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诗歌 > 正文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1 08:15: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xx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客户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但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单位、个人和本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本行各分支机构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本行各分支机构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单位、个人在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本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开立的存款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行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不代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组织与职责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

     负责制定本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现金出纳业务管理制度等与支付结算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负责本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及其他结算渠道的建设与管理;

     负责解答本行的会计结算业务咨询,及时处理与支付结算有关的各类问题;

     负责按季统计全行支付报表,分析全行支付结算、核算过程中的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制定防范与控制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制度;

     负责全行会计结算业务的培训与辅导。

     分行负责所辖范围内各营业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管理

     (一)落实、执行总行支付管理制度,根据总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结合分、支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分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贯彻执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相关规定,保证本分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负责本分行范围内结算业务咨询及问题的处理,组织本分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培训与辅导;

      (三)分析支付结算风险,结合本分行实际制定防范与控制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制度。

     票 据

     基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本行各分支机构的汇票专用章加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本行各分支机构的汇票专用章加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本行各分支机构的本票专用章加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印章。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本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述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本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做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做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本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本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本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上签章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本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本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持票人向本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本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本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本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本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本行提示承兑时,本行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本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本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