这方面的案例很多,道理大家也都明白,但有时就是会糊涂。希望大家一定要引起警觉,千万不要在这方面翻跟头。

        第二是克服侥幸心理。我们分析一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例,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存在着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实质上是自欺欺人,自作聪明,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心存侥幸心理最终会害了自己,最终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第三是克服攀比心理。攀比心理是造成一些干部心理失衡、走上违法违纪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大家要深思。怎么比、和谁比,不单是个方法问题,它还反映一个人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领导干部要比较,就比思想、比工作、比学习、比干劲、比精神面貌,这样,才能比出正气,比出干劲,比出人生的高境界来。

        第四是克服见怪不怪心理。现在社会上有些人,包括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习以为常,缺乏应有的警觉。这种见怪不怪的心理很危险,发展下去就可能同流合污。大家对此要警觉起来,要充分认识腐败的极端危害性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注意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同志们,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强烈的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中纪委规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个不许”,做到任何事情都不放松、任何环境都不放松、任何环节都不放松、任何年龄都不放松。从自己做起,从本单位做起,做到依法管好“权”,认真管好“钱”,切实管好“事”,严格管好“人”。警钟长鸣,激浊扬清,廉政为民,以实际行动经受群众的考验,实践的考验,历史的考验,为建设和谐XX,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党和人民不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最后,我说三句话与大家共勉:一是堂堂正正做人;
    二、踏踏实实做事 ;
    三是清清白白为官。祝各位领导同志们工作奋发有为,事业蓬勃发展,家庭幸福美满,身体健康愉快;
    愿我们XX的明天更美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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