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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见性虐待1例浅析】世界上只有几例的罕见病

    时间:2020-02-20 10:26:4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性变态;
    施虐癖;
    损伤程度评定
    【中图分类号】R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67-02
    案例资料
    宋某,女,19岁,暂住北京市大兴区某床单厂宿
    舍。某年11月9日晚11时许在步行回宿舍的路上,
    被人捂住口鼻后昏迷,绑架至一楼房居室内遭强奸、
    虐待。11日清晨逃脱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行法医学
    鉴定f鉴定编号02—1039)。法医检查:左上臂上段内侧
    及左腋前类圆形皮肤烧烫伤后褐色结痂各1处,直径
    均1.5 cm。双乳房及前胸部多处类圆形皮肤烧烫伤后
    褐色结痂。剑突及上腹部在16 cm x 10 cm范围内条片
    状及椭圆形褐色及黄褐色皮肤结痂2l处,最大一处
    3.5 cm X 2.5 cm,最小一处0.4 cm x 0.3 cm,局部创面有
    水泡形成及脓性分泌物渗出。腹部左侧在15 cm x 10
    cm范围内条片状皮肤烧烫伤后褐色结痂形成“共用”2
    字图案,创面有少量淡黄色液体渗出。下腹部及双大
    腿内侧多处斑片状皮肤烧烫伤后结痂。会阴部软组织
    挫伤肿胀伴淡褐色片状结痂12 cm x 11 cm,创面有脓
    性分泌物。大阴唇广泛水肿外翻,范围大小9 cm x 4
    cm,并粘膜褐色结痂1处5 cm x 5 cm,阴道粘膜广泛
    水肿充血。肛门周围粘膜水肿并褐色结痂1.5 cm x 1
    cm 鉴定结论为轻伤(偏重)。
    讨论
    1.性心理变态或性心理障碍是指性行为对象或方
    式发生异常,超越了正常男女性爱活动的范围并为社会
    风尚及法律所禁止。一般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性行为
    对象异常,如同性恋、恋兽癖、恋物癖;
    二是性行为方式
    异常,如窥阴癖、露阴癖等;
    三是其满足性欲所选择的对
    【作者简介l孙宗飞(1979一),男,安徽人,医学学士,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学工作,tel:+86—10—61214797。
    · 150 ·
    象或采取的方式违反社会规范。但并无生物学反常意
    义。而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属于反常性行为。如恋童癖、
    尸奸、兽奸、乱伦等。
    性虐待从上述分类学上看属于性行为方式异常
    的一种性变态.分为施虐癖与受虐癖两种。施虐癖是
    指在精神和肉体上虐待异性使其痛苦。以满足施虐者
    性欲的一种性变态行为。以男性多见。受虐癖是指主
    动要求性对象对自己施加虐待、残害、毒打。并从痛苦
    中得到性兴奋和性满足。以女性为多见。本文案例为
    施虐癖损伤后果。
    2.施虐癖的施虐行为有轻有重。轻者有咬、掐或
    者恶言辱骂等。这须与正常成年人的性生活中有时达
    到性乐高潮时出现的一种轻度的打骂、掐咬等行为相
    区别。这种行为往往没有过重的伤害。而且双方都不
    是靠这些行为以唤起性兴奋。不属于性虐待范畴。此
    外有文章Ⅲ报道。有施虐癖者在阴茎内包埋4颗大小
    不等的宝石,目的是在性行为时使女性痛苦、羞辱,从
    中获得性兴奋。有人认为故意在公共场所偷偷地割破
    或玷污女性衣服、剪断女性头发等以唤起性兴奋,也
    属于施虐行为。稍重的施虐行为有把性对象捆绑起来
    辱骂、鞭打等。严重的施虐行为往往除了将性对象裸
    体捆绑、鞭打以外,还附加刀割、刻字、火烧、通电等残
    暴行为。使被虐者明显痛苦、难忍和产生恼怒。借以增
    加施虐者性快感,得到性满足。极重施虐者可造成对
    方死亡。甚至残割尸体。称为虐杀性欲。本例施虐者
    (犯罪嫌疑人)主要以烟头烧烫对方腋窝周围、前胸部
    及乳头周围.并在腹部以烟头烧烫痕刺字(“共用”两
    字)。用烟头、打火机烧烫腹部、大腿内侧、会阴等处。
    长时间折磨、虐待对方。以达到性欲满足。由于施虐者
    (犯罪嫌疑人)仍负案在逃,故该施虐者是否为精神病
    态、性变态。因没有进行司法精神方面的鉴定,故难以
    做出结论。
    3.损伤程度的评定:本案例经计算宋某会阴部挫
    伤、烫伤面积达143 em2,根据《人体鉴定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第37条以及第45条第2款之规定,同时考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虑到被害人本身的伤情严重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
    (偏重)。本案的缺陷在于未能等两三个月后观察会阴
    部损伤后瘢痕对功能的实际影响。主要因为被害人非
    本市人员.来所鉴定后当日即返回家乡。3月后联系被
    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复查。表示接受目前鉴定结论。
    此外笔者认为被害人除生理损伤外。精神损伤将更是
    终生性的。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在这一领域尚难形成
    同一标准。这在民事精神赔偿方面将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话题。
    笔者认为。从法医工作实践及上述案例提示。精
    神创伤可以构成轻、重伤。被害人在未受到躯体创伤
    前身心俱健,一切正常,但当被非法侵犯后,精神可能
    发生异常。丧失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精神创伤
    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曾有学者就损伤和精神创伤关
    系问题提出了“损伤参变率”判断方法。『21笔者认为,精
    神伤害的鉴定。一是确定精神损伤与伤害案件的联
    系.二是确定精神损伤的性质及其后果对个人生活和
    社会功能的影响程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精神创伤与伤害案件之间
    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因此。在对精神伤害进行鉴定
    时应首先从整体上对伤害事件的后果(不管是直接或
    间接的)即精神功能缺陷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准确的评
    定.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损伤与精神伤害的可能
    关系做出合理的评价。
    总之.对施虐癖性变态者的损伤后果。鉴定人员
    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既不能因主观故意而夸
    大损害后果.也要充分认识到施虐性变态者的严重潜
    在危险性。以防屡教不能纠正的变态行为反复发生,
    以至发展成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参考文献
    【1] 王成.罕见性变态1例 .法医学杂志,2000,18(3):188
    【2] 吴军.损伤对精神疾病程度的评定及其医学赔偿 .临床精神医学
    杂志。1997.7(2):95
    【3】汪芳赋.性知识手册【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180
    (收稿:2004—09-09,修回:200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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