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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汉族马氏家族 汉族家族与乡里制度关系初探

    时间:2020-03-05 09:58:0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国家由于其统治能力和地方财力的限制,在基层社会的管理上,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在广大汉族地区,县以下的治理则是建立自治型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治理机制。由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实行土官、土司制度,民族地区的乡村社区治理与汉族的乡里制度各有特色,互相映衬。

    关键词:乡里制度;
    家族势力;
    家族治理机制;
    民族地区;
    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06)03-0079-04

    作者简介:陈德顺(1966—),男,云南曲靖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副教授。

    王淑琴(1969—),女,山西定襄人,吉林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研究生。

    在古代社会,统治者在内地汉族地区的基层治理上,封建政权只设到县一级,县以下广大乡村社会则依靠家族势力进行统治,实行乡里制度。这种乡里制度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制度构成了封建国家基层治理的二元格局。

    一、乡里制度的起源与嬗变

    乡里制度萌生的时间很早,其源头可追溯到中国的西周时代。周代的乡里组织,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有“国”、“野”之别,国是指国都地区;
    野则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国中设有六乡,野中设六遂,即“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在乡村设置邻长、里宰、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

    乡里制度初步定型应在春秋战国时代。应该说,这一时期许多方面沿袭了西周的国、野管理体制,如鲁国实行“三郊三遂制”、齐国实行“国鄙制”。但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又有了新的内容。以往的乡和里是单独出现的,此时的乡和里开始并称;
    “乡”正式成为乡里基层组织的一级单位;
    什伍组织的进一步完善;
    三老作为乡里组织的重要角色已经出现;
    战国时已出现乡啬之职。此外,还出现了“亭”的设置。宋代叶适说,“县乡亭之制,本于商鞅。”[1]7

    秦汉是乡里制度的确立期,也是封建君主专制时期乡官制确立和发展最充分的时期。大概说来,秦汉乡里制度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秦代是乡官制的初步确立期。秦朝地方制度除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外,对县以下乡里制度也进行了调整。此时乡里制度的特点是,在乡里组织中增加了“亭”,使秦代乡里制度呈乡、亭、里三级制。许多朝代的乡里制度结构基本采用“三级制”。

    乡里制度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完善。(1)乡里组织体系进一步细致和严密化。此时的乡里组织最基层是什伍组织,什主十家,伍主五家,分别设什长、伍长各负其责。百家为一里,设里魁。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另外,乡又设乡佐,协助收税。(2)三老位尊权大,从而使这一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汉代的三老划分比较细致,除乡三老外,还有县三老、郡三老和国三老;
    三老深得皇帝的重视。汉代皇帝特别重视和尊敬三老,这在中国乡里制度史上是少见的,这也是乡里制度建设的一个突出的特点。(3)亭在汉代有了较大的发展,这是汉代乡里制度的又一特点。在汉代,“亭”设有亭长、亭佐、亭父、求盗、亭侯、亭卒等,而且他们又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如亭长为亭之主管者。亭佐为佐亭长理事,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
    一为求盗,掌捉捕盗贼。(4)啬夫在汉代乡里组织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自主权也很大。汉代设有啬夫的乡比较普遍,而且许多小乡因管理户数较少,只设有啬夫一职,三老、游徼也不常设,因此,啬夫成为汉代主要的乡里组织领袖,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在乡里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定,乡里制度没有太大发展,但有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宗法家族势力对乡里制度的影响很大。隋唐是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隋王朝建立伊始,“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以相检察焉。”[1]22从中可见,隋初的乡里组织为族、闾、保三级制,与魏、晋南北朝有着承继性。不过,此时的乡里组织中新设“保”一级。北齐时京都的“坊”在隋唐朝改为里。隋初乡里一度取消了“乡”级组织。

    唐代乡里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级。第二,“村”制得以确立。应该说,魏晋南北朝的文献中已渐有“村”的记载,但严格说来,那时的“村”还不是基层行政单位,而多为“居住场所”,是自然村落。另外,村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的特点,还不是国家普遍设立的基层组织。到唐朝“村”又有了新的变化,它已正式成为乡里组织的一级单位,并正式被国家法令所确认。

    宋代是中国乡里制度发生重大转折的朝代。从这一时期开始,乡里制度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

    北宋乡里制度的演变主要分为两个阶段:1.北宋初期仍实行乡里制。2.北宋中后期实行保甲制。最早实施保甲制的是王安石,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
    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
    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个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1]26。

    南宋时乡里制度主要因袭北宋之制。总的说来,宋代乡里制度经历了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的演变过程,但也存在两种制度混用的倾向。宋代乡里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乡”的重要性江河日下,而保和甲的地位日益重要。第二,保甲制度与乡里制度精神之背离。保甲制取代了乡兵制无疑是一大进步,它裁减兵员减少了军费开支,也提高了乡里百姓的武艺,还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它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即铲除盗贼。但换一角度,若把保甲制放在与乡里制度自治精神的比较中进行审视,我们认为保甲制又有局限性。

    宋代乡里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乡约的创建。为了维护乡里社会的秩序与安宁,也为了纯化民风人情,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的吕大防兄弟创立了“吕氏乡约”,它是继承历代乡里制度重教化传统的结果。二是社仓的发展。早在隋唐时期社仓就已经出现,但较具规模则是在宋代。为备荒年不受饥饿,朱熹倡导设仓储粮。具体办法是在乡里建立社仓,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缺米和荒年百姓可借贷取用。

    金代的乡里制度主要因循前代之制,尤以唐宋为主。金代乡里制度有其重要特点,这就是用“霸道”治民。金代出现了一种称为“寨”的乡里组织。“村寨”原为女真部族的社会组织。

    元代乡里制度在金代乡里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元代乡里制度基本实行乡、里制和社制。元代乡里制度也有其重要特色,首先是都图制的设置和推广。“都、图”作为乡里组织的一级始于元代,改乡里制为都图制也始于元代;
    元代乡里制度特色之二是对社制的重视。社制也非元代首创,而是因承金朝社制,但元代社制又有其特点。其一,社制的养民、化民精神。其二,社制管理方式的强制化。

    明代乡里制度也明显受元代及其以前乡里制度之影响。总体而言,明代的乡村组织具有两种不同的特色:在北方的乡村保有金元以来的乡里制及其社制的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明代乡里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明初的里甲制,二是明中后期的保甲制。明代乡里制度的特点是:老人责任重大,地位显要;
    粮长的设置与重视;
    明代对乡里制度的控御更加严密,乡里制度的自治性越来越弱;
    乡里组织的功能退化,乡里组织领袖完全成为职役,地位卑微。

    清代最早建立的乡里组织不是里甲而是保甲,乡里组织较明代更为复杂,其称谓也更为多样。清代乡里制度重保甲而轻里甲。清代乡里制度具有集前代大成的性质,但从本质说来,清代乡里制度的职役性质仍未改变,甚至较前代又有所加强。清代乡里制度的特点是对乡里社会的控制较前更加强化了,其表现为保甲制已成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且影响几乎渗透到乡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更为重要的是,清代保甲对乡里社会的严密控制。一方面,对常住人口的流动进行严格管理。另一方面,对流民严加约束。同时乡约已成为清代统治者统治乡里的工具,即由原来的民间性而成为官方化、制度化。

    清末,中国传统乡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就是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清政府倡行的乡镇自治。

    在袁世凯执政期间,乡里制度只是部分沿续了自治管理传统。阎锡山统治期间实行的“村制”在民国时期乡里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村制”比较重视“村”,村有大村、小村,村设村长。

    1949年以后,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封建时代的乡里制度,改设人民公社制度,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不同的乡里组织制度“同归而殊途”。1982年以后,又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改设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为一级国家政权,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将使村民自治得到制度保障。而随着我国乡镇体制改革的推进,乡里社会的自治程度将会是越来越高。

    二、乡里制度与家族的关系透视

    如果说中国文化有何独到之处,那么,对“宗族和家庭”的重视恐怕是其中最显著的。“宗族和家庭”就如同一张大网,笼罩着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
    “宗族和家庭”又好似无孑L不人的水,渗透了中国社会意识和精神的最深处。因之,对中国文化的探讨就不可能忽视甚至无视“宗族和家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该首先考虑之。对此,有的国外学者清醒地指出这一点,“家庭一直不仅被看成道德秩序的基础,还被看成是政治秩序的基本单位。因此,无论纳税、产权的支配、法律和秩序的维护,一直是家庭的责任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责任。……因此,在探讨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经验时,必须将对家庭实质的讨论放在首位。”[2]163-164中国乡里制度研究更是如此,由于中国政治制度与宗族家庭的关系最为密切,所以,在探讨乡里制度与各方面的关系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它与宗族家庭的关系问题。

    (一)乡里制度与家族的亲合

    总体说来,中国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家族的深刻影响。如中国皇帝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家族观念的一种反映,中国官僚政治制度的回避制度则是从反面折射出家族主义的恶性膨胀。然而,比较起来,中国官僚政治中还没有哪一种制度能像乡里制度这样与宗族家庭有着更为直接更为内在更为紧密的关联。事实上,宗族不仅是乡里制度的构成基础,也是乡里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时宗族制度就是乡里制度。可以说,在中国,宗族、家庭与乡里制度有着某些难分难解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许多方面彼此重合。

    首先,“家庭”是乡里制度的最小组成单位。有时,不同朝代乡里制度的名称、结构、功能、性质及其作用差异较大,但其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这一点却是共同的。中国官僚政治的基石是“宗族和家庭”,但将其“家庭”作为制度的最小组成单位却只有乡里制度,并且与“宗族和家庭”保持最直接联系的也只有乡里制度。其它制度远不像乡里制度这样被打上“宗族和家庭”的深深印痕,而只是间接受到宗族和家庭的影响。

    其次,乡里制度与宗族有着相当的同构性和一致性。就是说,乡里组织有时是按宗族的方式设置的。如唐德宗时,“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依。”[1]178明代隆庆前后,在全国大力推行乡约,徽州地区很多宗族借机建立宗族性的乡约,所立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合二为一,从而使宗族控制了乡里教化机构。清代有的一甲的人户全部或基本属于同一宗族,如南海县沙丸堡十图十甲,甲内七八十户,全部是该堡蕉乡的薄氏宗族。从代表推举上可以看出,村公会是由宗族组织操纵的。

    再次,乡里组织领袖有时是由家族族长等人充任,而乡里制度的领导权也被宗族势力操纵和掌握。一般说来,乡里贫苦百姓较难充当乡里组织领袖,那些有名望、有地位、有钱有势者才有资格才容易充任乡里组织领袖,而作为一族之长的族长最有可能成为乡里组织领袖。所以,如果族长愿意,他们极有可能一身二任,既是族长又是乡里组织领袖,从而成为乡里社会权力的核心人物。另外,即使乡里组织领袖不是由族长担任,往往也受其控制,至少受家族势力的影响。可以说,在乡土社会,乡里制度完全不受家族的制约,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最后,乡里组织中的某些角色与家族相关,这主要是指三老制和老人制的设立。这一方面反映了封建国家对乡里教化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统治者浓厚的宗族观念,或者说是家族观念对乡里制度的渗透和影响。

    (二)家族对乡里制度建设的影响

    首先,家族对乡里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家族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为:(1)捍卫乡里,保护乡土,为乡里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2)维护社会治安,防盗治盗。(3)家族组织还有一定的经济功能。他们要求族人安心务农,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乡里组织通过家族向乡里百姓征收赋税,大大提高了收缴税赋的效率。统治者有时还用家族来管理社仓,保证了公粮管理的廉洁。(4)家族还有解决族人争端,调息族人矛盾,督察族人的司法功能,从而减轻了乡里制度处理乡里纠纷的压力。(5)家族都比较重视对家族成员的教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家族教育的核心价值。家族的道德教化功能是乡里组织实施政治教化的基础。(6)家族对乡里社会的公共福利事业较为关心,这也是与乡里制度的精神相一致的。

    其次,宗族豪强对乡里制度的破坏。自汉代以来,宗族豪强的势力一直影响、十预和垄断着地方政权,但由于汉代统治者对乡里制度比较重视,乡官在乡里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加之皇权对宗族豪强的不断打击,所以就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宗法豪强对乡里社会的控制。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许多地区乡里组织遭到破坏,贫苦百姓为了生存,多依附于豪强大姓,使得宗族豪强的势力进一步膨胀,这些宗族豪强荫庇户口,广招部曲,包揽词讼,俨然一个小王国,势力强大得令官府难以控制,北魏初年的宗族都护制就反映了当时宗族豪强对乡里制度的渗透与控制。北魏实行三长制后,虽强化了封建国家对户口的控制,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宗族豪强的势力依然存在。白唐代以来随着乡里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家族势力对乡里组织的渗透也更加深入,家族势力牢牢把握着乡里组织的控制权,制约着乡村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向。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宗族豪强横行乡里,他们享有政治、经济,乃至立法、司法特权,还经常干扰乡里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乡里制度与少数民族社区治理制度的一点比较

    西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有近30个世居少数民族,而云南省建国初的少数民族社会状况则被称为“一部活的社会发展史”。大多数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均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村落共同体或家族公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各民族富有特色的行政制度,如拉祜族的“卡些卡列”制度、景颇族的山官制度(包括“贡晶贡萨”和“贡龙贡查”两类),小凉山彝族的家支制度、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下的“波郎”制度,滇西北藏族的政教合一制度等[3]330-380。

    乡里制度与上述民族地区的家族型管理制可以说是同一个根上开出的两朵花。二者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以依托乡里家族统治为基础,在形式上可以说都是自治组织,家族在基层组织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在实施范围上,二者泾渭分明。乡里制度在封建国家只限于在汉族地区施行,并未将此项制度扩展到少数民族地区。在国民党政权统治时期,国民政府也试图将乡里制度推广到少数民族地区,但受到少数民族的抵制,并未完全做到。

    第二,乡里制度与封建国家政权是直接接轨的,而少数民族地区则是通过民族政权及土官、土司制度间接与封建王朝发生关系。边疆民族地区自古有“天高皇帝远之说”,这种政治文化上的地方性、狭隘性可以从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与基层建制特殊性上得到解释,因为制度是塑造政治文化的重要环境。

    第三,封建国家虽然不把乡里组织看作是一级政权,但除汉代是真正意义的“无为而治”外,往后的历代王朝为了税收和政治大一统的需要,都不同程度地十预乡里社会的事务,将乡里制度纳入封建国家的政治体制之内。可见,尽管在形式上乡里制度是自治性质的,但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其自治的色彩则呈渐次弱化之势。这实际上正是封建社会“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反映。与此相反,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则是自治的。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封建国家的统治能力所限,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少数民族政治心理的特殊性,他们不希望国家过多地介入其社会生活,国家也尽量尊重他们的自治要求。

    第四,汉族社会的乡里制度主要受儒家的宗法思想支配,“官本位”思想和“男权”思想较重,乡官日益腐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自治虽然也以家族治理为基础,但往往程度不同地受着宗教信仰的影响,对政治权力持消极和疏离态度,而且少有性别歧视,男女之间的权力距离较小。只有在近代,随着汉文化在民族地区传播的深入,宗法观念等封建意识才渗透到民族地区。政治生活中的“男权优位”、“男性中心”意识也是接受封建政治文化的结果。

    第五,乡里制度一直处在改革和变动之中,各种乡里组织的设置在每个朝代各有不同,运行体制因时而异,乡里组织领袖的地位也动荡不定。乡里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过程。乡里制度自古以来虽有不断嬗变更迭之势,但其演变、发展的规律并不清晰也不明确,显得较为混乱,表现为间断性、跳跃性、地域性的特征。在乡里制度演变过程中,各级地方官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乡里制度条文越到后来越丰富、严密、细致,但其实施和操作却越来越腐败,其负面作用也越来越大,其成效当然受到很大限制。而少数民族地区尽管实施了“改土归流”政策,但社区l9治形态在解放前少有变化,其功能发挥也较稳定。

    乡里制度与民族地区的家族型管理制都是中国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制度,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乡里家族治理机制。乡里制度与富有民族特色的封建政治管理制度并存且有效运行,至少可以说明一点,即在我国这个有深厚的民族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央政府在推进村民自治和乡镇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内地汉族地区与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文化和行政生态的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行政改革、政治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责任编辑 乔林晓]

    参考文献:

    [1]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H].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2][英]莱芒·道逊.中华帝国的文明[H].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3]晓根.中国少数民族行政制度[H].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

    An Inquiry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lan of Han Nationality

    and the System of Home Town

    CHEN De-shun WANG Shu-qin

    (Department of polity,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3, China;

    Department of polity,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Abstract: In the long period of feudal society, there was a practice of imperial power being never extended to the rural area for the limitation of ruling capability and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In the extensive Han nationality regions,the governance of districts under county-level depended on the village autonomy system. The village system was essentially a clan-governance mechanism that was led by the country gentleman. Because the region where minority nationality lived was ruled by chieftain system, it is characteristic compared with the village system in Han nationality region.

    Key words: the village system; clan force; clan-governance mechanism; comparativ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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