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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项目中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合作形成机制研究

    时间:2023-01-21 10:00: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程 帆, 邓斌超, 尹贻林

    (天津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建立伙伴式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提供基础设施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模式[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PPP项目容易陷入合同提前中止、再谈判等影响合作效率和项目成功的困境[2]。受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资产专用性等因素影响,政府与社会资本在PPP合同的连接下,结成既冲突又合作的非完全利益群体[3]。通过PPP合同的规制,这种因利益诉求而导致的冲突,可成为推动PPP项目高效运转的内生动力[4]。此外,政府与社会资本遵循“合作共赢”的本质要求,进行稳定、高效的合作,也是PPP项目持续运营的基点和价值创造的前提条件[5,6]。因此,探究如何引导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同合作,使自身权益或收益最大化的个体理性,向PPP项目收益最大化的集体理性趋同,是促进PPP项目成功和绩效提升的关键,也是当前国内外学术研究的前沿与热点[7]。

    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协作水平对PPP项目价值增值、风险管控和效率提升等均存在显著影响[8]。Scharle、张万宽等人依照合作博弈理论,在探析了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作水平和PPP项目实施效果的关系后,认为非完全利益群体的高度合作,表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基于共同目标而产生合作意愿和行为,并通过在资源调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决策互动,最终达致博弈均衡[9,10]。相关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博弈均衡,得益于技术、经济方面的前期论证和具有预见性的合约安排,这为PPP项目提供了可以预测的成功[11]。由此,合作博弈理论为破解PPP项目的合作困境提供了可靠支撑,其将合作视为先验条件,剖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赢的前提条件,以此寻求PPP项目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间的趋同平衡。

    综上,本文基于合作博弈视角,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归结为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并分析二者合作共赢的前提条件,即理性基础和缔约协商。同时,在厘清PPP项目有效性合作框架的基础上,构建“理性-效用转移-有效协商”机制,以此探析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合作形式。首先分析政府与社会资本有效合作的理性机制,其次借由效用转移机制实现二者之间的风险-收益对等,最后通过对PPP项目合约安排的有效协商,促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帕累托均衡。研究旨在调和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固有分歧,引导各方采取合作策略,为实现PPP项目“合作双赢”的目标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政府与社会资本结成非完全利益群体,建立对立统一的联盟关系,并依照PPP合同开展项目建设与运营,这是PPP项目合作的基本准则[12]。然而,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政府与社会资本容易采取损害联盟利益的行为[13]。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个体理性行为,已在PPP项目资源配置、建设效率等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14]。相关研究表明,可采取控制权配置或风险分担等方式缩小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利益诉求差异[15,16]。此时,对双方利益诉求的调和可创造PPP项目合作剩余[17]。可见,政府与社会资本结成非完全利益群体,需要将个体理性差异趋同于集体理性的合作共创,这是实现PPP项目合作共赢的必然选择。

    合作意向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开展联合行动、创造项目价值的根柢,但二者的异质性利益需求妨碍了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持续合作,也使得PPP项目的价值创造逐渐偏离预期[18]。因此对各方利益的协调决定了PPP项目的最终实施效果,也关乎到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和运行。合作博弈视角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在资源贡献、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博弈均衡,被视为二者长期合作的先决条件[9]。因此,为保障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努力“合拍”,势必需要在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的均衡协调[12]。这有助于消除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偏差,最终实现PPP项目绩效提升和交易成本降低的预期目标。

    在中国现行的市场机制下,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缔约PPP合同结成既合作又存异的非完全利益群体。理性机制驱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初步形成既合作又冲突的PPP联盟,实现资源数量、禀赋的优势互补[19]。但政府与社会资本仍为独立经济体,不可避免因为利益诉求差异而采取自身效用最大化行为[5]。由此,政府与社会资本对资源配置、风险补偿、利益分配等议题的动态磋商,有助于达成各方满意。在合作规则和运行机制的引导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可在集体理性的约束下实现自身理性策略的协调,缓解非完全利益群体内的合作冲突,进而获得项目绩效的持续改善[18]。

    政府与社会资本需要在合作联盟中调和个体理性分歧,设置PPP项目合作的前置性框架,并对合作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以此达成PPP项目合作联盟内的帕累托最优[3,8]。另外,鉴于PPP项目合同的不完备性,对PPP项目价值实现与合作绩效提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文聚焦政府与社会资本从产生合作意向直至订立PPP合同的过程,探析二者合作策略的选择以及合作均衡的基础。

    结合政府与社会资本在缔约前的交互特征,可将合作形成过程归结为合作准备、缔约协商两个阶段,据此构建PPP项目的有效性合作框架(如图1)。在剖析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合作机理的基础上,引入理性机制、效用转移机制、有效协商机制,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帕累托利益均衡。其中,理性机制使得资源共享、利益互补的政府与社会资本结成合作联盟,通过VFM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检验二者合作的必要性。而后,由于利益分配既是合作协商的结果,又是合作形成的前置性谈判条件,影响着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期望和行动选择,故需对PPP项目合作收益进行事前的合理化分配。由此,引入效用转移机制,使获益较少的成员得到来自获益较多一方的利益补偿或资源出让,同时为利益分配方案的协商提供参考。最终,在有效协商机制的作用下,政府与社会资本遵照协商程序对利益分配等议题展开竞争性磋商,促使非完全利益群体达成满意且合理的PPP合同。

    图1 PPP项目的有效性合作框架

    基于此,合作理性、效用转移、有效协商是构成政府与社会资本有效合作的必要前提。为实现二者之间的帕累托利益均衡,则需在合作联盟的框架下,构建“理性-效用转移-有效协商”机制,以此协同促成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有效合作,引导政府与社会资本选择既不损害自身利益又保障PPP项目公共利益的合作策略。最终,PPP项目的有效性合作框架既满足个体理性的需求,又实现集体理性的共同目标。

    经过对PPP项目合作联盟内成员特征的归纳,Tjosvold认为联盟成员在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后,将展开目标正相关的合作,以获得比单独行动时更为有利的结果[19]。因此,以PPP项目的显性收益和隐性价值为前提,非完全利益群体才会产生持续努力,这也符合合作博弈理论中“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当政府与社会资本预见到参与PPP可实现自身预期目标时,则可形成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有效合作基础。为论证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合作形成的理性条件,需验证命题1。

    命题1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收益的提高,至少要等于其参加合作而引起的收益损失,双方才有意愿参与PPP项目,即通过VFM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实践中,社会资本较多承担了政府利用自身优势转嫁的风险,但其努力常常无法获得“等值回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的理性条件较难实现。由于社会资本更容易受到PPP项目收益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需要采取某种补偿措施,弥补社会资本在预期收入和实际收益之间的差距,使政府与社会资本保持相对平等的利益和资源交换关系。根据上述得到如下推论1。

    推论1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是凸博弈。

    由此,可证得非完全利益群体博弈的核心非空,合作收益v(N)的分配方案位于该博弈的核心中。也就是说,在核心中存在着满足集体理性、个体理性及合作合理性的分配方案,可引导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实现博弈关系的长期稳定。

    4.1 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效用函数

    对收益的追求促使政府与社会资本更好地维持联盟关系,二者对未来收益和损失的期望情况可通过效用值表达,为此构建效用函数:

    设u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效用函数,ag代表政府或社会资本,p为某PPP项目,cash(ag,p)代表二者参与合作所得收益,time(ag,p)代表二者参与建设的时间。效用函数u表示为

    (1)

    政府与社会资本有各自完成PPP项目的动作集合,例如社会资本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其融资、建设、运营义务的一系列举措;
    政府利用行政优势协助办理建设所需的许可和执照,负责项目接口协调等。参与建设的时间与完成PPP项目的动作数成正比,本文对时间函数做出等价修改。设action(ag,p)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完成PPP项目所需的动作数,λ为时间校正系数,可得到

    (2)

    其中,λ值为执行动作的平均时间,time(ag,ac)为执行动作ac花费的时间,n为动作数,则λ表示为

    (3)

    政府与社会资本感知到自身目标与联盟目标的差异,将产生合作偏好,影响联盟和自身效用的取得。在维持合作的前提下,二者的合作偏好组合构成了非完全利益群体的不同合作模式,即(Ni,Cj)、(Ci,Nj)、(Ci,Cj),其中Ci和Cj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具有合作偏好,Ni和Nj为双方具有不合作偏好。此时,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效用函数即为,政府i和社会资本j在某种偏好组合下的效用函数ui和uj的总和。由此定义相关变量,

    1)p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

    2)pi为政府参与合作时所承担的任务;

    3)pj为社会资本参与合作时所承担的任务;

    6)cash(ag,p)为政府i或社会资本j在该项目中获得的收益;

    7)action(ag,p)为政府i或社会资本j完成项目应执行的动作数;

    8)cost(ag,p)为政府i或社会资本j的缔约成本;

    9)punish(ag,p)为对方选择合作而自身采取不合作行为时的收益惩罚。

    (4)

    (5)

    (6)

    (7)

    当纳入合作偏好因素后,政府与社会资本的理性行为决策将共同决定二者所获效用量,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效用函数也对应着不同偏好情形。

    4.2 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合作效用构成

    受预期效用水平影响,政府与社会资本表现出不同合作偏好,并组成非完全利益群体的不同合作模式。预期效用水平越高,则政府与社会资本越容易采取互利与协同行动。由此,构造不同模式之间的效用函数关系式,可求得特定偏好排序时的参数间关系和偏好分析结论。

    两两比较ui(Ni,Cj)、ui(Ci,Nj)和ui(Ci,Cj),可得

    (8)

    ui(Ni,Cj)-ui(Ci,Cj)

    (9)

    ui(Ci,Nj)-ui(Ci,Cj)

    (10)

    PPP项目的有效性合作框架要求政府与社会资本以优先实现联盟整体收益为共识,因此这里着重探讨二者均具有合作偏好的情况。假定效用函数比较结果,求解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此偏好序列下的合作形成条件。以政府i为例,给出如下偏好序列

    P1:ui(Ci,Cj)>ui(Ci,Nj)
    P2:ui(Ci,Cj)>ui(Ni,Cj)

    即政府i在双方具有合作偏好时的所获效用值,大于仅其中一方具有合作偏好时的所获效用值。

    将式(9)~式(10)代入,可得合作形成条件

    即政府i具有合作偏好时,与其所获效用相关的各参数间关系。同理表示社会资本j的合作形成条件

    若同时满足条件C1~C4,应具备如下前提:

    1)对应C1和C3,为确保获得比独立完成任务时更多的收益,除了完成合同内任务,政府与社会资本仍要主动创造合同外收益,使项目绩效高于事前合同约定。

    2)对应C2和C4,在存在缔约成本的情况下,政府与社会资本除了创造更多价值,应避免采取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损害联盟利益的行为。收益惩罚是影响二者最终收益的主要因素。

    假设可引导政府与社会资本形成合作偏好,则合作形成机制需具有激励与约束作用,使二者主动采取合作策略,以实现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的联盟效用最大化。

    综上,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合作效用与政府、社会资本的合作期望和理性行为密切相关。PPP项目中满足个体理性是达成集体理性的前提,则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合作最大化联盟收益的同时,也强调对联盟收益的合理分配与转移,以此消解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利益冲突、实现非完全利益群体的长效合作。

    5.1 效用转移机制下的PPP项目竞争性磋商

    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资源与经济实力各异,因而二者对收益的预期不尽相同。依照合作博弈理论中的Shapley值分配向量,使联盟整体收益在二者之间发生效用转移,对承担风险与预期回报不匹配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有利于维持联盟关系。为此构建效用转移模型:

    (11)

    依据Shapley值分配向量,引导政府i与社会资本j放弃个体理性下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选择合作效益均衡化的纳什均衡。求解政府i与社会资本j之间的效用转移量,需验证命题2。

    命题2当政府与社会资本缔约达成合作时,位于核心的Shapley值分配向量给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补偿量是

    (12)

    由此,效用转移机制在PPP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发挥了激励和约束的内在作用。一方面,该机制可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而为其提供“安全感”,以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减少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
    另一方面,该机制要求政府审慎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为社会资本提供必要补偿,从而约束政府重视前期论证,并以给予合理承诺的方式促进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持续合作。在验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理性前提下,效用转移机制遵循风险收益对等、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使双方均能获得合理收益。

    5.2 有效协商机制下的PPP项目竞争性磋商

    非完全利益群体合作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经济互补性,而充分条件是通过有效磋商,可达成各方满意且合理的协议[3]。依照合作博弈理论的重复对策模型,构建非完全利益群体的有效协商机制:

    PPP项目中,对相关议题的有效协商模型可描述为一个7元组,其中

    1)Ag为参与协商的成员的集合,即政府与社会资本。

    2)X为协商议题的集合,xm(m∈N,是自然数)为某议题。

    3)I为影响协商的关键因素集合,例如利益诉求、博弈环境、个体理性的决策准则等。

    4)F为协商可行域分析系统,求解各方在竞争性磋商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和最低利益界域。

    5)H为协商历史的集合。同时:①H的每个元素定义在Ag上;
    ②空历史是H的元素,即Ø⊂H;
    ③hm(m∈N,是自然数集)表示H的协商历史信息,属于历史集,当m

    6)K为协商知识库,包括各方可使用的资源、得益方程的结构或协商风格等。

    7)C为协商和相互让步系统,通过判断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协商形势下所处的局势或优劣程度,调整和转化协商结果。

    图2 PPP项目有效协商机制的结构

    根据上述,有效协商机制的结构如图2所示。该机制作用下,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据可行域分析、协商历史和知识库等经验,提出竞争性磋商方案并争取更多优势。若方案落在各方可接受的利益界域内,则达成协议;
    反之需借助协商历史和知识库再次相互让步和讨价还价,直至达成双方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其中主要包含以下系统:

    1)协商可行域分析系统。考虑个体理性的决策准则,当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各自利益界域内让步时,容易得到兼顾各方满意及合作合理性的协商结果。本文采用目标规划对各方的受益情况作出界定:

    (13)

    其中,xm为系统中的协商方案所包含的m个议题(参数)的值;
    bp为协商方案中有关各议题的p个约束值。显然,该系统可求得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双方最优解及其相应的最劣解范围,发现冲突所在。

    2)协商和相互让步系统。本文采用嵌入价值评分的效用函数,表示竞争性磋商中各方所处局势或优劣程度,使有利方作出让步。基于上述目标规划的求解结果,求得非劣解或最佳调和解集形成的系统效用边界,则有函数

    (14)

    政府与社会资本每轮提出的方案应落在由(Ui,Uj)组成的效用曲线边界内。

    依据效用商值γi和γj判断政府i或社会资本j是否应让步。设Ui(SA)和Ui(SB)分别为政府采用方案SA和SB时的效用值;
    Uj(SA)和Uj(SB)分别为社会资本采用方案SA和SB时的效用值,则有

    当γA>γB时,由政府在方案SA基础上作出让步;
    当γA<γB时,由社会资本在方案SB基础上作出让步;
    当γA=γB时,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同时让步或就此达成协议。

    基于上述模型,有效协商机制提供了可协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内在分歧的竞争性磋商程序。该机制结合了对各方资源贡献、利益诉求、协商底线等多方面的考虑,明确冲突并挖掘可能促成竞争性磋商的因素,进而在各方的利益界域内动态调整,达成各方满意且合理的协议。

    5.3 数值模拟分析

    ①基于前文所述的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合作机理,理性、效用转移、有效协商机制之间存在有序的联动影响。理性机制是检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必要性的主要参考,也是探析非完全利益群体达成博弈均衡的基本前提。而后,在效用转移和有效协商机制的联合作用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可从长期契约中获得大致公平的收益,并在磋商过程中协调内在分歧,最终达成各方满意且合理的协议。因此,假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在组成PPP项目合作联盟时,满足合作形成的理性前提,即已通过VFM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②为直观体现合作形成机制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影响,本文运用Matlab实现对非完全利益群体合作过程的数值模拟。以价格调整、投融资方案、运营补贴议题为例,结合项目实践及参数约束条件,设置参数:X=[p_a,i_f,o_s],WAj=[0.33,0.25,0.42],WBj=[0.3,0.34,0.36],Fp_a=[35,45],Fi_f=[22,30],Fo_s=[15,28],bp=[43,20,25],Vm=[Vp_a,Vi_f,Vo_s],其中Vp_a、Vi_f和Vo_s分别对应区间[32,48]、[20,35]和[10,28]内的随机值,各参数值均以虚化的效用水平表示。经过300次的随机取值模拟,结果如图3~图5所示。

    图3 PPP项目的整体效用水平

    图5 非完全利益群体内的各方效用水平

    ③如图3、图4所示,在合作形成机制作用下,PPP项目的整体效用与磋商效率均优于一般合作情境。由于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在彼此利益界域内,对协商议题的期望效用相互折衷,并以效用反馈结果判定是否达成协议,因而协商结果容易满足集体理性、个体理性及合作合理性。另外,通过融入协商历史,也得以减少提议的盲目性和协商交互次数。如图5所示,合作形成机制可通过联盟内部的效用分配和转移,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效用水平。当政府与社会资本获得稳定合理的收益时,双方将自觉选择持续合作。

    ④综合理论研究与仿真结果,在“理性-效用转移-有效协商”机制的协同作用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可实现帕累托利益均衡,进而引导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的良性合作。

    本研究从合作博弈视角探究PPP项目非完全利益群体的合作形成机制,并运用Matlab验证合作形成机制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由“理性-效用转移-有效协商”协同而成的合作形成机制,可有效平衡PPP项目中个体理性行为与集体理性要求的固有分歧,引导政府与社会资本采取合作策略,实现PPP项目“合作双赢”的目标。同时得出如下管理启示:

    (1)前期充分论证以夯实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基础。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可持续性合作是PPP项目行稳致远的原动力,因此要依据建设标准、项目投资和经营性成本等方面的确切情况,切实论证合作的预期结果。否则,前期论证缺失或流于形式的影响,将在合作进程中不断外显,最终导致政府与社会资本“半路散伙”。

    (2)通过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打消社会资本的合作顾虑。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地位不对等的建设背景下,社会资本承担了较多政府转嫁的风险。但由于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的虚化,难以实现风险-收益对等。因此,需在事前量化风险收益并建立利益调节机制,保障社会资本取得合理收益,以提高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3)高效的协商机制在于调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内在分歧。竞争性磋商是塑造政府与社会资本博弈均衡的着力点,需要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协商。在建立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框架的基础上,将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既往类似合作经历、议题协商历史、外界环境不确定性、双方贡献度等因素有序统一至有效协商框架下,以此实现个体利益向集体利益的趋同。

    后续研究将从两方面展开:①本文仅剖析了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形成机理,未来可拓宽至社会网络情境中,探究PPP项目多主体合作问题。②本文仅针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关切问题,以虚化的效用值进行数值模拟,未来可结合案例数据对PPP协商议题进行全面仿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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