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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流转_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析

    时间:2020-02-29 09:11:4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析

    最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广泛重视,特别是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机制,更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推进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趋活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对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当前统一和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下面我就深入实际调查的情况简单的谈一谈肤浅的看法。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类型及特点。

    1、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案件包括转包、互换、出租等几种主要形式。由于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维持不变,原承包方还可从转包中获取一定的收益,风险小、见效快,故成为最为常见的流转形式;
    互换是承包方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多是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而较多采取的流转方式;
    另外还有转让、出租等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抵押等流转形式较为少见。

    2、流转比例较低,规模较小。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是承包者与转承方私下相互协商,自发流转,大多是对于部分零星土地的自发调整,面积较小、分布零散。没有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的土地流转,流转成效不明显,土地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不过大户承包经营也开始兴起,这是一个好现象。

    3、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程度低。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政府和有关部门缺乏有针对性和有效的规范、监督和指导,致使土地流转中的失范问题比较普遍。突出表现在: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当事人大多属私下协商,没有到村委进行备案,互换、转让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经济利益任意违反合同约定。有的农民将经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混同为土地所有权,把土地视为私有,随意转让承包地或自行改变土地用途;
    有的擅自违反或终止合同,如自愿互换土地若干年后,原承包者对互换行为反悔,抢种原承包地;
    一些发包方受利益驱动随意中止原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土地另行以高价重复发包;
    有的发包方横加干预、非法限制阻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而引发矛盾。

    2、流转程序不规范,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或内容违法。由于缺乏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规范,很多发包方和承包方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签订的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本身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本身为无效合同。如订立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规则、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等,发包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原承包合同。

    3、因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纠纷产生。如一些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换届后对原来签订的承包合同不予认可,强行解除原承包合同并要求现在的转包者交回土地;
    一些合同签订时承包费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显得明显偏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或另行发包。

    4、因未履行给付流转费用的义务而发生纠纷。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有偿流转,包括金钱、物等价值表现形式,通常为转包费、转让费等。有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能按约给付流转费,以致产生纠纷。

    5、因征用土地引发纠纷。有的农户互换后的土地被征用,原承包者和现承包者共同主张征地补偿款的所有权而引发争议。

    三、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往往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处理稍有不慎则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在解决农业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应发挥审判调节作用,加强与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进行。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公正审理和兼顾社会稳定大局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正审理,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当地招商引资的各种政策,增强全局观念和政治敏锐性,尊重历史和当地实际情况。既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又保障农户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证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做到合法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稳定承包关系和促进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的有效结合,保障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要强化释明和疏导力度,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将调解原则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必要时建议当地政府派人参与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解,积极化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对立情绪,尽可能防止矛盾激化。

    二是要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流转行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单纯就案办案,而要因势利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案件审理调整流转中的违规违约行为,通过巡回办案、送法下乡、以案释法等形式,在农村广泛开展有关土地承包流转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尤其是基层集体组织负责人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守约意识,减少合同纠纷。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列入当前普法的重点内容,增强政府机关和广大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农业、土地部门要准确认识自身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对土地流转的宏观调控,建立对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合理的监督、指导制度,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动态监管,做到指导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同时把解决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积极检查和尽快完善当前土地流转中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切实做到处理一起纠纷,完善一批合同,稳定一方关系,发展一方经济。

    三是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拓宽服务领域。要针对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做好协助工作。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组织规范承包合同内容,制定规范化的流转合同文本,明确流转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条件、内容,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是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制。农村基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引导、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不当流转进行限制,严格限制以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相转让以及土地用途的随意变更行为,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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