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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日益失衡]关爱弱势群体的名言

    时间:2019-04-16 03:17: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市场经济带来社会结构的分化,而基于计划经济之上的国家权力系统在未得到有力改革的条件下,必然会与市场形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市场与权力结盟形成一个强大的支配性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失利群体同时又必然是权力的疏离者,造就一个庞大的弱势利益群体。
      强势利益集团与权力联姻
      在中国,一些公司本身就是利益集团,或者至少起着利益集团的作用。能被视为利益集团的公司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一些垄断行业的大型国有公司。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很多行业垄断是一种自然垄断,并在国家的干预下实行反垄断。但是在中国,行业垄断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垄断,一些行业垄断公司的背后都有行政主管部门,因而是行政权力保护着垄断行业的垄断利益。在这种条件下,垄断公司本身就是庞大的利益集团,它们不需要以协会的形式组织起来,它们对政府的影响比协会更直接、更有效。
      另一类是暴利行业的公司。在中国,暴利行业特指房地产业和采矿业。这些行业的产权多元化,既有国有也有私有。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离开权力的保护就难以运转,因而,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官商一体化的利益集团。与垄断行业相比,暴利行业的利益集团在数量上更多、在形态上更隐蔽、在影响政策的方式上合法与非法并存。
      公司型利益集团中的某些国有垄断公司主要通过影响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一些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以维护其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
      同时,有着特殊的官商关系的采矿和土地开发等行业的暴利公司则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发挥着影响。由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而能源短缺,以采煤业为代表的采矿业四处开花,煤炭安全生产成为举世瞩目的问题,政府对此似乎束手无策,关键原因在于某些地方官员、尤其是县乡两级官员直接参与其中,结果变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商同盟的博弈,中央政府疲于应付。
      如果说煤炭生产中形成的官商同盟属于非法性质,而土地开发中形成的官商同盟既有合法行为,也有非法行为。土地开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体现。较高的预期收益和几乎为零的成本付出,驱使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盟,导致住房价格居高不下。典型的官商同盟的“作业”程序是:地方政府土地项目立项——引入外来投资者——完成批地手续——胁迫投资者同意分利,不就范就踢走——引入新的关联代理人开发商——代理人开发住宅获利——官员以及特殊利益群体分利。
      正是由于强势利益集团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影响行政决策和公共政策,使公共政策带有明显的利益偏向,因而其利益不但得到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在行政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激励下被放大。
      弱势利益群体的抗争
      中国弱势群体形成的潜在利益集团大体包括农民、农民工、蓝领产业工人与雇员、个体工商户、城乡贫困人口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这种潜在的利益集团因为具体的特定利益而形成,因此具有来得快、去得快的组织特征。由弱势群体形成的潜在利益集团更关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具体问题,而对宏大的国家结构等缺乏兴趣。当前的问题是,即使在与自己具体利益相关的问题上,弱势群体基本上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政治过程低成本地表达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既然弱势群体基本上没有参与或影响行政决策的机会,政府的行政决策与他们的利益诉求之间、官员的政治利益与他们的经济利益之间也就缺少有机的联结,对立因此难以避免。而当行政决策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时,即使他们抗争,制度上也缺少改变决策的余地。正如阿尔蒙德所说:“在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由富人掌握,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
      广州市委党校“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机制”课题组调查后认为,广州目前的社会发展存在着利益失衡的倾向和趋势,突出表现是由于利益失衡而存在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次因此可能增加,由此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指出了目前群体性事件的四个主要特点。第一,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第二,经济问题政治化;第三,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第四,境外政治力量涉足中国国内群体事件。
      “社会抗争”的增多意味着很多领域内的政策出现了问题,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剧。
      提高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程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从利益失衡走向均衡的过程,但“合理”和“均衡”并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必须有自觉的引导和努力。“拉美化”(20世纪90年代,拉美普遍实行新自由主义改革,并借此获得了一段比较快的经济发展时期。但从总体上来说,拉美在工业化、现代化道路上走得非常不稳,这当中出现的剧烈的社会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和整个社会的损失都很明显)就是对利益失衡不加干预的必然结果。我们当前主要的任务是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国家应扮演“中立者”和“裁决者”的角色。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是强势集团和弱势群体利益的调节者,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不受强势集团的摆布,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二者利益的相对均衡。为此政府需做好两件事:其一是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使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在制度范围内有效、畅通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尤其要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表达;其二是整合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制定公正合理的社会政策,在合理范围内制定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倾斜性政策。
      第二,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弱势群体参与政治的程度。首先,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对公开的内容、方式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政务公开落到实处,确保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信息外,所有信息都公开,保证弱势群体及时获得参与政治所需要的信息。其次,要完善各项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保护弱势群体参与政治的权利。还有就是建立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程度与官员政绩考核挂钩的制度。
      第三,拓宽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渠道。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主要集中在街道、村民自治组织等比较低层次的基层组织,也有个别信访和上访的政治参与形式,政治参与的渠道较之强势集团有很大的局限性,影响了政治参与的水平。拓宽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渠道,首先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代表的覆盖面,让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都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建立人民代表的资格审查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和评议制度,改变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代表与人民之间脱离的现象。其次要坚持、普及、规范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了解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实现决策者和管理者与弱势群体的近距离沟通,把为弱势群体办好事的良好动机与尊重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统一起来。
      第四,健全社会组织,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提供组织载体。要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弱势群体分散化的状态,使他们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有序、理性地参与国家政治。通过健全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能够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组织,可以把分散零散的、模糊的、个体化的利益要求转化为明确的、综合性的利益诉求而传达给党和政府,从而影响公共政策。这既有利于克服参与的低效性,又能够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走上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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