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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新颖性标准对我国专利保护的影响探析_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时间:2019-04-08 03:23:1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78-02  摘要:《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将专利授予条件由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对我国专利保护带来诸多影响。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落实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质量的提升;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绝对新颖性标准给我国专利申请人域外取证带来困难。
      关键词:绝对新颖性;专利保护;专利质量;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可授予专利的新颖性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新颖性标准的提高使我国专利法与国际专利法惯例更为相符,同时对于扩大我国专利保护范围、提高我国专利质量、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绝对新颖性标准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影响
      将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手段。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纲要》是这一战略的纲领性文件,纲要提出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其中,“激励创造”的重点,就是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全社会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大量涌现。因此,专利授权标准从相对新颖性到绝对新颖性的改变和提高,正是为了顺应纲要所提出的我国专利将由量向质转变这一发展趋势,为大力促进我国专利工作水平的腾飞提供制度上的保障。[1]
      二、绝对新颖性标准对我国专利质量的影响
      首先,目前我国的授权专利中有很多实用价值低下甚至无实用价值的垃圾专利。发明专利比例低下、垃圾专利大量存在的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导致在国外已经公开使用或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无法体现创新性,专利质量不高。将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可以使得一些国外已经公开使用或者销售等以非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不能授予专利权,有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专利的质量和水平。其次,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使获得专利,也具有很高的不稳定性,企业或者个人将会因此减少将此类技术进行专利申请,间接促进专利申请的品质,进而提高授权专利质量,同时也可以减少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风险。[2]再次,从无效申请的角度看,绝对新颖性标准从另一方面保证专利的品质,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新颖性标准提高后,一旦公众知道一项技术在国内还未公知公用,但在国外已公知公用即可向专利局提出无效请求,扩大了以缺乏新颖性作为无效理由的证据材料的范围,给公众比较有力的无效途径,以抵抗该专利的有效性,更有力地推动创新能力的发展。
      三、绝对新颖性标准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首先,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将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可以杜绝他人于国外举办的所述展览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获悉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内容后,恶意于国内抢先申请专利的情形,某种程度上能够保障发明人的合法利益。其次,绝对新颖性标准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相对新颖性标准给予外国申请人对其在其本国及非我国国内以非出版物方式公开的发明创造于我国国内提出申请时的特殊优待,其实质是侵犯了公众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出现了失衡,同时也会削弱一些人的创造动力,将主要的精力财力用来移植别人的技术而不是发明创造上。适度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专利法利益平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修改后的专利法改相对新颖性标准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正是为了调整这种利益失衡。
      四、绝对新颖性标准给我国专利申请人域外取证带来困难
      绝对新颖性标准的实施虽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方面也带来了不少问题。首先,从专利审查的角度来看,审查员通常只能检索到“出版物公开”的技术,对于那些以“使用公开”为首的“非出版物公开”的技术很难全面了解。因此,专利申请审查过程将增加难度,专利授权的时间可能延长。其次,从申请专利无效的角度来看,无论是通过行政还是司法途径,申请人都必须证明该技术在国内或国外已公知或公用。根据我国证据制度的规定,在专利的无效诉讼法律程序中对域外证据要求为域外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这在修改前认定域外出版物公开的证据时已相当不易,更不用说要证明在域外的公开使用等。另一方面,以侵权程序为例,如果被告是中国人,原告专利权人是外国人,中国人提出有效域外公开使用证据作为抗辩的难度非常大;而如果原告专利权人是中国人,被告是外国人,则外国人提出形式上有效的域外使用公开证据相对容易得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最终的结果都将对中国权利人不利。[3]
      经过上文的分析,判断新颖性采用绝对新颖性的标准是必然的,它给我国专利保护带来的积极影响远远大于其消极影响。虽然在技术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上文提到的域外取证困难,这并不是我国独有的问题,在实施绝对新颖性标准的国家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法律制度和技术全球化的完善以及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些都不将是困难,反而能进一步促进有效竞争。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符合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与时俱进的。
      参考文献:
      [1]张照玉.谈我国新《专利法》中专利授权标准的提高[J].法制与经济,2009(2):11-13.
      [2]石陆仁.新专利法修改中的新颖性标准变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1):85-87.
      [3]胡佐超,李静,张雪莉,于平,周家宬,费凌云,张红莉,王西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论绝对新颖性标准在我国的适应性[J].电子知识产权,2009(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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