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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变保险,出现损失时不能自认倒霉_自认倒霉

    时间:2019-04-11 03:28:4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当下,一些中老年人去银行存款时,时常被诱导而变存款为保险。一旦遭遇保险风险以及提前支取扣费等损害时,不能自认倒霉,别忘了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储单变保单,签过字就不能退保?
      案例:安大姐在某银行存款时,柜台工作人员热情地向她游说称存款利息不如理财产品的利息高、风险小。安大姐购买回家后发现是有5年保期的保险。翌日,安大姐到该银行要求退保并变更为储蓄。工作人员说:“你已在保单书上签字,若退保得交违约金。”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自合同生效日起,有10天犹豫期,即10天内可办理退保手续。10天之后,客户则要承担相关退保费用。依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安大姐退保,并且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只要签字,就得按保险合同对待?
      案例:一年前,赵老伯到城郊一家银行存款,禁不住工作人员诱惑,当即将35000元办理了保险业务。今年2月中旬,因老伴住院急需用钱,赵老伯到该银行支取现金遭到拒绝。工作人员称:“保险产品不能提前支取,否则要扣除2500余元的违约金。”赵老伯愕然:本来是存储怎么会变成了保险?也从来没人向自己说不能提前支取和违约金的事啊?
      维权提示:本案,保险公司存在两个方面过错。一是在银行储蓄网点从事保险业务是一种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联结保险。二是《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规定:营销员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已经向赵老伯作出“提前支取需承担违约金”等风险提示的证据,那么,收取违约金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接受赵老伯的提前支取要求,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计息方式出现争议,就得听保险公司的?
      案例:吴女士花3万元办理双赢(3年期)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宣传单写有“双赢(3年期)理财产品除可获得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外,还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0.8%的收益”的内容。到期时,吴女士只得到3000余元利息。保险公司是“分段计息”,3年里银行利率多次调降,保险收益率也相应进行调整。吴女士则认为,“同期”自然应与银行定期3年同期,“分段计息”的“段”也应该是3年这个时间段。当对“同期”与“时间段”出现两种理解时,应以哪个为准?
      维权提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吴女士对“3年期”存款的通常理解,就是按3年这个时间段的固定利率计算利息收益,且宣传单上没有“分段计息”字样。那么,当格式保险合同条款与非格式宣传单内容不一致时,也应当以宣传单为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高于银行存款利息0.8%的收益标准向吴女士支付利息。
      越俎代庖,出现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田姨去一家银行存款。田姨接受推荐,花20万元购买了分红型3年期两全保险产品。到期后利息为2.8%,比存款利息还低。而当初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是由某业务员代田姨签的。田姨要求按3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保险公司则只同意按2.8%计算。当初合同是业务员代签的,谁签谁担责吗?
      维权提示:本案双方的保险合同上,田姨这方的签字是业务员代签的。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田姨授权其代签的证据,该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该保险合同因未有田姨的签字同意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银行3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向田姨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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