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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_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体现了会计

    时间:2019-04-18 03:32: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中国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中的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与旧的会计准则有了显著的变化。本文简要介绍了新旧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处理上的差异,分别分析了新准则下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并发现减值准备计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加深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理解。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
      
      2006年国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随后具体准则和相关的准则解释也陆续发布并实施。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等八项资产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所谓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具体包括以下资产的减值:(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即油气资产)等。同时,资产减值准备中还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距离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已有5年多的时间,它对会计业务的各项处理和认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新准则在总体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体现了中国走向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我们发现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对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积极地引进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的理念,在相当一部分资产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资产中推行了公允价值。但是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方法并没有被完全放弃,为了协调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之间的差异以及满足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仍采取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即企业定期或者在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5条规定,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旧准则对八项资产减值计提规定的基础上,新准则单独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写为CAS 8)。与旧准则中八项资产减值规定的分散、过于原则和实际操作困难相比,新准则建立了一套更加核心、详细和系统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一、新旧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对比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础有所改变
      旧准则中对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实务中许多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这一概念,并明确规定: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二)资产减值准备判断迹象和计量方法有所不同
      旧制度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只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规定了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其他未涉及。新准则的要求更加全面和明确:一是明确了“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二是明确了“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发生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三是具体规定了资产减值发生的七种内部迹象和外部迹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新准则还增加了利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对资产减值迹象做出判断的规定。
      (三)资产减值准备损失转回的规定不同
      旧准则第62条规定:企业可以计提、补提或冲回多提的减值准备,并且还可以转回原已转销的减值准备。这种规定会诱使企业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下降。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转回作了较严格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既可以与历史成本原则保持一致,保证真实性和可比性,又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更符合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资产减值准备披露内容有所不同
      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用户进行正确的决策。原制度对企业在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中只有两处反映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信息,让报表信息用户产生很多疑问。新准则信息的披露内容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范:一是要求在附注中披露的一般内容;二是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除了披露原因和当期确认的损失金额,还要求披露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三是重大资产减值,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资产组的基本情况,以及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方法,包括计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估计基础、折现率等;四是对商誉减值的披露。这些规定不仅保证资产减值准备信息的充分性,而且增强了报表信息的可靠性。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根据是否可以转回计提的资产减值把资产分成了两类:第一类,在规定范围内,可以转回资产减值的资产;第二类是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的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可以转回资产减值的资产主要是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价值回升时,企业可以在已计提的范围内转回减值准备的资产,一般是一些不提取折旧或摊销的资产。新会计准则1号、5号、15号、18号、21号、22号都有着类似的规定,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得转回减值的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的股权投资、商誉以及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主要的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存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出现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值等状况时,存货的成本不能全部收回,应对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得以恢复的,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恢复增加的金额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限;发出存货时应结转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固定资产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时,可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定固定资产确实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先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再提折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也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企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处置固定资产时,应结转相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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