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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10-04 16:00: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篇

    第一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规定

      (湘司发[2007]76号 2007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权: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确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二)收集证据材料;

      (三)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或答辩意见;

      (四)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拒绝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九)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所作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各类资格考试成绩的评判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如果同时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当事人对省直属监狱、劳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司法厅受理;对市(州)监狱、劳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州)司法局受理。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以最先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任何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即时转交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处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对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范围,但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之日为行政复议受理之日。申请人申请内容如不符合前款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告知变更被申请人而不同意变更的;

      (三)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的;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时效;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七)重复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复议立案审批表,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法制工作部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三)复议申请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机关印章后向申请人发出;

      (四)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将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法制工作部门。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请求。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责令其受理的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因下列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误文书送达的;

      (二)有重大疑难情况的;

      (三)需要与其他机关协调的;

      (四)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

      (五)其他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

      法制工作部门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与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研究,就各自的任务进行分工,并提出时间要求。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协助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被申请人可以查阅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准予撤回。申请人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欺骗的;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串通规避法律的;

      (三)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与理由;

      (三)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依据;

      (四)复议结论;

      (五)告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权利;

      (六)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二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5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并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司法行政机关应按时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出庭应诉。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六条 接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即刻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决定上诉的,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和人员拟定上诉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业务工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法制工作部门拟定申诉书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八条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即刻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必要时上级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派员指导。

      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5日内,法制工作部门应写出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复印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经费预算,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使用的文书,按司法部印发的格式制作,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到复议申请不及时转交致使延误行政复议、应诉时效的,或者具有违反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业务工作部门包括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等工作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0日

    第二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

      篇一:XX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XX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XX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
    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
    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
    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
    作告知处理的6件;
    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XX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网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四)会同省人事厅对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作出部署,下发了有关文件。

      五、其他工作

      一是组成课题组,完成了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案》的初稿,已报领导审阅。

      二是提供法制宣传信息稿件5篇,采用了4件,其中国务院法制办转发2(转 载 于: 小 龙文 档 网: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件。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任务,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分析全省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为上级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一)重点工作:一是依法办理好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努力实现当年省本级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100件;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法定期限审结率达到100%,实现案件审理建议零出错率;
    提高办案质量,力求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省政府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确保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争取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100%,对可能败诉的案件做到事前有报告。

      (二)日常工作:一是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1、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XX]77号),抓好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半年和年终统计工作。

      2、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目标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抓好XX年的考评工作,促进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巩固和发展。

      3、开好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提高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4、做好国务院法制办部署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有关工作,抓住机遇,开拓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二是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课题项目。力争9月初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年度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10项制度的汇编工作;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和行政复议综合业务的考核目标体系;
    贯彻执行国法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XX]196号),完成行政复议及应诉文书电子文本标样的筛选和编撰工作。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动态,加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理论研究。积极通过政府法制网站和《执法面对面》电视栏目等宣传阵地推动行政复议工作。

      五是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三)继续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以作风建设作为支部建设的重点,结合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全会精神,查摆不足,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打牢做好全年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纪律。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篇二:行政复议工作总结

      XX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XX年目标责任制

      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

      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
    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
    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

      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
    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
    作告知处理的6件;
    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

      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

      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

      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

      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

      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

      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

      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XX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

      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网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

      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四)会同省人事厅对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作出部署,下

      发了有关文件。

      五、其他工作

      一是组成课题组,完成了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案》的初

      稿,已报领导审阅。

      二是提供法制宣传信息稿件5篇,采用了4件,其中国务院法制办转发2件。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任务,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分析全省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原因,提

      出改进措施建议,为上级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一)重点工作:一是依法办理好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

      通行政复议渠道,努力实现当年省本级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100件;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案件法定期限审结率达到100%,实现案件审理建议零出错率;
    提高办案质量,力求化

      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省政府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确保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争取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100%,对可能败诉的案件做到事

      前有报告。

      (二)日常工作:一是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1、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

      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XX]77号),抓好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

      计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半年和年终统计工作。

      2、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目标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抓好XX

      年的考评工作,促进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巩固和发展。

      3、开好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提高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4、做好国务院法制办部署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有关工作,抓住机遇,开拓推进市县

      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二是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课题项目。力争9月初上报国

      务院法制办。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年度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10项制度的汇编工作;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

      评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和行政复议综合业务的考核目标体系;
    贯彻执行国法办《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XX]196号),完成行政复议及应诉文书电子文本标样

      的筛选和编撰工作。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

      作动态,加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理论研究。积极通过政府法制网站和《执法面对面》电视栏

      目等宣传阵地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五是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三)继续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以作风建设作为支部建设的重点,结合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

      决定》和省政府全会精神,查摆不足,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转变思想

      作风和工作作风,打牢做好全年工作的思想基础。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纪律。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各种违纪违法问

      题的发生。篇二:依法行政工作总结XX年地区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XX年,在地区行署的正确领导和部署下,在上

      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

      和目标,从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入手,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执法机制建设,推

      进行政执法服务理念转变,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有了质的飞跃。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

      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办事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日常的具体事务工作,

      确保了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制定计划,明确责任。按照地区行署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设置克法制机

      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把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把今年全局要开展

      的工作和责任分工进行了精心安排和部署,建立健全以组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为全年工

      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学习。

      1、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和林业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学习。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作为全局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法律 知识学习、培训、教育的重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决策、

      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会议进行了集中宣传,向广大群众,特别是

      林农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

      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林业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

      群众自觉爱好森林资源,并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林业的

      氛围。年集中学法时间在40学时以上。

      2、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参加自治区林业厅举办的十二五林地定额编制、十二五森林采伐

      限额编制、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题培训班和地区局举办的林业行政执法教育培训班,对执法人

      员进行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

      素质。年共举办培训班3期,参加培训人员500人次。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提交局长扩大会议集体

      讨论决定后发布,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开展文件起草工作并及时报送文件草案,对地区行

      署、林业厅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及时反馈,按期反

      馈率达到100%。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林业行政审批窗口坚持“有事即办、急事快办、特事特办、难事帮

      办”的原则,努力做到服务内容力求“全”、办事程序突出“简”、工作节奏强调“快”、服务

      质量体现“优”。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法用法,熟悉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按期办结

      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100%,无差错率达到100%,未发生一起群众举报、投诉现象,受到广泛

      好评。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

      作为地区级林业执法主体部门,一直把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作为全地区林业法

      制工作的重点。在日常的林业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执行持证上岗、

      亮证执法制度,严格林业执法程序。使林业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为进一步推进林业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

      林业执法水平,对全地区林业系统的执法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也将全地区的林业执法

      工作纳入到规范化工作程序当中,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管理。切实完善监督机制,对群众举

      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严格追究,切实加强监督。从今年自查 的情况看,无举报和投诉案件,办案质量和办案纪律执行的比较好。

    三是制定和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配套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

      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全地区林业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对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审查,有力的保证

      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成立了以行政执法科室主要领导参加的行政复议小组,确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按要求

      参加培训,落实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渠道。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严格

      落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证据、重程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

      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

      织的合法权益。按时做出复议决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按规定

      上报统计分析报表和有关材料。案卷材料及时整理、装卷、归档,符合要求。完善行政复议

      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取得了较好

      的实际效果。年内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掌握全地区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案卷、暗访等形

      式,对林木采伐、木材检查、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执法

      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执法人员更好地依法公正

      执法。XX年全局未发生一起执法犯法、越权执法等行政行为,也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案件。

      在以后的工作中,地区林业局将继续按照地区行署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林业系统行政执

      法责任制,把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深入、持久地抓紧抓实,推动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再上新

      的台阶。篇三:交通局XX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交通局XX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

      持下,>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紧密结合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任务

      和工作特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全面深入学习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公路法》及交通运输行业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环保、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

      更新知识结构,开拓视野,启迪思路,提高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二是逐步完善

      学习培训机制。结合自身实际,以《行政复议法》、《保密法》等为重点,制定法制培训计划,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操作能力培训。三是组织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参加

      了区、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办的依法行政及交通运输专业法规

      培训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中坚力量。四是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及

      理论研究。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 题,加强理论研究,撰写调研文章,积极探讨新形势下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提升执法水平的对策和措施。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xx县委、政府

      印发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切实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

      力。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把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融入到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大局中,重新审示,

      认真思考、研究、谋划,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规范行

      政裁量权回头看活动xx县法制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进行评

      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查,不断优化交通运输法制环境;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结合下基层

      活动、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以及路政执法、运政执法工作,向服务管理对象及群众

      广泛宣传行业法律法规,面对面、心贴心征求交通行业重大决策、项目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中的

      意见建议,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改进,扩大公民对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有序参与,保证

      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三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

      监督程序。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编印发放《办事指南》、宣传单和设置执法公示牌等形式,把执法依据、权限、过程、结果等重要内容,告知于民,公之于众,防止暗

      箱操作和执法腐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四是认真贯彻

      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宣传行政复议法及

      其实施条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听取

      相对人的意见,依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五是重视群众诉求。及时、耐心答复、

      办理各类网贴和信访件,认真规范做好政协提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切实

      提升群众和服务对象对交通工作的理解、支持。六是着力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效能。定期组织

      开展执法行为督查和执法卷宗评查工作,围绕影响和妨碍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

      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体制机制、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

    今年以来,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

      持下,>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紧密结合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工作特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执法

      人员系统、全面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公

      路法》及交通运输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环保、管理

      和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更新知识结构,开拓视野,启迪思路,提高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

      和创造性。二是逐步完善学习培训机制。结合自身实际,以《行政复议法》、《保密法》等为

      重点,制定法制培训计划,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操作能力培训。三是组

      织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参加了区、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办的依法行政及交通运输专业法规培训

      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中坚力量。四是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及理论

      研究。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撰写调

      研文章,积极探讨新形势下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的对策和措施。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xx县委、政府

      印发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 规定》,切实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把交通运输法制

      工作融入到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大局中,重新审示,认真思考、研究、谋划,找准工作结合

      点和切入点。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回头看活动xx县法制办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对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进行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查,不断优化

      交通运输法制环境;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结合下基层活动、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以

      及路政执法、运政执法工作,向服务管理对象及群众广泛宣传行业法律法规,面对面、心贴

      心征求交通行业重大决策、项目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制定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扩大公民对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有序参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

      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三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工作,

      采取编印发放《办事指南》、宣传单和设置执法公示牌等形式,把执法依据、权限、过程、结

      果等重要内容,告知于民,公之于众,防止暗箱操作和执法腐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

      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四是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

      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宣传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解决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依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工作。五是重视群众诉求。及时、耐心答复、办理各类网贴和信访件,认真规范做好政协提

      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答复工作,切实提升群众和服务对象对交通工作的理解、支持。

      六是着力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效能。篇四: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

      结

      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篇三: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岗位所在的单位)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岗位所在的单位)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行政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第三篇: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年第16期 经济研究导刊 
    No.16,2015 总第270期 
    EC0N0MIC RESEARCH GUIDE 
    Sefial No.270 
    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刘 芬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 
    基层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不少亟 待解决的问题,这些缺陷不但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且难以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因此,为探讨行 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现状及缺陷,并分析导致缺陷的内在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
    缺陷;
    原因;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317—05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认 题,所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行政主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 


    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对原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现状及缺陷 
    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接不畅,协调方式滞后。通常情 自从1991年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以来,我国的行政复 
    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四种衔接模式:一是复议前置, 议制度日趋完善。先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法》,接 二是复议终局,三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选择后复议 着是2004年又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者 终局,四是复议与诉讼方式并列选其一。在这四种方式中司 是2007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些立法举措使 法诉讼方式具有最终裁决效力。烦琐的选择模式让相对人无 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 所适从,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矛盾的一个重 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第四种模式占的比重较大,即相对 要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提倡维护社会稳定的形 
    于人一方面可选择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提起 
    势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与追 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不走行政复议程序,径直提起行政 
    求行政效率双重价值的选择结果。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变化的 诉讼,获取司法判决。这种权利行使方式赋予了行政相对人 
    需要,行政权力极度膨胀,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迫在眉睫。公权 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利,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对 力之间相互制约已经比较成熟,但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 于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比较短,通常做出行 
    则发展缓慢。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私权利非常弱小。“无 
    政复议决定后15天须提起行政诉讼,一旦错过将不利于相 
    救济则无权利”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 对人合法权益保护。 
    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就须赋予他们救济的权利。行政诉讼 另外设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很多是部门立法、谋求条块 过程中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非常有必要 但因其程序繁 
    利益所致。与当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氛围相悖, 琐、费用高、效率低等因素致其难以适应现代行政追求效率 
    妨碍了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方式选择。法律规定部分事项必须 的基本需要。而行政复议制度则可通过行政系统内快速裁决 
    先经行政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如税收征管法中的复议前置 有效地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 制度。这样产生行政争议纠纷时,行政相对人通常没有选择 行政行为。然而自实施行政复议法以来,对行政复议制度方 
    空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限制了当事人自由选择行 
    面的定位、受理范围、实施效果等都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 
    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导致纳税人与行政机关间 
    收稿日期:2015—03—18 
    作者简介:刘芬(1981一),女,广东蕉岭人,在职硕士,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的失衡和不对等。笔者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 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同样迫切。此外,还有准行政行为和行 政裁决行为,这些行为尽管并不直接给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 义务,即对行政相对人同样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和实际影 
    政纠纷,应赋予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权利,避免实行“前置主 义”原则损害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2.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公正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和 应有之义,但是公正既包含实体公正也包含程序公正,程序 
    响,这种实质性的影响,就使得这两种行为具有了可诉性,应 该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4.行政复议法中关于适用调解结案的情形太少。行政复 
    议经历了由不能调解到可以调解的两个发展阶段,但到目前 
    是实现公正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了行政复 议机关,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实 
    质依然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摆脱不了行政机关的隶属关 系。“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公正最起码的要 求。它主要在于防止行政行为的做出或纠纷的裁决受机关或 利害关系的影响。”[11“不能做自己的裁判”,这个法律原则使 人们明确建立独立的复议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当前我国行政 复议机构的产生和行政复议职能的履行一定程度上都难以 摆脱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容易导致严重的程序不公,公正 自然难以实现。比如日常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 题,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 
    为止允许调解结案的案件范围仍非常狭窄。当时的立法者认 为: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即使和被管 理的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其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 由处置手中的权力。而调解结案有时双方不可避免要做出让 步。所以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基于这样的考虑,1991年1月1 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案件受理不适用调解方式处理。 
    但是笔者认为,行政行为有的是羁束性类型,有的是自 由裁量类型。作为行政主体对部分行政行为可在法律赋予的 权限内根据实情酌情处理。所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而做 
    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通常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同系统的 L一级机关,实践中为了维护本系统利益难免会做出不公正 的行政复议裁决。 
    出,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是弱化行政权力而是更加有效地行使 行政职权。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调解结案的范例。2007年国 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 
    考察各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方式,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 
    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如澳大利亚设有行政复审委员会,英国 设立了行政裁判所。我国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政府内部负责 法制工作的部门,相比之下国外的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更 强,一般行政机关干涉程度更小,更加有利于行政复议案件 及时、公正、有效解决。 
    规定了两项可调解的情形。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行 政复议可调解结案。但是规定可调解结案的情形太少,调解 范围比较狭窄。 
    5.行政复议制度潜能没有完全释放。部分行政机关对行 政复议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分管领导法律基础 
    知识欠缺,没有完全掌握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步骤方式 
    或者采取打电话或其他方式干预行政复议 亡作、或者消极应 付了事或互相推诿扯皮,不懂得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 行政争议纠纷,致使许多矛盾难以及时处理或难以让众人心 服口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6.综合保障水平差。虽然行政复议机构通常是法定的行 政主体,但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保障,与其所承担的 
    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过窄。《行政复议法》第6条明 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使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 
    围过于狭窄,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价值的充分实现。当前,行 
    政复议主要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 
    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排除在行政 
    复议受案范用之外不合适。一方面,《行政复议法》第7条虽 
    然规定了案件受理范围包括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包括部 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案件 范围已经迫在眉睫。“首先,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上位法的案例 
    频频发生,破坏法制统一原则,现行纠正机制却无法启动;
    其 
    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难以相匹配。一方面人员编制少。通常县 

    级政府法制机构很少有专职的人员编制。至于政府部门配 
    备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更是少得可怜。很多单位的 
    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部门的办公室人员兼任。且许多lr作人 
    次,抽象行政行为制订过程中缺少外部强有力的监督和制 
    约,也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产生 
    员都是非法律专业,业务水平差,加上兼顾其他]二作任务,往 往顾此失彼。加上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条件差、待遇低,有 门路的工作人员通常找机会调走,行政复议人员流动性大,整 体素质难以提高;
    另一方面是经费缺乏。经费难以与受理的 案件相适应。许多县级政府没有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安排 
    行政复议专项经费,没有为法制机构办案配备必要的交通、通 讯工具,有的法制机构连办公电话费用都不能保证,差旅费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再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缺乏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程序规范。”口】另一方面,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都 
    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手段。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的侵 
    犯权益的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工资调动等决定时也 会给公务员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将行政内部行为纳入行 
    也无法报销。即使有单列此项经费的,也可能会占用、挤用、 
    3】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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