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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唯物论语境中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①

    时间:2023-01-26 12:00: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研究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无疑需要从中国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现实经验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的学术史两个层面进行。从完全的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而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腾飞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根本性改善;
    从改革、开放、创新、科学发展(协调、绿色),到近年来提出“共享”概念,并从而概括出“五大发展理念”,这些来自现实层面的理论和思想正在催生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但是,建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只有来自现实的经验肯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在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进行学术史的梳理,而且这种学术史的梳理本身可能正是建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2016 年第10 期和第11 期连续两期就发展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其中曹典顺教授的《政治经济学与唯物史观的内在关联》一文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曹教授的文章为我们发展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工作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路径选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具有一种内在的关联,如果没有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引领,所谓建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许是根本不可能的。本文主要从马克思新唯物论的意义上来研究这个问题。从马克思哲学的方法论方面来说,马克思的新唯物论与我们现在说的唯物史观可能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是从批判旧唯物论开始的,至少在逻辑上是如此。从古希腊以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人们总是把研究的对象当作纯粹客观的东西进行研究,当作物本身去研究,把商品、货币、资本等当作物本身的属性去研究,这种直观的研究方法,不能真正认识研究对象的真实关系。针对有经济学家认为“珍珠或金刚石作为珍珠和金刚石是有价值的”这一说法,马克思讽刺说:“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化学家在珍珠或金刚石中发现交换价值。可是那些自以为有深刻的批判力、发现了这种化学物质的经济学家,却发现物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物质属性无关,而它们的价值倒是它们作为物所具有的。”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01-102 页。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是:“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能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资本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它是一种历史的生产关系。”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723 页。马克思的这个方法论上的创新理论,就是著名的拜物教批判理论。它不仅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创新,同时它也是马克思对于旧唯物论的一般性方法论批判。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经在多篇文章中加以论述,这里不再重复。正是马克思的这个新的方法,即所谓主体性的方法,或者说是从主体的意义上理解现实的方法,指引着马克思实现了经济学上的革命性变革。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马克思对于旧唯物论的批判是在他20 岁刚出头时就已经开始了,而且,他自信通过这种批判他“已经解决了一个在希腊哲学史上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③张广照:《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年版,第275 页。青年马克思在研究古希腊哲学中发现,“德谟克利特注重必然性,伊壁鸠鲁注重偶然性”。④同上,第288 页。他们一个是独断论,一个是怀疑论。⑤同上,第290 页。就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而言,“在有限的自然里,必然性表现为相对的必然性,表现为决定论”。⑥同上,第288 页。而伊壁鸠鲁则提出原子偏斜说,认为原子在运动过程中会发生偏斜,从而发生碰撞。马克思用卢克莱修的话说,“如果原子不偏斜,就不会有原子的冲击,原子的碰撞,因而世界永远也不会创造出来”。①张广照:《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年版,第296 页。所以,马克思认为,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说“改变了整个原子王国的整个内部结构”,“因为在偏斜中形式的规定显现出来了,而原子概念中所包含的矛盾也实现了。所以伊壁鸠鲁最先理解了排斥的本质,虽然是在感性的形式中,而德谟克利特则只认识到它的物质存在”。“可见他在排斥中只注意到物质方面,——即分裂、变化,而没有注意到观念方面,按照观念方面,在原子中它和别的东西的关系都被否定了,而运动被设定为自我规定。”②同上,第297 页。要理解这几句话的意思,我们还需要引出马克思在1839 年冬季写的《伊壁鸠鲁哲学笔记二》中的一段话,他写道:“主体性在它的直接承担者身上表现为他的生活和他的实践活动,表现为这样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他把单纯的个人从实体性的规定性引到自身中的规定;
    如果撇开这种实践活动,那么它的哲学内容就仅仅是善的抽象规定。他的哲学就是,他促使实体上存在着的表象、差别等转化为自身的规定。”③同上,第178 页。请注意! 这里笔者把中译本中的“主观性”修改为“主体性”。这就是马克思在几年后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讲的新唯物论的基本特点④马克思在这里写道:“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或者说,这是马克思赖以批判费尔巴哈的基本观点,即他的新唯物论的基本观点。主体性或主观性有一个直接的承担者,在他身上主体性或主观性则表现为他的生存活动和实践活动;
    它把实体性的或客体的规定性转引为自身的规定,即把实体中存在着的表象和差别等转化为自身的规定。这就是马克思讲的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现实、感性和客体的意思。哲学中的对象、现实和感性存在物是人的实践的产物,正是这种实践活动赋予了它们主体的规定性。⑤关于马克思《博士论文》以及相关研究的更多内容,请参见张广照编著《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年版。他在该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是值得关注的。

    总结上面的话说,旧唯物论只是从客体或对象的外在直观的意义上去理解事物或实体,只“看到物质的方面”,只看到简单的必然性,从而陷入决定论和独断论,而没有发现,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介入,客体不再是抽象的自在之物,而是加进了工业或实践活动中的人的规定性。以“价值”概念为例,价值不是商品本身的属性,而是人的规定性。具体说来,马克思用这个方法得出了“价值是凝结了的社会平均劳动”的观点。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始终没有找到不同商品之间可以进行等价交换的依据是什么。虽然自洛克以来,人们已经发现了劳动与商品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但是,人们只是在劳动的直观形式即具体劳动的意义上理解劳动,因此, 无法真正把握商品价值与劳动的关系。马克思在研究中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区分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而与具体劳动相对应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与抽象劳动对应的是商品的价值。所谓抽象劳动,指的既不是张三的劳动,也不是李四的劳动,而是指一种社会平均劳动。诚然,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有效率高的劳动和效率低的劳动之分。但是,复杂劳动可以看作是倍加的简单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复杂劳动都可以化简为简单劳动;
    而效率高的劳动和效率低的劳动也会在市场上产生出一个平均值。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个劳动的抽象或抽象劳动,即社会平均劳动。而所谓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平均劳动,即抽象劳动。这样,马克思就解决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经济学难题。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等价交换,是因为它们各自凝结了同等数量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当然,现实中的交换价值因受到供求条件的影响而处于变动之中,但这并不影响马克思的重大发现的理论意义。相反地,因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围绕商品的价值波动,这正好证明了马克思理论的正确性。

    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①张广照编著,《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年版,第251 页。马克思的所有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分析,都是在这个方法论的指引下进行的。这个方法论的实质在于,在所有旧唯物主义者和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的关系的地方,马克思看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列宁语)。或者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从主体的意义上去把握现实。这个方法,就是马克思一个人在21 岁时就已经建立但却至今被人们长期忽视的“新唯物论”。

    后来的英国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1862-1945),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正确认识和应用马克思上述方法的学者之一。康芒斯与马克思一样地认识到,“财富不是物,而是制度”。今天我们已经与康芒斯一样认识到,一种金融制度和货币制度,远比金山银山还要重要得多。而制度的单位不是交换,而是交易。这是继马克思之后的另一个伟大发现。由于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指的是机构、组织或集体,强调集体的意义,所以,康芒斯在西方社会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很快被强调“交易成本”并从而主张私有化的新制度经济学所取代。康芒斯强调政府、机构和组织等集体行为的目的是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的行为。康芒斯说:“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①康芒斯著,于树生译:《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 年版,第87 页。不过,他主张集体所有制不应当妨碍个人所有权。“任何集体所有制,凡是可能妨碍个人所有权的,不能认为正当。”②同上,第44 页。不论是集体行为、制度和集体所有制,都应该以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最终目标。或者用他的另一个定义来说,认为“制度不过是集体行动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③同上,第588 页。。

    康芒斯的理论,为我们在马克思新唯物论的基础上重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启示。

    集体所有制不应当妨碍个人所有权,这是康芒斯提出来的一个世纪难题。其后的新制度经济学依据其交易成本理论提出的私有化解决方案肯定是一条死路。历史不可能始终在公有化——私有化——公有化——私有化……之间无尽地循环。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社会所有制理论,就是解决这个循环的出路,而实现社会所有制的路径不是过去简单的“剥夺剥夺者”,而应该是利润分享制度。

    利润分享理论和实践已经有了二百年的历史。④中国的晋商就已经学会了利润分享制度。根据英国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早在1829 年英国就开始出现企业实行利润分享制度,其后陆续有企业加入,到1900 年前后,英国和爱尔兰在1116 个联合生产协会中,就有173 个实行雇员利润分享制度。英国公司实行利润分享制度的具体办法主要有:(1)现金分红;
    (2)延后支付的利润分享;
    (3)雇员股权制;
    (4)红利总额分享;
    (5)红利分配;
    (6)参与利润分享资格制。⑤详见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年版。

    利润分享制度的实质是缓解马克思通过其剩余价值学说揭示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剥削关系。投资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企业利润以一定的方式分配给企业的部分骨干员工或全体员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程度。两百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相当数量的企业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这种利润分享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出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情况。合作制企业甚至在中国也大量出现。20 世纪90 年代,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科技人员可以以其技术入股企业,占有企业35%至40%股权的相关规定,这既保护了技术员工的劳动权益,也规避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在其后的20 多年里,以股权激励为主的企业利润分享制度在中国的民营企业已经是屡见不鲜。从联想集团的职工持股改革,到华为公司的职工持股的成功试验,中国的利润分享制度已经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同,甚至中国的国企改革,也推出了职工持股的试行方案。只不过国企改革试点规定中要求企业要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才可以进行职工持股改革,给人的印象是,不混改,就没有进行职工持股的合法性前提。如前所述,职工持股是一种利润分享方式,本来是用来缓解资本与劳动之间关系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资产保值增殖的重要手段,民营企业可以搞,国有企业更应该搞。可是在中国,职工持股却成为中国特有的意识形态难题,有人竟然把它同私有化画上等号。所以有关部门只能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先行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再进行职工持股改革。

    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经济模式,绝不是苏联实行的国有化和集体化模式。马克思把未来社会的经济制度称为“个人所有制”,而恩格斯则称之为“社会所有制”。这显然是一种保留个人权利的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正如恩格斯所说,生产力归国家所有,并不是问题的解决,它只是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线索。这是因为,在恩格斯看来,生产资料国有化并没有解决剥削问题,相反地,他认为是“剥削达到了顶点”。恩格斯的原话是这样说的:“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335 页。这就是说,从国家所有制到社会所有制或个人所有制,是解决剥削问题的必要途径。实际上,这是上述康芒斯难题的恩格斯表述。“任何集体所有制,凡是可能妨碍个人所有权的,不能认为正当。”这个康芒斯的难题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说就是:必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才能最终解决剥削问题。

    与当年杜林先生嘲笑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可笑的猜想和哑谜一样,今天的经济学家也同样嘲笑其为“哥德巴赫猜想”。这应该说是恩格斯的失误,因为他在专门批判杜林的著作中还是没有说清楚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和他自己的社会所有制,以至于的确与杜林先生所说的:“天知道这个‘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让他的信徒们去猜吧!”。可是,如果我们关注一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工人合作工厂”和“劳动者个人联合体”的推崇,如果我们注意一下《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话,那么,我们对于康芒斯讲的“制度不过是集体行动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是不是会有一个新的理解,我们对于二百年来的利润分享制度以及与此有关的劳动者联合企业和职工持股问题是否会有新的理解? 我们的思想和理论中太久地习惯了苏联模式中在东方落后国家建立共产主义的思维方式,以至于忽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背景建立的未来社会理论的真实旨意。它不是像欧文那样要劳动者完全放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要建立一种劳动者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集体中,每一个劳动者各按其劳动付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那一份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种形式的利润分享制度,特别是合作企业中的分享制度,正是走向马克思和恩格斯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一种自发的而且是正确的路径选择。

    但是,中国的相当一部分左派学者,有些是自认为“主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家”的学者,却不去关心、研究和分析批判与苏联模式相关联的思想和理论,不去研究分析马克思恩格斯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现实所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与苏联在东方落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从而形成的一系列理论和思想的差别,在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进行了40 年的今天,依然固守以苏联模式为主要特征,以牺牲劳动者个人利益、使劳动者放弃个人自由与权利为指归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的甚至直接批判和否定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否定中国40 年走过的改革开放道路,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上的无知和浅薄,而且是一种历史的反动。无视40 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无视40 年来在中国自发地产生出来的新的政治经济制度模式,这才是一种叫作“历史虚无主义”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所说,一种新的经济制度总是在过去的制度模式中自发地产生出来的。我们要研究和讨论的正是这种经济和社会制度。

    马克思早在写作《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就在读到亚当·斯密的一句话“资本是积累的劳动”时,在这里加了一个注:“谁的劳动?”解决资本是谁的劳动的问题,就是按劳分配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实质上解决剥削问题。如前所述,即便是像苏联和中国这样在东方落后国家通过武装夺取政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着解决这个问题的需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

    解决资本是谁的劳动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劳动产权问题。笔者曾就这个问题写过一本专著,即《企业劳动产权概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阅读这本在今天看来写得还很不完备的著作。不过,这是一本有关分享经济学的马克思主义解读文本。为了让读者容易理解这本书,笔者在这里对这个问题作一个简单地复述。

    企业投资①笔者在这里使用了与资本概念相对应的一个中性词,因为劳动产权理论在这里提出了个解决剥削问题的假定。或资本金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里叫作“过去的劳动”。过去的劳动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西方经济学已经断定,不承担风险的投资回报,等于其市场利息。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计算过去的劳动回报的量化标准,这就是市场利息。

    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条式理解和某些宗教教义不承认利息回报的正当性。在笔者看来,资本金既然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是劳动者过去的劳动,那么,它就应该得到利息回报。这是因为,当劳动者把自己过去的劳动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于社会投资的情况下,他实际上是让渡了自己劳动产品的直接使用权,作为一种补偿,他应该得到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的经济学表述,就是市场利息。

    现代经济学得出不承担风险的投资回报等于其市场利息的结论,这实际上就是把风险劳动独立了出来。而承担企业风险是一种劳动,不过它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作为风险抵押,它是一种过去的劳动;
    作为企业经营中的操心,它又是活劳动。因此,风险劳动具有二重性。投资人从银行取得一笔贷款,需要用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作抵押,以确保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他的抵押物就是他的过去的劳动积累。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期间,其用益权会受到影响,因而需要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企业家要保证企业盈利,规避亏损风险,没有操心是不行的。产品开发,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人才引进与管理,等等,都是企业家需要操心的事情,以确保不会因为企业亏损而失去他的抵押财产。这就是我们说的企业风险劳动的二重性。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赖特的理论,企业风险不同于一般保险业中可以精确计算的风险,而是一种“获利的不确定性”。这是马克思的时代没有区分因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企业风险虽然不可保,但是可以分割,不一定非要投资者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承担,它可以被分割开来,由多人承担,共同承担风险责任,共同参与分割企业的风险劳动收入(正值或负值)。因此,企业风险是一种制度安排和主体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企业风险的二重性成为它的两个约束要件。一方面风险责任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操心和管理来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他必须以自己的资产、股权、技术、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等作为标的物,承担风险责任。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随着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企业出现投资人不在场的现象,从而使风险责任的分割成为必要。如果没有这种分割,就会出现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缺位的现象。典型的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完全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企业从经理到最后一个短工都是雇佣劳动者(马克思语)。恩格斯讲的剥削问题就会凸现出来。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公司是这类企业的风险承担者,但是,政府的责任人或投资公司的责任人都不具备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上述两个要件。因此,全世界的国有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

    传统的企业利润分配理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资本回报、风险回报和企业主收入。在风险责任和风险劳动回报独立出来或发生分割之后,传统的所谓企业主收入就不再成立。因为,所谓企业主是指独自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人。在企业出现委托-代理关系之后,企业主这个概念就被解构了。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责任和风险制度需要重新安排。风险投资的理论和实践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财富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的特点是资本回报加风险回报的和不是企业利润的全部,剩下来的第三部分给了技术持有者。

    到目前为止,在我们的论述中,除了资本回报和风险回报之外,参与企业利润分享制度的主要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这里说的企业技术人员,另一部分是企业管理者阶层。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企业产权激励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不是资本的慈善,而是资本与劳动长期博弈的结果。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这是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平的解决方案。有意思的是,不管是100 年前英国的工会组织,还是今天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都不承认这一点。当年的英国工会组织不支持企业的利润分享制度,或许是担心这样会使工人阶级失去“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意志,而今天的理论家们则是不愿意放弃他们心中所理解的但是并不完全清楚的教条。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参与分享企业利润第三部分的应该是企业各按其贡献大小参与分享的企业的活劳动。

    这样,我们总结出了企业增量产权中的三个组织部分,即过去的劳动,风险劳动和企业活劳动,而参与企业财富分配的三个劳动回报要素分别是:过去的劳动回报,风险劳动回报和活劳动回报。过去的劳动回报等于其市场利息;
    风险劳动回报有可能是负值;
    在企业利润达到一定的数值之后会产生企业的活劳动回报。

    与这种企业财富分配模式相关的三个企业原则是:(1)企业资本金保值增值原则。即在企业出现亏损时,资本金市场利息总量保持不变,风险回报为负值。(2)企业风险责任原则。企业风险劳动回报有可能是正值,也有可能是负值。劳动者通过购买一部分风险责任和参与分享企业增量产权之后,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企业的风险责任主体,当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时,补足相应份额的市场利息,使企业资本金得到相对的保值和增值。(3)企业劳动者收入递增原则。劳动者参与分享企业的风险劳动责任和风险劳动回报,解决了投资者不在场情况下的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从而解决了企业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赢利问题,企业利润越多,劳动者参与分享的份额就越多,劳动者的风险能力也就相应的越强,形成企业所有劳动者的收入递增原则。

    笔者的这个理论正式发表于2006 年,10 多年来,这个理论已经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但是,真正能够理解这个理论的人却是屈指可数,大部分是一些蹩脚的剽窃者。或者也不必说得这么难听,因为中国的许多研究者并不懂得尊重别人的理论创新,或者说得好听一点,不注意参考别人的研究成果,为了发表文章计,只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做些填补性的工作,就可以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研究和创新成果发表出来。真正准确和善意地较早研究了我的著作的学者是上海复旦大学哲学院的孙承叔教授,他认为我的劳动产权理论较好地诠释了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其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政治学教授陈生洛博士以及美国波士顿大学的曹天予教授等,也都对我提出的劳动产权理论给予了准确和到位的评论,曹天予教授甚至把我的观点同社会民主党的政策的差异做了明确地区分,这一点是许多对我的观点感兴趣的中国的极“左”的朋友们不曾注意到的。但是,这个理论也受到了一些人的非难,他们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何以能有产权问题”?

    “劳动何以能有产权问题”? 这个问题关系到能否真正理解劳动产权理论的关键,所以,笔者在这里有必要把读者再次引回到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已经解决了的那个著名的问题上面来。当我们研究财富或价值的时候,一般人会把它们当作纯粹客观和外在的东西,当作“东西”或实体去研究,但是,马克思教导这些人说,不对! 你要把它们当作主体给予的规定性去研究,具体说,就是把它们当作凝结了的人的劳动去研究,把价值“当作”人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把剩余价值“当作”剩余劳动时间。所以,我要说,由于人们受传统哲学教科书的误导而不能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新唯物论,所以也就自然不能够理解我提出的劳动产权理论,这就像不能理解马克思讲的“资本是谁的劳动”的问题是一样的。当我们说“劳动创造了财富”这句话时,我们脑子里想的是一种具体的劳动。比如木工做出了一张桌子;
    铁匠做出了一把菜刀。当我们做这样的理解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把劳动理解成了劳动力的使用,理解成了一种抽象的活动。可是,马克思却是生活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家,在他们那里,人的劳动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活动,而是带着它的起点、终点和整个过程于一身的一个整体。用马克思的话说,劳动是包括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于一身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它是凝结在产品中的实体和本质。因此,当一般人看到企业银行借记簿上的100 万元余额时,马克思看到的却是凝结了的100 万元的剩余劳动。而这笔财富或增量产权的归属问题,不就是劳动产权问题吗? 过去我们可以不讨论这个问题。我们以为“剥夺剥夺者”之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今天的现实和实践告诉我们,马克思提出的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如此,如前所述,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正在成为中国新政治经济学的关键。

    在劳动产权理论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叫作“劳动力产权”,这显然是对于劳动产权理论的一个很荒唐和错误的解读。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这早在资本主义时代,就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唯有奴隶时代劳动者才不能完全占有自己的劳动力。但是,笔者注意到,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劳动力产权概念的提出却是有意义的。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曾经存在过一个劳动者不能全部占有自己的劳动力产权的时期。所以,当王珏教授及其弟子们提出劳动力产权概念时,他们从一开始就注意到,首先,劳动者应该获得自由劳动和自由迁徙的机会;
    其次,劳动者应该在劳动中一定程度地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即所谓的“劳者有其股”。

    在这里,“劳者有其股”是笔者1989 年以来一直坚持的一个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要素,但是,用“劳动力产权”这个概念在这里是没有解释力的。17 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曾经试图用这个概念来解释劳动产权。他的逻辑是:既然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能力拥有天赋的权利,那么,他对于自己的劳动产品就拥有占有的权利。但是,他的这个理论只是在一定的时期才具有说服力,因为它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上要有大量供人们开垦的土地,人们在这些无人耕种的土地上通过劳动获得的土地收益才可以拥有财产权利。但是,一旦这些土地已经被别人占有,那么,这种在别人土地上的劳动就不可能获得所谓的劳动产权。在这个意义上产生的卢梭的“私有制是一切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理论,已经向我们证明了这一点。简单说,劳动力产权理论只能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辩护,不可能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服务,即不可能成为“劳者有其股”的理论基础,所以,王珏教授及其弟子们后来放弃了他们的劳动力产权理论,这是非常理智的。

    共享是一个比分享更加宽泛的概念。上述分享理论是在按劳分配的语境里讨论的问题,因此, 它不是一种完全公平的分配。正如马克思所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可以接受的分配方式,它只能做到相对的公平。因为,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存在着差别,而且每一个劳动者所要供养的家庭人口也是不同的。另外,有的家庭会发生预想不到的例如生病、自然灾害、子女上学、失去劳动能力等不同的情况。所以,这种分配是有差别的,有时差别会很大。而且,同样的分配结果也会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因此,政府和社会通过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进行的社会调节是完全必要的。这就出现了共享的概念。

    如果我们把分享理解为一种按劳分配模式的话,那么共享实质上就是一种从低水平不断地向高水平发展的按需分配模式。在目前的世界上,越是生产力水平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实现按需分配的可能性程度就会越高。当然,这是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影响程度相关联的。英国、日本、欧洲,尤其是北欧等国家和地区,由于其社会调节的程度比较高,所以,他们实施按需分配的程度也就越高。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中国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也会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因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也会不断提高按需分配的程度和范围。现在以低保、失业救济等形式出现的救济模式在进入一定的时期之后将会作为一种分配模式而发生大的改观,即从较低水平的按需分配向较高水平的按需分配模式发展。不仅如此,随着机器人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及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劳动力需求人数越来越少,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种按需分配模式。一些有劳动能力但是在市场上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劳动者,在社区参与一定时间的义工之后,可以得到略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福利性收入。人类已经经过了一个从100%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到今天在某些国家只需要1%以下人口从事农业生产的历史过程,这种生产力结构的变化最终将改变社会的分配模式。

    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模式的分享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十分必要的,它是激励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人们曾经设想财富涌流的社会现象,但是,财富不管多么涌流,都需要有劳动激励的政策,否则就会出现匮乏。因为有些食物是会过期的,一旦劳动出现动力不足,就会出现匮乏。当然,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用于政府调节的份额会越来越大,从而如我们在许多西方国家所看到的,使得社会用于按需分配的份额就会越来越多。这是一个需要进行几百年不断调整的过程。这就是说,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和社会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两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按劳分配我们讲了几十年或者上百年,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可能只有利润分享制度的出现,才使我们真正看到了按劳分配的一点趋势。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家开始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照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这实际上已经把按劳分配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工资分配方式。理论上是如此,实际上也是如此。今天的企业工资制度,不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民营企业,都是在沿袭着当年马克思批判过的萨依的“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的三位一体的传统分配模式。因此,在利润分享和劳动产权的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概念已经成为必要。这也是我们讨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能不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上面的制度分析表明,从利润分享到社会所有制,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不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在实行了一定时期的利润分享制度之后,其企业产权制度都会发生变化,出现不同程度的社会所有制。这可能正是恩格斯讲的实现生产资料国家所有之后“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线索”的有关未来经济制度的真实含义。而且这一切,都应该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

    作为劳动产权制度的按劳分配以及社会所有制、按需分配,分享与共享等,这是我们建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方式解决社会差距问题从而实现社会共享的办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把这些经验与我们这里所说的企业利润分享制度或者叫作企业劳动产权制度进行结合,从而在全社会实现社会所有制这样一种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我们讲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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