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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胶囊”的折射,明星代言,岂能置身事外 置身事外和独善其身

    时间:2019-05-29 03:20: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近年来,名人代言的广告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其广告投放的频次不断增长。虽说,名人代言广告本无可非议,但凡事都要有个底线。不能只要商家给钱就什么话都敢说,甚至明目张胆地说假话。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底线不仅是选择代言产品的底线,更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所必须有的底线。
      豪华阵容做代言
      据记者了解,仅3月份,使用“毒胶囊”制药的修正药业在各大卫视的广告投放金额就达3.46亿元,众明星代言了斯达舒、肺宁颗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修正2011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15.04亿元。舍得花钱请明星打广告,却吝于在产品质量上加大投入,难怪会引起众怒,广告语被网友改为:“黑心药,坑爹药,专注皮鞋30年。”而在药品广告中热情向消费者推荐的众明星,也成了无良药企的帮凶。有网友质问明星:“到底是钱重要,还是良心重要?”在整理搜集过程中,记者还发现代言修正药业的明星中不乏药品广告“专业户”,其中孙红雷代言了白云山口炎清颗粒,张丰毅代言了恒瑞贝莱祛痰口服液,陈建斌代言了羚锐制药通络祛痛膏。
      面对网友的质疑,林永健的经纪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林永健也很无辜,选择这个代言的时候,产品所有证件都是齐全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却对这样的推脱并不买账。
      据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杰说,明星事先已经验看许可证和审批文件,这并不足以说明主观无过错,更不足以免责。因为明星代言的一大特征是“现身说法”,明星广告给人的印象必然是明星本身使用且信赖,而事实上,明星通常是为了经济利益考虑,在自身没有使用、体验或者尚未验证其效果和缺乏实际收益的情况下,甚至是自身也不信赖该产品的情况下,仅仅由经纪人查看许可证照就进行代言的。
      侯杰称,“这些事情无疑是带虚假成分的陈述,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公众基于对明星的信赖,选择商品和服务,使欺诈目的得以达成,生产者、经营者和代言明星,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道歉了事。”
       “无辜”的明星
      在“毒胶囊”事件曝光后,部分代言药品的明星也有所反应。
      作为修正药业斯达舒胶囊的代言人,孙红雷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发布了该节目的视频截图,并在转发时表示“这个更详细,求扩散”。
      此外,曾为修正药业感愈胶囊做代言的林永健的经纪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林永健现在对这个事情也很担心。”
      如今,拍戏、唱歌以及搞创作之余,为企业做代言成为艺人的一种营生。
      企业卖产品,明星卖脸。从收益上讲,这份营生的收入绝对可观。就本人所知,现如今明星的代言费少则几十万、多则近千万,诱惑难以抗拒。
      “尤其是药品和食品,我们都会去看他们的手续,而且在签合同前一般会附上免责条款,这是不能少的。”有业内人士曾这样告诉记者。可见,对于高回报所带来的风险,明星们也是有预见的。
      不过,一边数钱一边却说所代言产品的问题与己无关,天下哪有这样的美事。自从签订代言协议那一刻起,明星就跟企业“绑”在了一起,俱荣俱损,产品好,这是为明星美誉的二度宣传;产品不好,你就得受着骂声。
      代言明星并非“本”
      当然,大可不必动用司法机器惩戒代言明星。因为最该追究的是“毒胶囊”如何问世。我国有专门用来监督药品生产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中央到地方有权责分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立法无遗漏和执法有队伍的情况之下,为何工业明胶与药用胶囊生产厂商可以明目张胆地交易不误,毒胶囊又为何能在各地各级执法者眼皮底下普遍存在且畅销不衰?这才是毒胶囊事件中的真问题。
      我国药典形同虚设、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监管不力,毒胶囊事件向社会公众所证明的最重要的事实莫过于此,其中最根本的问题亦莫过于此。是故,毒胶囊问题治本之道不在他处,而在于药典有效和各地各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典”有力。代言明星诚然有过,但治理“毒胶囊”问题的关键与他们无关,一味指责代言明星,实乃舍本逐末。
      
      评论
      毒胶囊事件发生之后,有关代言问题产品尤其是此次所涉及到的一些明星,是否应该对此担负一定责任,如果应该,责任的边界又在哪里。
      一种常见的辩护声音是,明星也是人,并不具备更强的鉴别、审查和监督能力。况且,明星在代言时,产品本身具备国家质检机构的合格证书,并未出现什么质量问题,那么作为仅仅参与代言的明星来说,不该为此负责。相反,人们声讨的是那些制药企业和监管者本身,而不是将责任归咎于明星。
      不过,这样的说法恐怕很难服众,更难合乎逻辑。明星代言本身就是市场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通过代言,明星可以由此获得颇丰的利润,那么,为何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就可以用自己没有审查能力来推卸责任?
      事实上,如果借鉴发达国家更为成熟的处理模式,我们会发现,明星对于食品,尤其是药品的代言,必须恪守权责对等的原则。在美国,无论哪一个领域的明星,对于药品的代言都极为慎重和敏感,甚至因为明星们无法担保不出问题,几乎很难出现明星代言药品的现象。这里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的明星更为珍视自己的“羽毛”,另一方面,也与法律层面的一系列规定,以及一旦发生丑闻,消费者对此作出更为强烈的反应有着紧密关系。正如加拿大法律对于明星代言药品、健康食品方面的严苛规定,除非代言者本身有确切的材料自证,自己在规律地使用代言产品,并且从药品或保健品的主要功能上获益,否则就可能在私人诉讼中,面临涉嫌欺诈的指控。
      反观我国现在的情况,常常表现为明星本身随意代言,只问价格,不问质量;法律上则对明星代言缺乏详细规定;涉及到消费者的反制运动,则尚处于个别现象,远未形成规模效应。
      具体而言,国内明星大多忽略了代言所需要的责任感,而将问题化为一个市场行为,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很难看到有明星出面表示歉意。甚至有些明星在明知某产品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旧在利益的驱动下为其代言,此前屡曝丑闻的蒙牛乳业,正是通过重金请来了不少一线明星为自己代言,其情其景,令人唏嘘。
      而在法律约束方面,三鹿事件之后,《食品安全法》曾表示代言明星也要受到被查实的虚假产品商的连坐,但由于这需要私人诉讼作为基本条件,所以在私人诉讼之路一片坎坷的当下,其效果也基本未能显现。
      在面对一些“有毒”食品药品时,我们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抵制企业,抵制不负责任的明星,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联合起来,形成各种形式上的消费者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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