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文章 > 正文

    临时工竟成违规建筑保护伞 保护伞公司中国总部

    时间:2019-05-08 03:29:1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本该制止违章建筑的当地施桥镇城管大队,却一直对此视若无睹,有意无意间成了违规建筑的保护伞   走进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主干道旁及村子里一幢幢整齐漂亮的农民别墅,展示着这里的富足和丰裕。然而,在这规整的建筑群中,也夹杂着数幢明显不符合建筑规划的房子,刺眼生硬。
      本该制止违章建筑的当地施桥镇城管大队,却一直对此视若无睹,有意无意间成了违规建筑的保护伞。今年4月,随着一纸检察建议发向该城管大队,一起“临时工成队长”的案件一时成为当地街传巷闻的重要话题。
      
      没手续,违规建筑照样盖
      2007年夏天,在施桥镇经营超市的陈大海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想在自家的一块空地上建房子,但自2002年本属邗江区的施桥镇在区划调整中划归开发区后,有关部门就明确规定村民不得再建新房,像他这种情况根本办不到规划手续和建房手续。
      眼瞅着有地却建不成房子,陈大海情急之下,想到了一个人。一天,他就在一家饭店里“拜见”了此人。
      没几天后,邻居就看见,一支施工队开进了陈大海的地。紧接着,一幢小楼每日以春笋拔节般的速度“噌噌噌”地往上蹿。见此情景,周边村民不答应了:竟然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违反规定大搞违章建筑?他们一个电话叫来了城管队员。
      眼见城管队员要动手拆房,陈大海撒开脚丫,奔到了先前“拜见”过的那个人面前。那人摆了摆手,让他放心回去。果然,当他回到房子跟前时,城管人员已不见了踪影。
      此后,陈大海的房子虽然又被阻过几回工,但只要他与“神仙”打个招呼,事态立刻平息。三个月后,他的小楼就光鲜地立在了村口。
      陈大海住进了新房,但他仍从周围村民的眼中看到了不满,这让他感到很冤。因为在他之前,还有人从违章建筑里捞了更大的好处,此人便是某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刘闯。
      2006年,一个向刘闯借款30万元在镇上开歌舞厅的朋友,因经营不善还不了钱,便拆了歌舞厅,将地皮折价56万元卖给了他。在这城镇开发如火如荼、地皮比珠宝都稀罕的年头,能用实惠的价格得到一块足可建三幢别墅的地皮,刘闯心里简直乐开了花。但是,与陈大海一样,他也遇到了办不到建房手续的难题。
      可是,当他在浴室与一个人密谈之后,一切问题迎刃而解。仅仅数月,三幢外贴瓷砖、气派美观的别墅便完了工。很快,刘闯将这些别墅以每幢43万元的价格出了手,赚了个盆满钵盈。
      
      保护伞,竟是城管中队长
      看到这里,您一定会问:究竟是何路“神仙”,居然有如此能耐,让一幢幢违章建筑在众人眼皮底下堂而皇之地立了起来?
      其实在施桥镇,只要一提起这个“神仙”,几乎人人都会说:“哦,就是那个城管中队长尹乃顺呀!”
      尹乃顺之所以有这么高的知名度,与他的“非凡”经历是分不开的。生于1962年的他是土生土长的施桥人,1994年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治安拘留十天,1995年因公然侮辱他人、违反交通管理被罚款并处警告,1998年8月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坏财物被劳动教养两年,2009年11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但就是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混混”,一番倒腾之后,居然于2000年混进了施桥镇城管大队,2006年又担任了一中队中队长,专门负责辖区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常言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尹乃顺在中队长的位子上,继续发扬“混混”作风。如果哪个违章建筑的房主“不懂事”,他立马带人将房子拆得一干二净。但只要房主把他当个“神仙”来拜一拜,他立刻就会开通绿灯,包房子安然无恙。
      陈大海与刘闯就属于“懂事”之列。那天陈大海与尹乃顺在饭店一番低语,谈的就是房子顺利建起来后,尹乃顺应得的“保护费”。对于尹乃顺所定3.5万元的价码,陈大海的选择只有一条——千恩万谢地接受。
      刘闯由于被“保护”的房子多,因而所付的“保护费”也相应的多了。那回在浴室,面对尹乃顺竖起的六根指头,他虽然十分心疼,但想到房子建好后给自己带来的巨大利润,便应了下来。此后,他分数次将6万元现金交到了尹乃顺手中。
      为了既给违章建筑当好“保护伞”,又让周边群众张不开嘴,尹乃顺采取了“糊弄”策略。一旦有人举报违建事件,他就让手下人象征性地去拆几块砖或卸一个门框。群众不闹了,他便招招手,让手下人撤。用他的话说,这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临时工,定他受贿没商量
      2011年5月下旬,一封反映尹乃顺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匿名举报信飞到了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领导的手中。6月2日,该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
      侦查中,尹乃顺对自己收受陈大海与刘闯9.5万元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拒不承认这是受贿,理由为:自己只是城管队的临时聘用人员,并无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力,自己为陈、刘二人帮忙是利用了与城管队员的私人关系,而非职务便利。
      这个神通广大的城管中队长果真是名临时工吗?侦查人员在意外之余,决定进一步展开调查。
      他们从多位证人口中了解到,尹乃顺自2000年进入该大队上班,确实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2006年被口头任命为一中队队长,2007年因不服从管理而被免去职务。但他的工资是由施桥镇发放的,并从2005年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任中队长期间还发放了职务津贴。
      侦查人员随即向施桥镇城管大队调取了2000年以来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这些资料均证实,尹乃顺与城管大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担任过中队长职务。同时,侦查人员在该大队制定的工作职责中看到了这样的表述:“按照法律授权,城管大队行使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违法建设的处罚权。”
      据此,广陵区检察院认为,尹乃顺虽未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其受聘于施桥镇城管大队,协助施桥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对违章建筑的查处、拆除具有监督、管理等职责,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011年10月11日,该院对尹乃顺提起公诉,11月25日,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意见,以受贿罪判处尹乃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尹乃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9日,扬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4月10日,施桥镇城管大队就广陵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作出回馈,表示将进一步把好城管队伍的进口关,加强对城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办案手记:临时工不是受贿“挡风墙”
      “我是临时工!”听到尹乃顺的这句话,让人不禁有似曾相识之感。
      这些年,见了不少以“临时工”为托辞,妄图逃脱职务犯罪法律责任的案例。比如在2007年备受关注的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腐败窝案中,一个从地方药厂临时借到国家药监局“打杂”、名叫马腾的人,因编排几个文号就拿到了不法药商30万元的贿赂。法庭上,马腾竭力辩解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具备药品批准文号审批的职权,在主体及客观方面与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符。
      2011年,受聘于温州一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技术人员蔡嗣民,因在监督和管理街道土地整理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而被送上了法庭,蔡嗣民同样叫屈不已。
      这些“临时工”们抱着的柱子是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他们并不知道,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刑法》第93条已对此作出了阐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正如检察机关与法院最终认定的那样,马腾在国家药监局专项办从事药品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国家药监局履行管理职责,具有负责公共事务的职务和职权,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蔡嗣民受聘于街道办事处担任土地平整工程技术顾问,他实施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务行为。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前案未远,今案又至。尹乃顺也许没有好好研究过法律,他以为搬出“临时工”这个理由,就可以为自己树起一道逃避罪责的“挡风墙”。然而,最终的判决告诉他,这道墙只是张一捅即破的薄纸而已。
      但愿以后,“我是临时工”的辩解少些,再少些。

    相关热词搜索: 保护伞 临时工 违规 竟成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