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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事业编职级并行

    时间:2022-08-06 18:30: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事业编职级并行,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事业编职级并行

    事业编职级并行5篇

    【篇1】事业编职级并行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2016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2015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2015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政策规定

    (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其他有关问题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2.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升职级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贾瑞生,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

    (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正确引导。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篇2】事业编职级并行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2016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2015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2015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政策规定

    (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

    【篇3】事业编职级并行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

      2016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2015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2015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政策规定

    (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其他有关问题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2.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2015〕4号文件印发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升职级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贾瑞生,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

    (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正确引导。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篇4】事业编职级并行

    新《公务员法》实施,副科十年,能套改三级主任科员吗

    2019-06-12 16:14 来源:洛熙啊

    原标题:新《公务员法》实施,副科十年,能套改三级主任科员吗

    县级以下公务员“职级并行”政策,早在2015年就开始实行。而已经于6月1日实行的新《公务员法》,又将职级并行政策扩大到了全体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副科十年,如果是按现行的新《公务员法》职级并行政策套改,三级主任科员,还是比较稳的,二级主任科员也有可能。

    如果是副主任科员,首次套改从四级主任科员起步,理论上每两年可以晋升一级。如果是副科级实职,不参与首次套改,直接从三级主任科员起步,这就是副科级和副科职的区别。部委省厅一至四级主任科员不受名额限制,10年副科可以直接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如果有名额,还可以晋升四级调研员。市县一至四级主任科员不得超过行政编制和参公事业编制的60%,其中一二级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一至四级主任科员的50%。受此比例限制,如果是市县一级的10年副科人员,如果是副科级实职,可以套改到二级主任科员,如果是副主任科员,估计受名额限制,套改三级主任科员的可能性更大。

    从新《公务员法》实施的第一个工作周开始,省市各级已经陆续对新法中增加的政策开始筹备实施,包括提前退休、职级并行、加班费等,尤其是职级并行,还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职级晋升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情况颁布一些实施细则,以确保公平公正。从目前的进展来看,这些新增加内容的执行,将在新法实施的第一个月内,就会落地,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到相关待遇和福利。

    【篇5】事业编职级并行

    海南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
    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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